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和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两者都是国家履行政府职能的物质基础。国家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的,只能通过政府无偿或者低价供应的办法,而这一切资金的唯一来源就是税收。国家为抗击新冠疫情而采取的财政、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税收为百姓谋福利的分配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重新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通俗地表达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要从中得到启发,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主动性、自觉性,努力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为发挥财税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一、正面回答
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精细服务。同时,省税务局主动与省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物资捐赠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的企业名单,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告知等形式,点对点向纳税人推送税收政策文件,实现政策精准辅导,确保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和事项全部享受。
二、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运用技巧有哪些?
1、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
2、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成本;
3、跨国纳税人必须关注收益来源国与居住国政府是否签定税收饶让协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