(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的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都有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财政收入减少的效果角度考虑,将税收逃、避问题合并研究,如Seldon.A.(1979)、Cross.R.,Shaw.G.K.(1982)。公认较早开始系统全面研究避税的是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 E. 斯蒂格里茨的《避税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Tax Avoidance),该文全面概括了避税的一般准则,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效应,描绘了一系列减轻参与交易各方总税收负担的避税方案,并提出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该文奠定了经济学家研究避税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也有经济学人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如Erich Kirchler(1999), 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博士论文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博士论文研究测定公司避税问题的模型,如Joel M. DiCicco(2003)。综观经济学关于避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多着眼于避税的成因、经济效应的分析,相关研究为避税的界定及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明了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学界关于避税的研究,虽然因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差异而有不同,但都侧重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避税现象存在运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对避税现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价以及法经济学分析等,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对避税法律规制措施的研究,如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 ),从公司责任角度看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Judith Freedman(2003));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如A.W. Granwell & Sarah S. McGonigle(2006),维克多·瑟仁伊(2006),避税的解释规则研究,如Brian Galle1(2005)。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者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逃避税”)的研究文章数量不少。检索CNKI系列数据库1979年至2008年的相关文章,以 “避税”为主题词,共检索有1 527条(其中博士论文3篇,硕式论文59条);以“税收规避”为主题,相关文章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相关文章2 226条。 ① 从文章的内容看,围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与2004年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分别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轮研究热潮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避税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从实务角度,意图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4),熊勇立、 周汪丽《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务》 1997),胡俊生、 周礼华《国外反避税措施的简介》(《上海财税》,1994),漆秀岚《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等。随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突显,迫切要求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其中张守文的《税收逃避与规制》(《税务研究》2002)和刘剑文、丁一的《避税之法理新探》(《涉外税务》2003)两篇文章,对避税的概念、性质、法律评价及法律选择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如郑力坚、马哲的《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反避税措施》(《税务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 ), 印中华、田明华的《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如曲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的经济分析及反避税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6),刘怡《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涉外税务》,2006)。
1.就税率而言,同一种税收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的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又可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征额、累进级距、税率高低都干差万别。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也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2.就税基而言,各国也各不相同。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扣除项目的不同规定,都会导致税基的差异,避税人将会尽可能地寻求税基小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
3.各国之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异。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并举,而我国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其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异。
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也有不少国家行使单一的管辖权。
5.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而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办法,也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和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法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以影响产品成本。
二是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
三是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控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运用更为普遍和隐蔽,这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科技,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将利润所得在居住国缴纳相对较重的税负。表面看来,纳税人承担重税这种情况不合情理,但真实原因是跨国公司决策层为了独占税后利润。这样做虽然税负有所增加,但是却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
3.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当某些收入或费用项目变化弹性较大,可由跨国纳税人自行控制时,也极可能成为被跨国纳税人用来避税的工具。例如,我国外汇牌价与调剂价的价差很大,而我国税法及会计制度规章规定,涉外企业外汇调剂发生的实际价差,可作为汇兑损益计算,相应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抵扣。
4.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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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贷款高利率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资产评估提高折旧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国际避税地建公司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其他方法层出不穷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跨国公司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全方位地增强竞争实力,一方面从内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要尽量减轻税收负担。各国之间存在的税收差异,使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企图成为可能
在国际避税的实践中,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法高招百出,防不胜防,谁对有关国家的税法研究得越细,方法也就越多,并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不论其招数百端,就其根本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跨国公司(跨过纳税人种的法人),按税收管辖权不同又可确定为公民或居民,这里统称人的要素;征税对象也就是指资金投放,劳务付出,或货物交换而产生的收益或所得,这里统称为物的因素。两者的运动将会形成避税的方法。
一、通过人的流动来进行避税
在分析跨国公司人的住所变化之前,首先要明了各国对于公司法人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再根据这一标准再分析存在的避税可能。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而言,其具有无限纳税义务;而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而言,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离,只保留他们的财权。2)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3)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4)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之外做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做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5)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6)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由此可见,公司在别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可以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同时也不应妨碍该公司母国也将其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因此,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例如,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列手段和方式避免在英国具有居所和成为英国纳税义务人:1)该公司中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加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权力的股份分开。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等权力。2)选择非英国居民做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会的成员等。3)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外进行,档案也不放在英国国内。4)以英国电报、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标、命令。5)为应付紧急情况附带发生的交易行为等特殊需要,该公司在英国境内设立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公司,并按照核定的利润率缴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政府的极端仇恨。事实表明,法国斯弗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做法十分正确有效。据报道,从1973年到1985年这几年期间,该公司成功地回避了英国应纳税款8137万美元。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或中间操作方式进行。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和奖励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或者那些故意制造账面亏损,希望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和实体。他们往往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中间操作与信箱公司不太一样,它是通过所得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间设置一个中心机构。该公司机构通常设在避税港、自由港、或拥有某些税收优惠规定的国家等地方。当该中心机构收入或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用做再投资或做他用。中间操作公司的避税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股息、利息、汇利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方面,对有税收条约的国家来说,中间操作的方法更为重要。
二、通过人的非流动实现避税
人的非流动是指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原居住国,而通过其它方式改变居民身份,规避其在高税国的无限纳税义务,或者使所得或财产在形式上与本人分离,达到本人在居住国避免就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
人的非流动避税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住所的虚假迁出,另一种是住所不迁出。
所谓住所的虚假迁出,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纳税人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哪怕他实际上是该国居民,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就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其国际纳税义务。
而所谓住所不迁出高税国,是指跨国纳税人从法律上看没有迁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以此来逃避纳税。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转给受托人进行保管和经营,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或所得的分离,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又使得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须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赋最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赋必然会降低。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信托公司,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世界着名的自由港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新西兰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的躲避300万美元至470万美元的税款。
三、利用物的流动进行避税
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在有些方面反而略胜一筹。这是因为人的流动过于明显,容易成为高税国采取反避税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相比之下,在某些避税活动中,资金、货物和劳务流动更为隐蔽,产生的效益有时比人员流动产生的效益还好。但物的流动的具体手段也相对复杂得多。
1、建立从事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转移货物。一个跨国经营企业往往需要建立许多国外常设机构,其中的一些常设机构是专门从事免税营业活动的。当有的常设机构所在国根本就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免税的规定时,就可以把需要储存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有关有免税活动规定的常设机构去,以达到避税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财产。跨国公司总是要再考虑和权衡营业财产转出机构与转入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赋和对营业财产不同的评估及计算方法,利用常设机构之间营业财产转移,尽量减少现在的或将来的纳税义务。
3、利用常设机构虚构财产租赁。跨国公司利用与常设机构所在国的不同税赋,通过财产的虚构租赁,人为地转移费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劳务。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时常会相互提供按规定不予扣除的劳务支出,如技术服务、广告宣传等。由于这些转移的劳务支出不准许从被转入机构的所得内扣除,因此,当这种劳务支出转移时由高税国转向低税国时,就可以被高税国的转出机构加以利用,实现避税。
5、利用常设机构转移管理费用。国外常设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管理活动,它应负担多少管理费用,分享多少利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此有具体的规定。有的确定了固定的分享利润率,有的规定应根据常设机构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来确定分享利润的比率。但是无论怎样,都很容易被国际避税者钻空子。对于前者来说,要有一个合适的管理费用分配标准,对于后者来说,要找一个恰当的参与管理尺度。
6、利用常设机构亏损。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各国对待企业亏损的不同政策或规定,让在最有利国家的常设机构在最有利的时候出现亏损,从而很好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外,跨国企业还可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化进行避税。跨国企业的国外常设机构往往是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结算的,由于汇率经常激烈变动,常设机构盈亏的计算就会出现人为的结果,从而成为避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上述所介绍的跨国公司避税的几种常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结合起来使用的,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只要我们明白了以上方法,那么对于他们可能以各种不同组合形式出现的手法,是不难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