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受――《离开雷锋的日子》观后感道德传统,似江河之水,又似生命之流,它是一个民族世代积累下来的相对稳定的历史经验。虽然,其中有落后保守的成分,但更多得是精华;它凝聚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成为一个民族迎接新的挑战,开拓前进的内在精神动力.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道德资源十分丰厚;其中,雷锋精神一直闪耀着光芒。月前,老师再次让我们观看了《离开雷锋的日子》,我们重温了那段光辉的岁月。影片讲述了乔安山在不慎撞死雷锋的35年中,怎样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默默地善待生活,默默地做个像雷锋那样的好人;真实而客观地再现了乔安山在几十年的内心煎熬中顽强生存的艰难历程:他先是回到“雷锋班”接过班长的方向盘,继续当一名普通战士,然后又随团队转到地方,做一名普通工作,娶了一个农村姑娘做妻子,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在漫长的生命旅途中,无论走得多远,也无论生活在怎样的环境里,他都没有忘记应该像班长那样做人,也没有忘记定期来到雷锋墓前,向班长汇报和倾诉。当人们终于从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中认识他时,时间的砂轮已经把当年那个血气方刚的“小乔”打磨成了饱经沧桑的“老乔”了。
影片相当客观地展示了雷锋牺牲了全过程,又非常真切地追述了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对雷锋的关注和褒扬,并且对我国当前的社会风气进行了深刻反思。最让人动容的,是作品通过深入乔安山的内心世界,把他一生的哀伤、苦恼和欣慰,――呈现在我们面前,具有催人泪下,撼人心魄的力量。看罢影片,我们掩卷长思。每年3月5日,各大媒体都翻箱倒柜,将雷锋的照片拿出来晾晾。 虽然,已经把三月定为学雷锋月了,但三月承载的东西太多了,3.8妇女节,3.12植树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谁能纯粹的学雷锋一个月呢?更不要说月月学雷锋,天天学雷锋了! 而且, 一说到学雷锋,人们无非就是上街打扫卫生;一说学雷锋,人们无非就是给鳏寡孤独送点慰问品;而打扫过的街道,往往会不日便的更脏更乱,最后还是辛苦我们的保洁人员,至于送的慰问品,则更是杯水车薪,雷锋见了也会伤心的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雷锋精神呢?。其实,说穿了,雷锋精神就是是一种奉献精神,它讲求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扶贫济困、见义勇为、善待他人、奉献社会。雷锋对待工作总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立足本职,尽职尽责;他谦虚待人,甘于平凡,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服从革命的需要和组织的安排,党叫干啥就干啥;他把自己生命溶入党和人民事业的整体之中,立志在平凡中干出不平凡的业绩,乐于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当今之世,我国正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许多人认为雷锋精神已经过时。其实不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二十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雷锋精神仍未过时。发展经济,不仅要讲究效益、鼓励竞争,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前进的良好人际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强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思想道德领域,则必须大力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扶贫帮困的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雷锋以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同志、对待群众,孜孜不倦地实践“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的奋斗誓言。雷锋精神表现了中华儿女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崇高思想境界,代表了社会进步的方向,不仅在四十年前闪烁着共产党人的道德光辉,而且在今天也完全适应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时代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创造的壮丽事业。伟大的事业需要并将产出崇高的精神,崇高的精神支撑和推动着伟大的事业。没有坚强精神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雷锋精神是推动我们社会进步的巨大精神财富,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全面理解雷锋精神,让雷锋精神与时代同行,以饱满的激情、与时俱进地开展学雷锋活动,并将其代代相传下去。这是时代的需要、人民的呼唤,这也正是广大党员和群众共同努力的方向。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学习雷锋精神呢?我们不急,先来看一下乔安山是怎样做的。有一次,一位老爷爷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辆深蓝色的桑塔那汽车撞倒,随后,汽车转身就跑。而后,又驶过来一辆与其同样的汽车,为了不受诬陷,司机竟开车走了。乔安山在出车途中发现了这位满脸是血的老爷爷。乔安山马上把老爷爷送到医院,并掏出自己钱为老爷爷治伤,又通知患者的家属。可是,老人的儿女因为不愿负担医药费,竟诬陷乔安山是肇事者,还要他赔偿4万元。后来,通过好心人作证,终于解决了这件事,正因此事,电视台还专门采访了乔安山。
又一次出车,乔安山的汽车在途中遇到了一位快要生孩子的孕妇,他毅然停下车来,送往这位孕妇去医院。谁知,在途中,检查处竟说领导要他停车处置,他不顾那么多,与检查员争辩了起来,最后,一位老奶奶被他的所作所为而感动,下车打了自己的亲生儿子,这才过去了。乔安山内心激动万分。
还有一次,乔安山与儿子一起出车,他们的汽车陷进了泥潭,整整停留了一夜。路过的一群中学生帮他们把气车从泥潭中推了出来。乔安山正要给大家报酬时,学生们说:“我们不要钱,我们是学雷锋做好事的。”并且还向他介绍了他们的爱心帽子,中间是一个和平鸽,代表的是和平。在这个鸽子的外面,有一颗心围绕,代表的是爱心。乔安山听了后非常感动,他终于明白了,世界上还有像雷锋这样的人,雷锋还活着!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学习学雷锋要与时俱进,不断为学雷锋活动注入新的内容和活力。要牢牢把握雷锋精神的实质,从实际出发,适应发展变化的时代需要。不能把雷锋精神简单地理解为扫扫地等做一件好事,雷锋精神是较高的道德境界,要把学雷锋活动与加强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从法律的角度看,目前社会上缺乏诚信、道德沦丧现象泛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解决这些问题,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同时,大力提倡雷锋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深层理论上说,首先,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就要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愿意为国家民族而献身。其次,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始终心存“仁者爱人”,做到推己及人,在人与人的相处中设身处地得为对方考虑,凡是我不愿意别人施加于我得一切事情,我都自觉的不施加于别人,以免别人受到伤害;与别人和谐相处,讲求和睦团结,倡导团结互助,秉承“强不执弱,众不暴寡,富不侮贫”,始终与别人平等相待。第三,谦敬礼让,克骄防矜凡是都要谦虚谨慎,不居功自傲。坚持言行一致,恪守诚信。言必信,行必果;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究信用,遵守诺言。重视道德的践履,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从浅层理论上说,首先,要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反映着一个人得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今天,倡导文明礼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其次,要助人为乐。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总有需要他人的的帮助和关心的时候。我国自古有“君子成人之美”的格言。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作得事,看作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公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助人为乐对大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养成助人为乐的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大学生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的关心和关爱他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 雷锋虽然被曲解过,被冷落过,甚至被嘲笑过。但作为一个榜样,一个能时刻感动你心灵的因素,他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人40而不惑,对于雷锋,我们也该不惑了。
“人是需要点精神的”,因此,我们总在制造着众多的偶像或者榜样来解除精神的饥渴。有时或许是因为饥不择食,我们把一大堆的偶像供奉起来,试图填充心灵的空白。有时或许因为饥渴太久,总希望能立刻满足口舌的欲望。于是我们的榜样就被刻画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那种可望不可及的高度却一次次把人们心中的冲动和热情磨灭。壮烈和牺牲似乎是榜样的必备条件,而我们的生活却是在平凡中创造激情,不是在壮烈中制造神话。 雷锋虽然死了,社会上还有千千万万的活雷锋。人民需要像雷锋这样的人,社会也需要他。在我们的生活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雷锋事件,有热心帮助他人的学生,有照顾孤寡老人的,还有许多不知姓名的雷锋……他们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因此我愿意用这篇文章号召大家来学雷锋,让雷锋精神永远留在我们心中! 让我们快快行动起来吧,开动脑筋,从身边最熟悉的人开始,从家乡最熟悉的事开始,从自己最想实现的愿望开始,用我们的眼睛、我们的心灵、我们的智慧,了解民族精神,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 最后,我们再来回味一下雷锋短暂的一生:雷锋,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部队工程兵某部班长,五好战士。1939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望城县安庆乡的一个贫农家庭。7岁就成了孤儿。在党和人民的培育下,雷锋从一个苦孩子成长为一个自觉的共产主义战士。1960年参军,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入伍前,他先后在乡、县当过通讯员,在农场当过拖拉机手,在鞍山钢铁公司当过推土机手,并多次获嘉奖。参军后,雷锋勤学苦练基本功,各项科目成绩都是优良。他克己奉公,助人为乐,为集体、为人民做了大量的好事:把平时积存的200元钱无私奉献给抚顺人民公社建设和辽阳灾区人民,用自己的津贴费给丢了火车票的大嫂补票,主动帮助外出老人,利用闲暇时间担任校外辅导员……雷锋始终“把别人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把同志的愉快,看成自己的愉快”。对自己他一向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上从不乱花一分钱。他认为 “每一分钱、每一滴油都是人民的血汗,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1962年8月,雷锋因公殉职,年仅22岁。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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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写作部分包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感悟。
来到大学后,我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分两部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与法律基础部分。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对于促进我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基础,而且能够教育我们大家怎样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我们刚迈进大学校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会让让我们学会珍惜生活,树立远大理想,领悟人生真谛,加强道德修养,培育职业精神。
学习法律基础部分,通过老师对法律各方面的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作为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让我们更好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制度,能让我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让我意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并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要想学好它,掌握它,就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
第一,要注重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学习。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首先要认真学习它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学好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基础,它对提高我们大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比较中学习。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学会运用这些观点,分析认识现实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这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在比较与鉴别中学习,对以后我们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有很大帮助。
第三,要注重行动,在实践中学习。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思想道德修养课的特性所决定的。我们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这些道理,就谓这“知”获“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知行统一,注重践履,就成为这门课的重要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这门课程时要注重知行统一,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边获知边践履,从而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境界,达到完善自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