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时论文有问题肯定会影响博士学位的,只是影响不会太大。
不会、后来的硕士学位与以前的学士学位无关。学士学位因为学术不端而被撤销学位的,获得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没有影响。
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管理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取消那些的学校地位获得入学资格或学校状态违反国家规定登记,不得颁发文凭或学位证书。学校依法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予以撤销。
以欺骗、抄袭、剽窃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吊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经登记的,由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换句话说,在哪个阶段被撤销,即撤销该阶段所获得的学位,以不影响硕士学位。
扩展资料:
当然,如果有异议可以上诉。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审核学生提交的投诉,并在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并通知投诉者。
情节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如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事实,依据和程序处理或惩罚不当,可能使审查意见建议取消或修改,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它并再次提交总统的办公室或特别会议的决定。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学位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
1、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