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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相关的论文

2023-12-10 23: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体育法相关的论文

新课标下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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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2001年9月,我国体育健康课程的新大纲《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行修订版)》开始在全国实施,在部分实验区开始试行小学的《体育课程标准》和初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年,普通高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正式颁布。至此基础教育的所有学科的课程标准均已完成。新课标的核心问题是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它是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
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是指为了保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保证每一个学生能够享有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而由国家教育、体育及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一系列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目前我国有四百多部法律,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八千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十多件行政法法规,立法数量明显偏少,且层次不高。
新课程标准倡导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采取探究型学习、自主型学习和研究型学习,那么相应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育权利、学校体育设施等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如何更为妥当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更好地保护学生权利、更为完善地管理学校体育设施将成为学校体育新的热点问题。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体育法规对学校体育一些问题的界定、保障和维护存在盲点或空白。本文从法律法规与学校体育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学校体育改革的实际,分析目前我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讨国外现行法规现状,借鉴其有益之处,为切实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和依法治教提供参考依据。
2.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
2.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在学校体育改革之前,体育教师主要传授体育大纲的内容,学生可以选择、练习的项目很少。随着体育教育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向的发展,新课程标准提倡: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那么学校体育教育也越来越注重学生的体育实践能力(体育锻炼、体育娱乐、体育创新、体育欣赏)和兴趣的发展。由于在体育教学内容上加大了选修的比例,因此,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去选择自己喜欢的项目。学校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也在扩大,跆拳道、武术、网球、棒球、垒球、门球、赛车、攀岩、定向越野等体育项目融进了学生的体育学习生活。学生在充分享受着体育运动带来快乐的同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也将增多。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颁布了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对学校处理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另外, 有关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其他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教育法》二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教师法》第八条。与此同时,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一些关于本地区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7月13日)、《杭州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2月1日)、《贵阳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年10月22日)、《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南宁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2004年3月15日);《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04年7月2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5月11日);《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1月1日)。
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借助于体育保险。美国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这些学校体育保险对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类型、赔偿金数量,以及监督机构与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起保障作用。日本学校安全会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立了《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学校根据该法与学校安全会签署灾害互助给付契约,并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以获得《学校灾害互助保险》中的各种权利。日本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上都加入了该保险,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日本还颁布一些法规,如《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健康保险法》。这些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团体必须告知其成员签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在。该项保险在人身损害时可提供多种一次性补偿”;《波兰体育法》中规定:“体育协会或运动组织者负责提供运动者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意外事故保险”。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些国家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是求助社会保障的,如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从事有组织的体育运动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按一定手续享受充分的医疗,社会保障、生活和恢复职业能力的权利,并可得到俄联邦体育运动基金会的补充经费”。还有一些国家设有儿童福利局,在儿童、青少年遭遇各种伤害时为他们提供直接保护和帮助,从制度上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2.2.学生体育权利
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受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以及对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
表1 学生体育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对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四十六条、《体育法》第十七条、《教育法》第九条、《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对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时间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八条、《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对学生体育财产权(体育师资、资金、场地、器材设施等物质的)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对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教育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体育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我们用以下的调查数据来说明这一情况:从学校方面来看:“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教学处于随意状态。从教师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近40万名体育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另外,体育教师在教学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凭个人好恶不能公平、公正评价学生、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及课外活动权等现象屡屡发生。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相当一部分学生“喜欢体育课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在教学、训练时经常请假或投机取巧,不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从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例如,《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以及国家的教育大纲和身体训练标准,独立决定从事体育活动的形式、手段、方法、活动项目和作业时间”、“学龄前儿童的体育教育是按照学龄前机构的教育计划在无偿组织体育课的过程中完成,每周不少于8小时”;《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法》第三章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体育应根据教学计划、国家的综合体育大纲以及卫生要求在学习日、延长学习日、课外时间实施,并贯穿整个学习期间,体育必修课不得小于8次”;《乌克兰体育运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体育教育以必修课的形式,在学前机构、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中根据审定的教学大纲进行。中等学校的体育课每周不少于三次”、“中等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与需要,自行决定身体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以及开设体育课的方法”;《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 《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
2.3.学校体育设施
学校体育设施是指作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锻炼和体育娱乐等活动之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学校体育设施是完成学校体育教学的物质基础,是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改革的前途。因此,学校体育设施的发展在体育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现状如何呢?2000年有关部门对学校体育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了调查:学校体育器材的配备如要100%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小学需10~15年,中学需5~8年。2002年12月教育部门对我国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进行了调查:我国“小学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48.79%,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64.43%,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71.67%,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初中72.12%,高中55.2%。按国家原来规定二类学校体育设施标准,每所小学须购置1.5万元的体育器材,初中须购置2.5万元的体育器材,而目前小学达到0.5万元的只占33%,初中达到1万元的只占60%。而今随着学校体育的改革,根据新课程标准“健康第一” 的指导思想和“充分激发学生运动兴趣”教学理念,那么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数量要相应的增多,并要达到一定卫生和安全要求,从而满足学生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及其身心健康的内在需要。目前,学校体育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实行的行政型管理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场馆设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致于现有的体育设施还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
政策法规是保证体育设施发展的行政措施,因此,应该了解我国现有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法规情况。国家教育部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为《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文件规定:“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都应重视和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并把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体育法来规范体育设施的配备及标准:如《澳大利亚体育行为规则》第十五、二十条规定:“供使用的机械设施,都必须安全完好并要适合参加运动儿童的实际能力水平”、“规则、仪器设施、比赛时间计划安排表,都应考虑到参与者的年龄、运动能力及发育状况”;《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决定兴建初级学校和制定培训预测方案时,应重视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建筑中设立体育教学实践所必需的体育设施的必要性”;《秘鲁体育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所有中小学、大学都要考虑建筑体育设施”;《波兰体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动设施的使用、设计、建造和更新,应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并方便伤残人使用”。还有日本、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
3.结论与建议
3.1.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借助于‘体育保险’解决此类问题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填补中国体育保险上的空白。
3.2.学生应该通过在学校的学习,知晓公民体育权利及其基本内容。在“最充分地发展学生个性、兴趣、才智和身心能力”基础上,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健康”。
3.3.尽管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和法规,但执行力度还很不够,难以满足学生对体育设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级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争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配齐,并要求达到卫生和健康标准。

体育法学的(3)体育法学研究的历史现状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苏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 。我国的体育法研究起步较晚。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体育建立、健全体育法规,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一批学者开始进行体育与法律相结合的理论探索,进行体育法学的专题研究。1984年石刚的论文《体育法学》和谭华的论文《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相继发表,两篇专论的发表标志着我国学术形态的体育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创建阶段。体育1987年,民间学术组织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1994年姜仁屏主编的《体育法学》专著正式出版。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进入发展阶段。汤卫东的《体育法学》、董小龙的《体育法学》、周爱光的《体育法学导论》等专著也相继问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有着多项体育法方面的选题,获批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立项中的体育法课题更是呈规模化的增长;1995-2005年十年间各种期刊有关体育法方面学术论文的年均发表量,达到1995年前的8倍之多;一些单位开始成立体育法研究机构,增设体育法学课程、培养体育法学专业方向研究生以及出现体育法选题的学位论文;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研究领域逐渐开阔,针对具体体育现象的法理探讨逐步增多,为体育法制决策服务的应用特色日趋明显 。

关于体育运动的论文范文

   体育运动 越来越成为素质 教育 下的一个重要的学科,体育运动能够锻炼人们的身体,同时体育运动相关的论文也有很多。下面我整理了关于体育运动的论文,供你参考。

  体育运动的论文 范文 篇一
  浅谈运动性疲劳的产生和恢复

  很多人在运动之后都叫苦连天,浑身酸痛,好几天都感觉很累,缓不过来。这很正常,运动量大了或者改变训练 方法 ,许多健身 爱好 者就会感觉疲劳。可是,身体累,大多数人都认为需要好好补补,但好好吃就能补回来吗?怎么才能科学的恢复过来呢?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疑问。疲劳是一种生理性现象,只要不是因为疾病所造成的或者是过度疲劳,一般不影响身体健康。人体生理学认为疲劳对人来说是一种保护性的机制。同时疲劳又是一种运动量的标志。对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来说,疲劳是一种正常的反应,没有疲劳就没有超量恢复。当然前一次疲劳没有消除而新的疲劳又紧接着产生,积累起来就会造成过度疲劳,不利于身体锻炼,也不利于身体健康。因而及时有效地消除运动性疲劳显得格外重要。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一、简述运动性疲劳

  (一)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自1880年莫索(Mosso)研究人类的疲劳开始,距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了。许多著名学者从多种视角采用不同手段广泛研究疲劳,并先后给疲劳不同的概念。在第五届国际运动生物化学会议(1982)上对疲劳的概念取得了统一认识,即疲劳是:“机体生理过程不能持续其机能在一特定水平上和/或不能维持预定的运动强度。”这一疲劳概念的特点是:①把疲劳时体内组织和器官的机能水平与运动能力结合起来评定疲劳的发生和疲劳程度;②有助于选择客观指标评定疲劳,如心率、血乳酸、最大吸氧量和输出功率间在某一特定水平工作时,单一指标或各指标的同时改变都可用来判断疲劳。运动性疲劳是运动本身引起的机体工作能力暂时降低,经过适当时间休息和调整可以恢复的生理现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身体变化综合反应过程。

  (二)心理疲劳与身体疲劳

  疲劳一般分为心理疲劳和身体疲劳。心理疲劳是由于心理活动造成的一种疲劳状态,其主观症状有注意力不集中, 记忆力 障碍,理解、推理困难,脑力活动迟钝、不准确。行为改变表现为动作迟缓,不灵敏,动作的协调能力下降,失眠、烦躁与不安等。身体疲劳是由身体活动或肌肉活动引起的,主要表现为运动能力的下降。身体疲劳分为全身的、局部的、中枢的、外周的等类型。身体疲劳常因活动的种类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症状。在运动竞赛和运动训练中,身体疲劳和心理疲劳是密切联系的,故运动性疲劳是身心的疲劳。

  二、消除运动疲劳

  体育锻炼后身体会产生一定的疲劳感,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科学论文肌肉力量下降,收缩速度放慢,肌肉出现僵硬、肿胀和疼痛,动作慢、不协调是肌肉疲劳的表现;第二方面是反应迟钝,判断错误,注意力不集中是神经疲劳的表现;第三方面是内脏疲劳,其表现为;呼吸变浅变快,心跳加快等。

  由于运动量不同,每个人情况不一样,产生的疲劳也有不同程度之分。一般将疲劳分成三个层次:轻度、中度和非常疲劳。运动后产生疲劳感是正常的。轻度疲劳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中度疲劳通过采取一系列手段也很快能消除,不会影响身体;但如果重度疲劳不能及时消除,就会影响学习和生活,损伤身体。研究证明,运动员提高体育成绩最关键的两个条件是运动训练的科学性和恢复手段的有效性,由此可见消除疲劳、恢复体力的重要性。

  疲劳是由于活动使工作能力及身体机能暂时降低的现象。根据疲劳产生的机制和疲劳的分类,消除疲劳的途径和方法如下。

  (一)、消除疲劳的途径

  1.用各种方法使肌肉放松,如整理活动、水浴、蒸汽浴、桑拿浴、理疗、按摩等,能改善肌肉血液循环,加速代谢产物排出及营养物质的补充。

  2.通过调节神经系统机能状态来消除疲劳。如睡眠、气功、心理恢复、放松练习、音乐疗法等。

  3.通过吸氧、补充营养物质及利用某些中药来调节身体机能补充机体在运动中大量失去的物质,促进疲劳的消除。

  (二)、消除疲劳的方法

  1、充足的睡眠

  睡眠是大脑皮层抑制过程加深的结果,是正常的生理现象。睡眠时机体感觉减退,意识消失,全身肌肉处于放松状态。睡眠是消除疲劳恢复体力的关键。因此,我们要非常重视睡眠。青少年和成年运动员每天要保证8至9小时的睡眠,特别是在大运动量训练和比赛期间,睡眠时间应适当延长,机体的疲劳能得到有效得恢复。

  2、科学的整理活动

  剧烈运动后骤然停止,会影响氧的补充和静脉血回流,减少心血输出量,致使血压降低,造成暂时脑贫血,引起一系列不良反应,对机能的恢复、疲劳消除和肌肉酸痛的消除都不利。因此,在运动后应做适当的整理活动。做整理活动时量不宜大,动作尽量缓慢、放松,使身体逐渐恢复到安静状态,如进行慢跑、走或做放松操,同时进行深呼吸;也可随音乐进行放松跳动等。若活动量过大则会超量恢复,疲劳不但不会消除还有增加。

  3、按摩

  按摩是加速疲劳消除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常用的按摩方法有机械按摩(按摩椅、带式按摩机、按摩床、滚动放松机和小型按摩器)、水力按摩、气压按摩以及人工按摩。通过按摩不仅能促进大脑皮层兴奋与抑制的转换,使因疲劳引起的神经调节紊乱消失,而且还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和淋巴循环,加强局部血液供应,促进代谢产物的排出,加速疲劳的消除。

  按摩的部位,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疲劳程度而定,一般将按摩的重点放在运动负荷最大的部位。采用人工按摩时,肌肉部位以揉捏为主,交替使用按压、抖动和扣打等手法;关节部位以揉为主,穿插使用按压、搓和运拉,按摩开始和结束时用推摩和擦摩的手法,按摩可在运动结束与整理活动一并使用,也可在运动结束洗澡后或晚上临睡前进行。当运动员非常疲劳时,需休息2至3小时再按摩。

  4、温水浴

  运动后进行温水浴,可刺激血管扩张,促进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加速代谢产物的排出,改善神经、肌肉的营养,同时可使汗腺分泌增加,肌肉放松,达到加速消除疲劳的目的。温水浴的水温为40℃士2℃,每次10-15分钟,勿超过20分钟。

  5、心理疗法

  心理疗法主要是意念活动。运动后通过一定的套语暗示,可消除神经紧张、心理压抑,降低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加速疲劳的消除和机能恢复。目前常用的有自我暗示和自我催眠。如:在全身自然舒适的状态下进行暗示——“我躺在一个舒适的地方,空气新鲜;我放松了,没劲了,眼皮发沉,劲部放松,腰背放松,大、小腿放松,全身放松”。在设计暗示语时,勿须考虑语言修饰和语言的逻辑性。暗示放松时间为l0分钟左右。

  6、药物疗法

  为了尽快消除运动性疲劳,可适当使用一些药物,在排除兴奋剂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维生素或天然提取的专用药物。这样能有效地调节人体生理机能。加速新陈代谢,补充能量;减少组织的耗氧量,减少氧债,改善循环尤其是微循环,提高生物氧化过程,补充肌肉营养;调节中枢神经系统,扩张冠状动脉。日前常用的有维生素B1、B12,维生素C、维生素E,黄芪、刺五加、参三七、人参、鹿茸、冬虫草和花粉等。

  另外,保持良好的心情,也能加快疲劳的恢复。

  三、结论

  总之,运动性疲劳虽然不是疾病,但疲劳得到累积的话,对人的身体各各机能也会有不良的反应,因此我们要及时的对运动性疲劳加以恢复。以上介绍的方法针对性强,没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几种恢复法,如温水浴、按摩、心理疗法等,完全不用花费多少,就得到身体的放松和疲劳的恢复,何乐而不为呢。
  体育运动的论文范文篇二
  体育游戏是人们比较喜欢的 文化 娱乐项目之一,也是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作为一种活动形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趣味性强。特别是在开发学生智力,增长知识,陶冶情操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体育教学中运用游戏教材这一艺术性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动作技术、技能,及时培养学生坚毅,勇敢顽强,机智果断和集体主义观念等优良品质,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如何具体深入地运用游戏教材效果更好,更合理,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探讨。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几点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1.体育游戏在准备部分的运用 体育课的准备活动是体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部分主要任务就是用较短时间,迅速将学生组织起来,集中注意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学生的机体从相对静止的状态进入到比较活跃状态,为基本部分的教学做好准备。然而,大多数教师在体育课准备活动部分都采用常规性准备活动,让学生绕操场慢跑几圈,做几节徒手操,身体各个关节活动一下就算完成。如果不管讲授什么内容,都千篇一律,长此以往,只限于这一种模式的情况,不但不能活动课堂气氛,增加学生的兴趣,而且对运动技术、技能的掌握也是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根据课程的内容,任务适时安排一些体育游戏来提高学习兴趣。假如本次课的主要内容是双手胸前传球,如按上述准备活动的安排,达不到预期效果。在准备部分中,就可以以游戏的方法安排“头上跨下传接力”、“运球接力”等游戏,使学生在竞赛中既活动了身体,又掌握了球性。

  2.体育游戏在基本部分的运用 基本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新教材、复习旧教材,使学生牢固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知识、技术、技能。各种基本动作只有在反复练习中才能达到熟能生巧、牢固的掌握。但多次重复某一动作,学生会感到单调枯燥。如,上 短跑 课时,过去就是一味强调反复练习次数,时间一长学生就产生了厌烦情绪,感到没有意思,以至对体育课产生逆反心理。如果改变过去的那种单一的教学法,利用游戏竞赛的方法,将全班学生按技能分成若干个组,进行综合性的练习比赛。如,“迎面接力”,“15米行进间高抬腿——15米后蹬跑——15米冲刺跑”。通过这样的安排学生不仅愿意做,还会大大的增强运动负荷和练习密度,更重要的是动作技术的形成是在不断的泛化,强化中实现的。所以我们认为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掌握动作技术和技能,也只能靠不断的反复练习,诱导强化从条件反射的建立和消退的生理规律来看,教学中只靠强硬的命令,没有科学有趣的教法和组织形式是无济于事的。因此在体育教学的基本部分启发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游戏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有效内容。 再如, 长跑 项目是学生的头痛的一个项目。如果教师始终采用一种练习方法进行教学,学生就会感到头疼,单调,学习情绪和意志品质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结合教学内容把长跑课变成游戏课。如,采用“ 接力跑 ”、“追逐跑”、“领先跑”、“队形变换跑”……这样既能使单纯的跑变成各种形式的跑,既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又活跃了课堂气氛,学生在良好的氛围中完成教学任务。

  3.游戏在结束部分的运用 结束部分的主要任务是有组织地结束教学活动,使学生身体逐渐恢复到相对安静状态。这部分的体育游戏做以动作缓和,运动量小的形式进行,为了不使学生兴奋性提高,竞赛性的游戏要少,相对间隔时间要大。主要以看、听、说等形式进行,把音乐、舞蹈融进于练习之中,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达到积极放松和恢复的目的。

  4.运用体育游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体育游戏作为基本内容的辅助性练习和专项练习应紧扣课的基本内容.时间不要太长。游戏的动作必须在动作技术已经基本掌握的前提下来安排,对于动作要求高,难度大,危险性较大的内容,在选择游戏进行专项练习时一定要慎重。否则易形成不正确的动作定型,给教学效果带来不好的影响。 (2)在安排游戏过程中,学生性别不容忽视。在游戏创编和选用上,由于男女学生在心理、生理上发育的不同,从而使他们在身体素质,承受运动负荷大小不同,要求不能千篇一律。
  体育运动的论文范文篇三
  浅谈 体操 教学中保护帮助“以人为本”

  保护与帮助是体操教学的一大特点,也是体操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正确的运用保护和帮助,有利于减轻练习者的心理负担,消除顾虑,增强信心,预防运动损伤,便于尽快地建立正确的动作概念,掌握动作,提高动作质量。因此,加强保护与帮助在体操教学中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保护和帮助中,我们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有胆大粗心的,小胆心细的;对器材有畏惧心理而不敢做动作的等等,这些特点就要求教师在教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运用合理的保护帮助手段对其进行帮助,这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1.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网络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本问题加以研究得出结论,供大家参考。

  2.结论与分析

  2.1 以人为本的诠释

  以人为本的直接解释是以人为“根本”。

  严格意义上说,以人为本是 人力资源管理 的范畴,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企业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而我们在体操教学中,借鉴其原则,在保护和帮助中运用其原则,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分好的帮助学生学习和完成动作。

  2.2 保护和帮助的重要性

  在体操教学中,因思想方面的原因造成运动损伤往往比例较大。其主要表现是准备活动不充分,没有保护与帮助,麻痹大意等。出现这种情况,多因保护与帮助未引起师生的足够重视,且未采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 ,包括教师自己进行和指定学生之间进行的保护与帮助。为此在体操教学中必须提高对保护与帮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教师和学生在实施保护与帮助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仅将其看做是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而且要认识到这是维护和增进学生身体健康,加速掌握动作技术进程的有力措施。克服“动作简单,不必保护与帮助”的错误思想,做到耐心细致,即使没有出现危险,也不能麻痹大意,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危险,要有舍己救人的精神,不惜一切竭力救援,使练习者摆脱险境。此外,教师除了指定有关人员实施保护与帮助外,应加强课堂纪律的教育,提高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严密组织好课堂教学,合理运用教法,安排好运动强度和密度,为保护和帮助创造良好的条件。

  2.3保护帮助在教学中的作用

  2.3.1加速学生对难度动作的掌握

  有的体操动作难度较大,练习者难以独自完成,必须在保护帮助下完成,如双杠的手倒立、跳马的前手翻、吊环的后摆上、自由操的后空翻等。这些较难的动作,对于一般练习者的神经系统、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有很高的要求,在练习过程中要想建立动作概念,掌握正确的动作技术必须在保护帮助下完成。

  2.3.2消除练习者的恐惧心理

  由于体操动作复杂多样,在日常生活中不易见到,而在体操中是常见的。如回环、翻转、腾越等。人在翻转时处于腾空状态,有时甚至要连续做几个翻转,这对人的心理压力极大。要掌握正确的动作技术,只有反复实践才行。由于人体在一些器械上处于一定的高度且有复杂的空间变化,因此有可能造成脱手碰撞等危险情况,容易使学生产生对器械的恐惧,为了保障学习的安全,在教学中要不断地采用正确的保护帮助,使学生消除恐惧心理。

  2.3.3根据不同的对象做到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在运用保护帮助上应做到区别对待。例如,对肥胖型的学生多助力,以诱导性助力帮助方法,逐步进人正式动作的练习。

  3.合理运用“以人为本”原则

  3.1保护帮助方法的“以人为本”

  保护帮助方法分三种:准备活动中的保护帮助、器械上的保护帮助、他人的保护帮助。

  在一般准备活动的基础上需要强调的是,进人具体练习应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准备活动。如腕、颈、背等关节往往受伤比例较大一些,因此,在准备活动中根据上述部位的关节做专门的练习,注意局部负荷量,合理安排项目顺序等,是值得教师认真对待的问题。在项目和动作的调配上,支撑项目和悬垂项目,跳跃项目和技巧项目,支撑和垂悬动作等不要重复进行。

  在准备活动时要采用“以人为本”,掌握学生的兴奋点,合理利用合理的活动帮助学生充分热身,为下面的课程做好准备。学生中有好动的,你让他跟你正规的做徒手操,拉柔韧,他没激情。根本就热不了身,极大影响下面的课程,那教师就可以采取别的方法帮助去热身,比如,教师和学生互动做个游戏等,积极性起来了,也热身了,目的达到了,那么课也就能在学生积极性很高的情况下完成。这就从根本上发挥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没有保护与帮助的情况下造成受伤,除表明思想上不够重视,缺乏严密的组织教学外,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由于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出现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不能“自护”。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取得学生的密切配合。教师要在每个动作要领的示范讲解后,及时向学生传授保护与帮助的方法,使学生在练习中能独立运用,这是不断提高保护与帮助能力的重要措施。例如教会学生在出现危险情况时,顺势做曲臂、团身、滚动、下蹲等,保持全身肌肉紧张,减缓冲击地面的力量,避免头部直接触地,此外改变动作性质和身体姿势。中止练习,紧握器械等亦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方法。

  器械上的保护帮助是非常重要的,是学生完成动作的根本。学生能否完成动作,不仅仅是靠自身的大胆和对技术的掌握来衡量,也要靠教师对学生在完成动作中的保护帮助的合理程度来看,这就要求教师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要了解,能从本质上帮助学生完成动作,这是“以人为本”原则的良好体现。

  保护和帮助不当亦会造成运动伤害,主要反映在保护与帮助的方法和手段上。这方面既包括了教师对所传授的保护与帮助的方法是否清楚,也包括学生对该动作的保护帮助是否理解和灵活运用。为掌握好某动作保护与帮助的方法,必须根据动作技术的需要,处理好站位和观察,操作部位和操作手法,操作时机和脱保等关系。眼疾手快、步伐灵活,判断准确是保护与帮助成败的关键。首先有正确的站位和能迅速起动的身体姿势。一般是两腿自然前后或左右开立,两膝微屈,两手放于体前,上体前倾,为迅速起动做好准备。双杠支撑的动作一般站在器械的侧面,悬垂类后摆动作应站在器械后侧下方,翻转类动作则应根据动作的特点和变化站在做动作瞬间身体重心投影点后侧方。在选择好有效位置和保持迅速起动姿势后,要冷静观察练习者完成动作的情况,对技术变化大的动作,手眼协调地作出反映。一旦发现有危险,要立即移动到练习者重心轨迹的垂直线位置,运用保护或帮助的方法,使其完成动作或中断练习。一般而言,对绕横轴翻转动作是观察其头部和身体姿势,对绕纵轴的

  翻转和摆动动作是观察其肩部或躯干,而绕复合轴的动作则应观察其身体姿势的变化和完成动作的规格。

  他人的保护帮助,所说“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的不明显,但也是存在的。一学生做动作,而另一学生采取保护动作时,主动保护帮助的学生要根据被保护的学生的现场情况来采取措施,这样才能保护到位,减少伤害的发生。

  3.2 保护帮助手法上的“以人为本”

  保护手法有直接助力、间接助力两种方法

  直接助力的操作的手法包括保护手法和帮助手法。常用的保护方法有接、抱、挡和拨等,可以使练习者改变身体位置,减缓或加快动作的速度,避免剧烈摔倒和砸碰器械而获得较为安全的落地姿势。帮助手法有托、送、挡、拨、搓、扶、推、提、拉、压、扶持等。如前手翻(顶、托、扶持)具体运用时应根据动作要求和当时情况决定。

  之所以有这些手法,最主要的还是学生自身对身体的控制能力不好,教师就根据学生的这些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如:托、送、拨等手法,帮助学生完成动作。教师以学生为中心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间接助力主要有信号帮助、标志物帮助和障碍物帮助等手法。信号帮助:常用掌声、语言作为帮助手段。如双杠手倒立时常用收腹、前移、后移等。标志物帮助:通常用竹杆、小旗、实心球等实物。如鱼跃前滚翻时可用竹竿做高度标志、跳马可有小旗做步点标志等。障碍物帮助:常用绳子等实物。如:前空翻时可用绳子做障碍物,让学生越过这个高度。

  这些辅助手法的运用,能极大的帮助学生完成动作,学生做动作时,有这些手法帮助学生加深印象,集中注意力。这些手法的运用就是以学生为中心而采取的,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以人为本”。

  4. 结论

  4.1保护和帮助在体操教学中是必不可少的,是体操教学的重要手段,可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去除对体操的恐惧感,在教学中充分运用“以人为本”的原则,使体操课上的更好。

  4.2保护和帮助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充实与完善才能提高作用及质量。因此保护和帮助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还要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加强实践环节达到教学的目的。

  4.3保护和帮助的方法和手法在体操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泛的,运用要以“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依据贯彻到每节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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