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是c刊。
2021年5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了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CSSCI)来源集刊目录(2021-2022)》,广州市委政法委主办、广州市法学会主编的《法治论坛》入选。
这是《法治论坛》自2017年1月首次成功入选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集刊目录后,在2021年经严格复评后再次入选。
《法治论坛》秉承“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的办刊宗旨,聚焦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检视法治缺失与冲突,破解法治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法治建设贡献智力。
《法治论坛》在全国200多家新华书店上架销售,曾经名列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类图书畅销榜第二。机构用户达3498个,国内发行与传播范围涵盖592所高校和103家公共图书馆。
(1)涉信息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14年10月-2017年10月,首席专家 (2)涉信用卡犯罪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1年6月—2013年6月,项目负责人(3)金融犯罪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5年6月—2007年6月,项目负责人(4)证券犯罪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2年6月—2004年6月,项目负责人(5)侵犯知识产权罪惩治研究,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2009年6月—2011年9月,项目负责人(6)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美国政府资助项目,2002年1月-2003年6月,项目负责人(7)突发性公共危机的法律应对研究,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课题,2004年3月-2006年4月,项目负责人(8)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2004年7月-2006年7月,项目负责人(9)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上海教委重点学科课题,2002年9月—2005年9月,项目负责人(10)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法理论,上海茂盛国际有限公司委托,2004年1月-2004年8月,项目负责人 “七五”期间全国法学重点研究课题《各国刑法比较研究》国家“九五”重点图书选题《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重点研究课题《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券犯罪研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邪教活动的法律控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研究》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罪惩治研究》美国政府资助项目《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券期货犯罪研究》、《金融犯罪研究》、《涉信用卡犯罪研究》 (1)《刑法学名师讲演录》,专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2)《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专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3) 《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5)《刑法学专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6)《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专著,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7)《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英文版),专著,荷兰艾柔默斯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8)《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合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9)《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理论与实务》,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10)《刑法学》,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11)《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12)《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主编,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13)《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2005 年度)第二卷:实务问题研究》(上、下册),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14)《刑法学研究(第 1 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15)《刑法学研究(第 2 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16)《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副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17)《刑法学研究(第 3 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8)《刑法学研究(第4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19)《刑法学研究(第5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20)《刑法学研究(第6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21)《刑法学研究(第7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22)《刑法学研究(第8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23)《刑法学研究(第9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24)《刑法学研究(第10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25)《刑法学研究(第11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26)《刑法学研究(第12卷)》,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27)《金融犯罪案例研析》,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28)《证券期货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29)《中国刑法学讲演录(第二版)》,专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30)《涉信用卡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主要学术论文(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辩证》,《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2)《罪数形态理论正本清源》,《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3)《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载《法学评论》 2007 年第 4 期,独著(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评析》,载《政法论坛》 2008 年第 2 期,独著(5)《<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 2011年第6期(6)《“职业绑手”受雇控制被害人行为定性研究》,载《政治与法律》 2012年第 2 期(7)《 < 刑法修正案 ( 六 ) 草案 > 评析》,载《法学》 2006 年第 2 期,独著(8)《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载《法学》 2005 年第 5 期,独著(9)《共同证券期货犯罪疑难问题探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1 期,独著(10)《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载《法学》 2004 年第 5 期,独著(11)《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政治与法律》 2005 年第 6 期,第一作者(12)《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的界定与刑法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年第 1 期,第一作者(13)《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政治与法律》 2005 年第 6 期 独著(14)《建立和谐社会突发危及应对机制的法制轨道》,载《法治研究》 2005 年第 4 期独著(1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分析》,载《法学》 2005 年第 6 期 独著(1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刑法适用与完善》,载《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 2006 年第 2 期,第一作者。(17)《“银广夏事件”的刑法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1 期,独著(18)《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再思考》,载《法学》 2002 年第 2 期,独著(19)《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 2001 年第 1 期,独著(20)《 2001 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载《法学》 2001 年第 11 期,独著(21)《关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定性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 2001 年第 9 期,独著(22)《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学》 2001 年第 7 期,独著(23)《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6 期,独著(24)《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载《法学》第 2000 年第 8 期,独著(25)《婚内定“强奸”不妥》,载《法学》,第 2000 年第 3 期,独著(26)《完善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6 年 2 月,独著(2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行为方式之解读》,载《法商研究》 2005 年第 1 期,独著(28)《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载《政法论坛》 2003 年第 3 期 独著(29)《“性贿赂”行为犯罪化不足取》,载《法治论坛》 2003 年第 2 期 独著(30)《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合同效力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第一作者(3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建构与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独著(3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刑法适用之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12期,独著(33)《关于中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载《立命馆法学》2013年第1号,独著(34)《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第一作者(35)《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载《法学》2013年第5期,独著(36)《论刑法中法律拟制的设置规则》,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9期,第一作者(37)《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独著(38)《论内幕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及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独著(39)《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独著(40)《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载《法学》2012年第7期,独著(41)《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定性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第一作者(42)《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独著(43)《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独著(4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停止形态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第一作者(45)《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评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第一作者(46)《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独著(47)《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载《法学家》2014年第5期,独著(4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建构与应用——抢帽子交易刑法属性辨证》,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独著(49)《自贸区建设中刑法适用不可回避的“四大关系”》,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独著(50)《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载《法学》2014年第6期,第一作者
中国刑事法律网
今天上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唐新波律师介绍,“继续侦查”与“补充侦查”属于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的法律概念,继续侦查是发生在侦查阶段,而补充侦查则发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唐律师还介绍说,该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检方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今天是2013年新年第一天,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日子。今天上午,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当场释放回家。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认定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李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律师说法 嫌疑人可自提该审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唐新波表示,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唐律师介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 唐律师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推出,将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届走马上任的政法委书记们将要面临一场“维稳”大考。而地方政法委书记自身也出现了新变局。按照惯例,地方政法委书记一般兼职地方公安系统一把手,这种模式多年来一直饱受“干涉司法独立”的诟病。今年地方党委换届,新任的政法委书记中,兼任公安系统一把手的仅有8人,之前的惯例或将被打破。“这种安排是对公、检、法机关宪法地位的正常回归。”“李庄案”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为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事实上领导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受到了行政权的领导,而不仅仅是干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陈光中教授在媒体采访时也曾提议,“我建议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查那些‘留有余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假错案。”他认为,应当取消地方政法委对案件的拍板权。因为这种权力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诉讼原则及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判而不审”,而且一旦发生错案,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是当地政法委协调决定的,这种沉痛教训应当认真汲取,从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辙。鉴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长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适合当政法委书记,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中间环节。实在没有办法非得要有一个的话,法院院长担任政法委书记最合适,比其他都要好。”曾经在最高检任职的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解释。对于政法委书记今后谁来当,刘素华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她认为无论是兼任还是专职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实际情况分析,这和干部本身的能力还有专业背景有关,以及在地方公检法这三个部门的协调都有关系。不过,针对司法系统人士兼任政法委书记的局面,刘还是表示肯定,这是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增强,我们不再是简单的要维持社会治安。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协调,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面上工作的协调,政法委的领导更多应该体现在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工作人员称职与否,候选人的酝量、考核、工作成效和业绩的考核上,而不是个案的监督和干预上。不管由哪个部门的人担任,都存在处理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在于哪个部门的人来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处理各个部门的分工职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尊重各部门的独立性很重要”。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对公检法司的协调,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对面上工作的协调,政法委的领导更多应该体现在对公检法司的领导、工作人员称职与否,候选人的酝量、考核、工作成效和业绩的考核上,而不是个案的监督和干预上。不管由哪个部门的人担任,都存在处理三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不在于哪个部门的人来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处理各个部门的分工职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曾挂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尊重各部门的独立性很重要” 。 昨天10时50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发生一起枪击案,一人面部中枪,一人被砖头砸中头部。当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通告称,初步查明,案件系债务纠纷引起。目前,芙蓉公安分局已将涉案双方当事人控制,并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今天上午,法晚记者联系上事件中被枪打伤者的哥哥、湖南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静,他称转让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与生意伙伴发生纠纷,双方原本在湖南高院进行调解,不料对方突然下“黑手”,导致其弟弟面部受伤。后其弟弟方反击,将持枪伤人者用砖头打伤。律师说法枪手涉嫌故意杀人罪今天上午,记者就这起枪击事件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刑案律师唐新波。唐新波认为,该事件中,枪手彭某持枪连续向李戴玉开枪,而且第一枪便击中对方头部,该行为具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而非只是教训一下对方。虽然当场并未对李戴玉造成致死伤害,但该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另外,枪手在大街上公然拦截车辆连续开枪,射击对方头部,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枪手应当至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中枪者涉嫌防卫过当针对中枪者李戴玉用板砖将枪手打倒在地后,又接连拍击枪手头部的行为,唐新波认为,李戴玉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受伤后反击,用板砖将枪手打倒在地,该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阻止枪手不法侵害,该行为符合《刑法》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论坛背景1月20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及《法人》杂志联合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媒体公开报道的落马企业家人数连续三年增长。企业家频频落马,成为诸多媒体及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2013年首届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法制晚报社和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论坛主题为“企业家刑事风险与法律防控”。 张远煌、王四新、刘俊海、李轩等多位知名法学专家,及田文昌、杨照东、朱勇辉、唐新波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汇聚一堂,就企业家犯罪的原因、社会因素及刑事风险防范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新闻背景5月14日,湖北宜昌一名女士因手扶电梯突然断裂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实习护士走出电梯时电梯门突然关闭,被挤压身亡;5月16日,一名61岁老人坠入云南玉溪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里,被救出时已停止呼吸……近段时间,国内连续发生多起电梯夺命的事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5月17日发布的《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称,这些事故暴露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数据显示,电梯事故发生,80%以上的原因在维保环节,即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这与特种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新等操作规程不规范有关。同时,大量老旧电梯带病运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而国内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不考虑人流量、载重对象及大楼的结构与使用功能,一律选用轻型电梯,造成事故频发。在这类事故中,电梯生产商、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等电梯管理者、使用者,到底谁来为“夺命电梯”担责?如何让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及时、高效地用于电梯维护?这些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法律圆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新波唐新波:使用单位担第一责任电梯能否安全运行与多种因素有关,发生事故与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可能都有关系,但电梯使用单位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只有确定第一责任人,才能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避免扯皮现象。使用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对于住宅类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实际上就是物业单位,因为大部分住宅类电梯都是由业主委员会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单位来负责电梯日常管理、维修保养。而日常管理、维护对电梯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权威部门的事故鉴定依法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经济观察报记者沈念祖5月29日,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被带走后的第20天,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决定罢免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接近江西省纪委的人士透露,周文斌的案子与南昌大学新校区基建和后勤保障有关。代理过多个高校受贿案的北京康达律师所律师唐新波表示:“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缺乏警惕性,将这种节日‘红包’、‘礼金’看成是单纯的人情往来,经常是来者不拒。这也就导致过节时期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高发期’。”“权力期权化”是刘志和受贿案的另一特点,即不在交易当时攫取利益,而是等到多年后甚至退出权力系统以后再巧立名目收取。在刘志和已经不抓基建很多年之后,他曾向一个基建商人借了20万元,投入股市。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志和虽然写了借条,但是明显没有打算还的意向。截至案发,刘志和也没有归还借款。律师唐新波认为:“这种现象,渗透危害性极大,且极为隐蔽。”在高校基建腐败犯罪案件里,倒下去的不只是校长,还有大批与基建相关的人员。他们往往趁学校征地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机会,大肆收受建筑商、包工头和工程承包商贿赂,为其在承接工程、交付款项中大开方便之门。 争论一,私人书信拍卖究竟合不合法?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品要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过,书信拍卖有两个权利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书信的所有人同意并授权;另一个是书信著作权人同意并授权。就本案而言,委托人无权委托拍卖杨绛先生赠与的书信,因为杨绛先生赠与时附随受赠人义务,留作纪念,不作他用,不得公开,拍卖公司在知道杨绛先生的声明后,亦无权再行拍卖,否则会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拍卖是明智之举。当然,不是所有的书信都不能拍卖,如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取得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同意或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所有权人委托,就可以拍卖。争论二,物权、隐私权由谁先行?唐新波:我认为,信件拍卖从侵犯的著作权层面维权更好实现权利。信件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信件的阅读对象限于收信人,要发表的话,需要征得写信人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与其说是物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如说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所有权的处置当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人,所以信件拍卖,如果写信人的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当然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和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争论三,拍卖委托人信息是否该保密?唐新波:我国拍卖法并未规定委托人信息不能公开,委托人信息保密仅限于委托人自身要求,通过与拍卖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我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拍卖行也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因此从公平原则来说,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便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监督,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备案,监督。专家建议,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著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著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
论坛封杀的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评价的方向,人犯了错误,不能归罪与机构,就像伤人者有罪,榔头无罪一样,只要客观报到,才会有机会解决,否则,只能被看作笑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