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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7: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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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出版社现在属于凤凰出版传媒集团.集团网站介绍该社的网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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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84年,是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直属单位。1994年被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授予“全国优秀出版单位”称号。建社至今,苏教社始终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坚持做大做强教育出版主业。到2005年底,已有400多种图书获省级以上优秀图书奖,其中5种图书获国家图书奖,1种图书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7种图书获中国图书奖。与此同时,苏教社图书的印制质量也稳步提高,连续7年荣获“国家优秀印刷质量出版社金奖”。江苏教育出版社以高水平建设12种国家标准课程实验教材,已在全国28个省份的1000多个实验区推广,使用人数达2000多万,使 “苏教版”品牌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苏教社在继续做好基础教育领域出版工作的同时,也稳步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社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拓展,形成多产业格局和多产品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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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net.cn) 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江苏省电化教育馆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的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的教师教育网站。

江苏教师教育网以整合全省教师教育资源,大规模、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教师培训为主要任务,设有教育要闻、政策文件、教师培养、教师培训、教师职称、教师资格、人才工程、资源中心等8个一级栏目,近60个二、三级栏目,提供教师教育资讯、视频直播、网络课堂、BLOG等多种服务。

4月8日中西部田家炳中学教学领导力培训班顺利开班,本次培训由常州市教育局主办,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承办,田家炳基金会全程进行经费支持,是常州教育与田家炳基金会的首次携手合作。

在开班仪式上,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李岩致欢迎辞,安徽省池州市田家炳中学副校长胡志勇代表学员发言,培训的促成者常州市教委原主任、基金会顾问汪鹤鸣先生深情讲述了自己与田家炳老先生的深厚情谊,并介绍了基金会近半年来各个项目的开展情况。香港田家炳基金会高级干事肖开廷要求参训学员不负春光,学有所获,并对田家炳中学互助模式再次提出了新的希望。整个开班仪式由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陆虹伊主持。

常州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杭永宝同志做了首讲,杭局长简要介绍了常州经济的发展情况,常州教育的文化传统与亮点特色,以及常州教育未来发展思路,学员们表示杭局长的讲座对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借鉴价值。

本次培训班为期五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专题讲座与问答;第二是阶段是沉浸式学习体验;第三阶段是名校考察与案例分享。学员们通过主题分享,将深入理解常州教育坚持十多年“学校主动发展项目”给学校带来的内生动力机制,并在沉浸体验中感受“聚焦课堂与学习·促进学科素养的落实”的转型发展新路径,最后通过学校创新实践的案例分享,感知信息时代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的挑战与发展机遇。本次培训将拉开中西部各田家炳中学与常州各校交流的序幕,促进合作共赢,增进田家炳各学校之间的情谊,让“田中一家亲”的概念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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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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