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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伤残鉴定标准论文

2023-12-07 17: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意外伤害保险伤残鉴定标准论文

一、一级伤残:
1.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维持生命;
2.个人意识消失,只能卧床,其他活动受限;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不能工作。
2.只能在床上或椅上活动,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只能在室内活动,其他活动受限;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自理需他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能从事的职业有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2.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3.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1.生活能力有限,但能部分代偿;
2.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
3.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拓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为10级,划分依据如下:
1,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 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 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_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 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2、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意外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有: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有: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有: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有: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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