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处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研究方志理论以及地方志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
办公室下设:
秘书处
联络处
年鉴处(《中国地方志年鉴》编辑部)
方志理论研究室
方志期刊指导处(《中国地方志》编辑部)
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下属事业单位——方志出版社
下属单位——中国地方志学会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统筹全国研究地方志、编纂地方年鉴的部门。工作性质较为专业,有大量地方历史文献需要地方志部门整理,如果你喜欢研究历史,喜欢阅读整理古籍,这个单位挺不错的。最重要的是,地方志有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有以下可供选择:
《北大史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当代中国史研究 》。当代中国史研究所,国史学会
《档案学通讯》。中国人民大学
《近代史研究》。北京·近代史研究杂志社
《抗日战争研究》。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
《历史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史学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史学史研究 》。北师大史学所
《世界历史》。北京·世界历史杂志社
《文献》。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中国史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国农史 》。南京农业大学农史研究室
《中国科技史料 》。中国自然科学史学会,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中国党史研究 》。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
《百年潮 》。中共党史学会
《档案学研究》。北京·该刊编辑部
《东南文化 》。南京博物院
《敦煌研究 》。敦煌研究院
《故宫博物院院刊》。北京·紫禁城出版社
《胡适研究丛刊》。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考古学报》。北京·科学出版社
《考古与文物》。西安·该刊编辑部
《历史档案》。北京·历史档案杂志社
《民国档案》。南京·民国档案杂志社
《明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
《农业考古》。中国农业博物馆
《史学月刊》。开封·河南人民出版社
《史学集刊 》。长春·吉林大学该刊编委会
《史林》。上海·该刊编辑部
《苏联历史问题》。陕西师大
《文博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文物》。北京·文物出版社
《西北史地》。兰州·该刊编辑部
《中国地方志》。北京·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中国史研究动态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国档案》。国家档案局
《中国经济史研究》。北京·经济研究杂志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北京·该刊编辑部
《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 》。北京·文物出版社
《自然科学史研究》。科学出版社
以上均为国家级期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第五条 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第七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坚持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方针,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应吸收本民族干部参加。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专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保证修志机构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第三章 志书编纂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国家部委和军事部门志书的编纂,由其领导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翔实资料,力求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审校严格认真,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志书质量。第十二条 首届志书的断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选确定;续修志书时,每届志书的下限,力求统一。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第十四条 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第十五条 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志书的篇幅不宜过大,今后续修,字数要相应减少。第十六条 地方志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历史纪年,注明公元;地理古名,注明今地。全书要附有索引。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