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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认识论文2000字

2023-12-12 03: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论文2000字

结合具体地说,仅供参考:什么才是你的力量?------关于法律谈判的粗浅认识及思考又是一年期末到。所有的课程都到了结束的时候,选修课首当其冲地先行结束了。这一学期的法律谈判,每每想起总有一丝疑惑:怎么去谈判,如何去实施谈判,谈判的效果如何去体现?这些曾经都困扰着我,在学期的最后或许下面的思考可以有所解答。一:对法律谈判的认识在一系列更直接更为效的生存法则面前,法律谈判的战场大多是合同谈判。通常就是对商务条款进行细致地沟通与商谈,而将法律条款的草拟与谈判交给律师完成。但实际的工作中却大多是律师直接参与谈判,充分发挥作为律师的天然优势,这样一方面加大了谈判的力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律实效,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就是谈判。无论是什么场合,这样的任务,这们的使命就决定了法律人的性质。谈判无规律,客户的理解才是最后的底线。道德规范、职业声誉这些都组成了律师或者所有法律谈判者必备的基本所需。个体自然优势的威力外加有效的人际交流这些都是法律谈判的成功关键,通过提高个人能力来提高成功几率。从长远角度来看准备将会有额外收获,技巧对于谈判制胜也是一种有效的辅助。估计对方的实力也是对自己准确的评估,因为目标的变动要时刻保持灵活性,策划战略性的离开策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主动性。二:对法律谈判上课的建议于是在法律谈判课中,便出现了这样很尴尬的局面;讲者不知如何去讲,听者不知所云,曲高而和寡,受众日稀。而在所有谈判场合都离不开新闻媒体、政府权力。假如离开了这些支撑,法律谈判何去何从?几乎所有的名律师都来源于前政府的高官、法检退居的二线人员。法律谈判无形中落入言必称关系,行必套金钱与饭局的怪圈。于法律文凭贱如粪土的今天且又是一群无钱无权的学生,他们的前途又在哪里,天亮后他们又能去哪里找这样的关系?基于上述思索建议如下:1、紧密联系实际,关注学生就业。现在的单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单位,从上班报道的第一天起你便不得不为住宿而奔波着去租房,为上班方便而吃快餐,为了赶上签到而拼命去挤公交。单位什么都不会给你,能给你的也就是你有一个单位,仅此而已。在大学生全面面向基层就业的大形势下,为人做事,现在早已不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年代。人人都是往高处着眼,从小事做起。上学之人,人人都是有着成材那样的雄心壮志,又兼有许三多那样踏踏实实往前走的朴实无华。减少学生走路的坎坎坷坷,缩短学生在城市的人流中努力奋斗的时间。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当前社会法律人的处境,以引起共鸣,这或许就是学校所能做的最大的改变。2、突出谈判,授人技巧。我们把法律谈判变相的等同于法律技巧的授予,和模拟法庭的功能相提并论。这就看出所有人的希望与思索。通过这样的课堂,这样的授课方式来提升自己,改变时下的一些落后法科生培养模式,不让法学本科生质量下滑,更不能让研究生质量下滑,人为地切断这些造成质量下滑的背后的推手。在改变学生命运的同时也提升了学校自身的名气。这些都对任何一方有利,通过双方的努力,群体性的互动来改变我们的自身,提高我们所有贵大人的名气!

求一篇《对法学的认识》文章

作为一个法学学生,我有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认识!
记得在高三填志愿的时候,大家都忙碌地为这些文科学生操起心来,找一些稍显神气的专业对你在家长和朋友的排名中也有个靠前的理由!可是专业浩如烟海,却对我们来说却是"万里挑一"都很困难,自小就有理想要当个医生或是律师,可是医生现在就别想了吧,谁让你是文科生呢?,怎么办吧?见大家成天抱着志愿书不是以经济学和法学来找学校,就是以学校来找经济学和法学,好吧,我也来一回"时尚"吧,毕竟咱们学校的第一名都以这个专业为第一志愿!毫不犹豫地,我也选择了法学这个听起来就很气派的专业,于是乎法学院就有了一个我!
昨天下午在法学专业认识实习的讲座上,我对法学、对律师才算有了真正的了解!姚律师做律师这个行业已经接近20年的时间了,从他的成功的打拼中我明白我们现在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而无趣,20年的时间长吗?长,当然很长!想想自己毕业的时候已经年过20,再用20年的时间来跋涉,不就40多岁了么?按照工薪阶层的退休年龄,你不是都花去1/3的时间在那样的打拼的环境中吗?再看看我们周围的人,按照平常的道路,一般人的成功又怎么不是经过几十年的奋斗才有的呢,以前我总是怀疑自己的能力,导演着找的工作又是如何如何差 ,现在想来真的是不必要的!我相信我会好起来的,越来越好!
虽然说做法律这一行确实担忧无数,比如地位,工资,社会安全感等等,拿一组数据来说吧,北京的律师一年收入可达50万元左右,而四川的律师平均只有8万元左右,说这也不错呀,西部嘛要是拿个8万元也可以了呀,还有什么不满足的呢?可是我们说的是平均!事实上律师的贫富差距和东西部的贫富差距一样大,可以说过无不及,有的律师在西部收入可以达到每年20万以上,可是有的却连家都养不起,每月1000不到,特别是有的县城里边就更惨了!
就地位来说吧,不说和他专业的人来比,就是内部也是差距悬殊啊!拿法官和律师来做比,法官的收入和地位有时候还不如律师,大部分有才的人都愿意当律师而不做法官,律师做一个案件就可以有一个案件的收入,而法官办案却是没有顶数的,工资照旧!权责利效不对等!就这样,许都意志不坚定法官就会出现些许偏差,心里想啊“凭什么他律师一个案子就可以收好几万而我工作这么辛苦,做的工作不比他们少,却还是那么一点点钱呢?”于是就产生了法官对案子三心二意,掉以轻心,对律师不以为然,出现勾心斗角,相反,也正是因为律师比法官收入高,以及现有的审判法官不判案的制度(一般较复杂,审判法官不愿承担错判后果的案件就都通通报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了),律师也对法官极为的不尊重,因此出现了各自在对方的眼里都是低一阶的!
……
或许做为一个法律人以金钱和地位来谈事,显得没有了职业道德,或许叫做乱了章法,可是我却是以一个社会人在谈我自己的前途和理想,我觉得并没有降低社会责任感和历史的使命,因为我毕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材料:今天终于把法理书的新书看完了,
和大多数人不大一样,一般人都不喜欢法理,而我却很喜欢,
虽然很多时候自己也不见得可以对某些问题自圆其说,
不过,秉承着某种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方法,
我已经开始渐渐的拨开法学那被很多人都认为神秘的面纱.

我一直都记得刚刚开始准备考研究生的时候,
我在很多书上,笔记本上都写上了一个个的问号,
并附着一句,什么是法学?什么又是法律?

今天,我就想回答这两个问题.

先说法律吧,因为它比较形象和直观.
但凡进过书店的人,都会看到一个法律的书架,上面会摆满了小白本,
那些就是被称为制定法的实在法
有句古老的法谚说,徒法不能自行,
西方法哲学中,又划分了dead law 和 live law

写到一半就不写了,现在都不知道该如何接下去了

9月25日
继续补充:

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W.Harris)风趣地指出的,“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重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注:哈里斯:《法律哲学》
我是语文系的啦!

对学习法学专业的认识

法学专业特点、职业能力、就业前景

一、法学专业特点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怎么写?

对法学专业的认识如下:

写作要点:要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自身学习的感悟来进行多方面的描写。

例子:学习法学专业必须要有愉悦的心情。因为法学专业本身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外行人来说它是很难且艰涩难懂的。这需要我们用极大的耐心和爱心来学习它,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贴近它。在读专业书时,我认为必须心无杂念,全身心地投入到书中,达到忘我的境界。

在读书时尽量跟随作者的观点,学会深入思考,摸清文章脉络,同时应在头脑中用易于自己接受的语言表达出来,再用日常见到的小案例来诠释,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我认为读书作笔记是迅速掌握书中内容的最佳途径,精读一本书会使你最大限度的“吃掉”它。

多读一些有分析的案例,把所学的各种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用法律的头脑和思维来考虑问题,用理论来解释实践中的问题,再用实践完善理论。总而言之,要用法眼来看世界,做到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

法学专业的框架:

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

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对法的认识学术论文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我整理了对法的认识学术论文,欢迎阅读!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 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它的制定不得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然而,它又是较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更深层次的社会规范。它是在不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前提下,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同时又制约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它不能让人民失望,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正当性。法哲学的题目是“正当法”、“正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思考“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如何认识和实现正当法”。法律和正义紧密相连,法律应当达到保护正义之目的,不能保护正义的法律不能使人们信服,最终会被人们推翻。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的。针对对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经有学者提出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命题。有人认为:“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们不能因为法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够被作为法律制定出来,总有它存在的价值,至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有价值的。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们因为认为它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那么法律的强制性还能得以保障吗?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经常变动,也会减弱法的威慑性,因为经常变动的法会给人一种不确定的感觉,觉得遵不遵守它都无所谓了,所以,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恶法还不宜变动之前,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我们也因该遵守恶法,当然,如果恶法具备被废除的条件那就另当别论了。

由于,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因此有人认为凡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是否对人们有利的标准是很难判断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着对人民有利的旗帜,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法,而这些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没有利,这样,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做到法治,我们又将如何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做到法治呢?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应该有它存在的道理,应该具备可实行性,所以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正确认识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来保障自由的,它应该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普遍约束力,这样它才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进行。

法律是每个人理所当然应当遵守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规模和复杂性在不断的增长,对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释需要法律的专门人员。为了研究法律,法学家就作为专业人士出现在社会中,并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但仅仅有专业知识并不意味着科学性,为了体现科学,法学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学者综合了多种学说的共同点,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法学的方法是阐释和论证。法学研究的法律不仅是一个国家现存的法,也研究过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法学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它自身有一套独立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它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应,它同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知识。法学还通过关注法律的社会现象来对这一现象作出价值评判,揭示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实践所带来的后果,为我们判断法律的好坏提供了客观标准。

法学是文化学科,它对于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学通过解释和论证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它不仅解释了法律现存的现象和意义,还能够运用它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来预测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些法学家还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对比各种法律的有点和缺点,为将来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法学体系还给学校提供了法学教育,为培育出法律专业人才做了不少贡献,它所培育出来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将专业文献同司法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仅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有助于以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总之,法律和法学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揭示了法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了现实的法,还预见法的将来。

参考文献

[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罗大华.法制心理学词典[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历本科在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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