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 文 学 现象在中国并不是新事物,但它作为一门现代学科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中国的比较文学是立足于本土文学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全球交往的语境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门科学。20世纪末西方比较文学研究每况愈下,英国著名比较文学专家苏珊巴斯奈特曾指出,20世纪西方进人了比较文学研究的灾难性时期。在比较文学的历史上,一切新理论、新学派都来自比较文学的危机,每次危机都触发了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乃至新学派的出现。当法国学派过分迷恋于事实考证而处于危机之时,美国学派应运而生,使比较文学迎来了一个转机。现在又有许多问题摆到了比较文学面前,比较文学又感到种种危机,也许这是比较文学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学派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也许比较文学历史上的第二个重大的转机将由此而来。中 国 比较 文学的崛起与繁荣并不是法国学派和美国学派的直接延伸,它虽然受到了世界比较文学的重大影响,却有着自己发生、发展的独特过程。中国比较文学奠基于中国文化传统,跨越了东西方文化,致力于异质文化的研究。中国比较文学是世界比较文学发展的第三阶段,它力图实现跨文化沟通,维护多元文化。乐黛云曾提出设想:如果说比较文学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成就在法国,第二阶段主要成就在美国,如果说比较文学发展的第三阶段将以东西比较文学的勃兴和理论向文学实践的复归为主要特征,那么,它的主要成就会不会在中国呢?当西方比较文学触及到东方文学,或东方学者要将东方文学与西方文学进行比较探索时,首先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东西文化的差异。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这种文化上的差异已形成了一道远非文学自身所能跨越的高墙。中国 学 者 建立中国学派目的就是要在法国学派和美国学派之后树起东方中国的旗帜,使东方文化和文学能与西方文化和文学同在一个平面上,以平等的地位,作同等条件下的比较、鉴别和交流。从起源上看,中国人的比较文学意识并不是直接受之于西方,而是在中外文化交流的大语境中,基于中外文学对话与文学革新的内在需求而发生的,是内力与外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意味着中国比较文学与西方比较文学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异:西方比较文学是在西方文学这一特定的区域文学内部进行的,它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一种区域性的比较文学;中国比较文学一开始就是在世界文学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它跨越了东西方文学,具有更广阔的世界文学视野。当欧美比较文学在其学术文化的主流中已远不如过去兴盛发达时,中国比较文学却取得了高度的繁荣。世纪 之 交 ,地球文明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通讯卫星、互联网等各种新媒体的问世,国际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强。全球性的时空紧缩使全球结合为一个紧密联系、彼此依存和互相联动的信息整体,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文明的“地域空间”为“世界空间”所取代,全球化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最主要特征。全球化几乎已是无需界定且无所不在的口号,许多人已经把我们的时代称之为“全球化时代”。广为流行的全球化概念着重描述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和关系在空间上不断扩展,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表现出洲际的特点。经济技术的全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快速流通和碰撞,显示我们已经进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全球 化 首 先源自于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生活产生的深刻变化,极大地改变统治和治理的主体结构和方式过程,对传统的政治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政治生活,有力地推动人类的政治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文化的多元化。文化的多元化以文化的个性为前提,当今各民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相互交往,也格外珍视自身文化发展的独立性,重视保存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精神和特质。在此过程中,既有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吸引和融合,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对抗和较量。国际政治社会多极的同时,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也呈现出多元的局面。早期在经济领域表现出来的全球一体化的特征不断升级,进一步影响到人类的政治、文化生活诸领域。随着文化在经济政治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化全球化也便成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分析全球化对人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影响,科学地制定全球化格局下的文化发展战略,成为世纪之交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课题之一。全球 化 既 造成了文化的同质和一体,也促成了文化的多元并存。如果没有全球化,各种文化很难产生相互了解和沟通的需求。因为全球化,才有了西方主体性之外的“他者”。东方文化作为一种与西方相对照的力量出现,文化多元才成为可能。文化全球化使各民族的文化有了互相交流、彼此交融、共同发展的机遇,众多的异域文化特质渗人到民族本土文化中,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发展。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对民族文学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而比较文学被放置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多元文化语境下,这给比较文学学科在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比较文学跨文化、跨学科的性质,使它更适于在流动开放的全球化语境中沟通不同的文化体系,使西方与东方文化可能进行建设性的对话。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来发展我们的民族文学。全球化主张中国对世界开放“引进拿来”,这有利于利用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智慧结晶,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有人认为全球化会使民族文化失去自己的个性,消融于异质文化。当然,这种危险的确存在,各个国家各个民族进人一个空前紧密联系的发展进程,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丧失许多东西。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强势文化的霸道和自信暴露无遗,而弱势文化的无奈和尴尬也浮出水面。但是,我们大可不必视其为瘟疫,避而远之,它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狭隘的文化孤立主义和分离主义画地为牢的做法只会带来自身文化的封闭和衰微。人类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期,比较文化更应致力于促进文化的多元发展,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宽容,开通和拓宽各种沟通的途径。文化全球化语境下,比较文学研究的基本特征是跨文化研究,它以新人文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据“和而不同”的原则,以有效的对话模式进行跨文化比较文学研究。跨文化比较文学研究超越东西文化的异质性,通过互识和互补实现人类文化的生态平衡,改善人类文化环境,实现各民族文化资源的共享和共有。世纪 之 交 ,不同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日趋明显,比较文学肩负着增强文化之间的互相理解与沟通,促进世界文学交流的历史重任。以“差异共存与相互尊重”为目标,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文化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建人类多元文化,实现人类文化生态平衡,改善人类文化环境,实现各民族文化资源的共享,这是跨文化比较文学研究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跨越 中 西 方异质文化的文学碰撞、文化浸润、文学误读,寻求这种跨越异质文化的文学对话、文学沟通和历史遗迹文学观念的汇通、整合与重建,这是比较文学中国学派所呈现的“跨文化研究”的基本特征。鉴于此,中国学派首先要向国际比较文学领域提供中国文学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向当今中国的文学创作实践寻根。作为东方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文化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中国比较文学研究应当注重把中国文化和文学研究的成果推向世界,把中华民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与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共有。同时,置身于文化全球化语境中,中华民族文化自身也能从其他文化汲取养料,不断发展自身,这对于共建人类多元文化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奠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中国比较文学,必将促进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加速实现跨文化沟通,维护多元文化,有利于建设一个多极均衡的世界。参考文献:[1]高长江.全球化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J]青海社会科学,2000(2 ).[2l靳小芳.关于全球化的哲学探究[Jl.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2(6 ) .[3]刘献彪.中国比较丈学学科理论的新进展[J].江汉论坛,2006(7 ).[4]苏国勤.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冲突与共生[Jl.国外社会科学,20 03 (4 ).[5]王峰.比较文学的中国学派:兼论第四种比较丈学观田.天津社 会科学,2006(1).[6』徐田秀.中国比较文学寻根[J].湖南社会科学,2006(4).[7]乐裁云,杨乃乔.比较丈学概论[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 02 .[8l乐戴云,王向远:中国比较丈学百年史整体观[Jl.文艺研究,20 05 (2 ).[9]岳峰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比较丈学“中国学派”【月.盐城师范学院 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0]张风娟.文化全球化语跪下的比较文学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 报 (对 外汉语教学与研究版),2003(5).
开发佛教文化旅游资源除了发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资源潜力之外, 还可以考虑在没有或缺乏佛教文化内涵的生态旅游景点增设有关的内容。当然,不管遗留的或新增的,都要有所规划,不能盲目滥建,而且要有宗教部门和佛教僧侣参与,如理如法施行,切忌胡搞乱来,弄得不伦不类。寺院一定要有正信正行的僧人住持,按释迦圣教律仪严谨,道风纯正,开展规范的宗教活动。一方面必须剔除附佛外道的迷信成分, 坚决抵制腐朽落后的东西和商业化风气的影响和侵蚀。佛教文化不能变质串味,否则佛教文化生态旅游也就失去了其特定的文化依托, 不成其为佛教文化生态旅游了。另一方面,又要按“利乐有情”的菩萨精神的太虚大师、赵朴初大居士等倡导的“人生佛教”或“人间佛教”的佛教革
新思路,善于吸收现代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内容,贴近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 为发展旅游事业, 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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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哉善哉,切勿诽谤。。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注释:
①、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03年第5期)
②③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④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⑤陈大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令人堪忧》。《中国税务报》2003年第28期。
⑥国家税务总局编制《2001年税收统计年鉴》、《2002年税收统计年鉴》和《2003年税收统计年鉴》
参考文献资料
1、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贺然《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探析》(《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3年第5期)
4、何耀宇《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3年第4期)
5、阮应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成因和对策》(《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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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谷莉《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8、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 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