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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论文40篇

2023-12-10 00: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论文40篇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研工作总结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研工作总结(精选6篇)

光阴似箭,岁月无痕,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相信你有很多感想吧,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工作总结。你所见过的工作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小学道法教研工作总结(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一、基本情况

学校将道德与法治课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工作来抓,由教导主任陈老师直接领导。学校也非常重视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借助统编版教材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课程理念,努力促使这门学科的教育教学水平有所提升。

我校现有道德与法治课专职1人,兼职教师17人,基本满足学校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工作。我校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师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都能按照课程标准严格从教,引导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1、根据学校要求,按时按点完成各项任务。

任课老师严格执行学校的课程方案,按照计划规定上课,不占用、挪用、压缩课时。教师创新教学方式,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课,丰富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践行以及基本文明素质的养成。

每学期初,由组长要制定大组计划和教研主题,督促各年级老师完成教学进度表,并做好教案的准备与检查等各项工作。同时,我们还要根据研究主题进行专项活动,运用好道法练习册和空中课堂,不断提高课堂效率。我们将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课程保障。

2、依托集团,积极参加活动。

作为集团校,我们积极配合上理工附小开展各类联组教研活动。开学初,我们在开鲁二小聆听了《二下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的单元设计》的讲座;三月份,我们在上理附小参加了五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知识点的解读会,帮助集团五年级老师们对区绿色指标考查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四月,我们在水丰小学学习了吴俏艳老师的“以案导学”在学科法治教育中的运用——五年级下册《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课时)教学案例设计及说课,并于六月上交集团两篇优秀案例,作为活动的参与和反馈;五月和六月,我们又观摩了两节优秀的示范课,二年级的《试种一粒籽》和《小水滴的诉说》让我们感受到了低年级道法课堂的可塑性。

通过联组教研,老师们开始更关注教学目标的关联性,更关注到了教材内容编排的整体性与递进性。每次教研活动都能留下老师们的认真的评课和笔记,可以说是收获满满。在参与的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学习、研究,为今后本校的展示做好准备。

3、围绕教研主题,深化教学研究。

根据区级和集团的研究主题,本学期制定的教研主题是:《单元整合下的道德与法治低年级教学活动研究》。我们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开展一系列研究,有学习经验、进行实践、提升水平,组织开展交流、公开课展示评课等活动。

三月,我们进行了理论学习,在学习了《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小学品德与社会单元教学设计指南》之后,老师们对单元整合教学有了初步的概念;四月,我们学习了吴俏艳老师的优秀教学案例,并结合上个学期二年级组的单元设计进行了交流展示,让老师们看到了切实可行的模板;五月,围绕低年级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单元整合教学,二年级的沈怡磊老师准备了组内公开课《种下一粒籽》,在说课、磨课的过程中,也带动了二年级组对单元整合教学的进一步认识;六月,青年教师黄音凡和沈怡磊上交了围绕低年级单元整合教学的优秀课例,这既是对 集团活动的反馈,也体现了我们学校青年教师的积极与进步。沈怡磊老师的组内公开课后,老师们也及时地进行了评课,感受到了青年教师的努力与成长。

三、亮点与特色

1、道法教研组每一次教研活动,做到活动有主题、有目的,每活动一次即有一次的收获。教研组活动规范,除时间、数量上保证外,比较注重活动质量和实效,通过集团联组教研,积极创设教研氛围,开展说课、评课等活动,使老师们在学习反思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2、虽然我们任课老师基本都是兼职教师,教学任务较重,但是大家有责任心,对待任务认真负责,绝不推诿;大家还能发挥互帮互助的风格,一人有需要,全年级组会一起帮助,资源共享,有商有量。

四、问题与思考:

在实践中,教师与学生共同进步,共同成长,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学科专职教师较少。我校道德与法治教师基本都是语文老师兼任,还都是班主任,教师工作量很大,专研道德与法治学科教育教学的精力有限,导致教学实效不高。

(2)道德与法治统编版教材全面普及也才第二个年头,无论是学科本体知识的培训,还是教法学法的培训都是比较需要的。师资队伍水平有待提高,在教学形式、教学活动组织等方面需要专业的指导和引领。

一学期来,本人自始自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勤恳,坚持不懈的精神从事教学工作。认真备课、上课、听课、评课、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广泛搜取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善的知识结构,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具体总结如下:

一、教学工作

1、在充分研究教材和学生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和课时计划,注重研究中学教学理论。

2、认真抓好课堂主渠道,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抓好课堂主渠道,上好课。为上了好课,我具体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备课下功夫。

认真钻研教材,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话,每个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结构,并运用自如,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学习兴趣、爱好、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知识尽快传授给每一位学生。

(2)注重课堂教学。

组织课堂教学,关注全体学生,注重信息反馈,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使其保证相对稳定性,同时,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产生愉悦的心境,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课堂语言简洁明了,克服了以前重复的毛病,课堂提问要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上讲练结合,作业少而精,减轻学生的负担。

(3)及时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首先,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集体辅导。其次根据七年级学生的身心特点,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再次,道德与法治知识的'掌握重在运用。因此,我多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经常布置一些实践作业,让学生多观察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情,并运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解决问题,提高学生实际能力。

二、教研工作

我积极参加并完成了教师远程培训,积极参加了学校教研组活动。经常和教师共商教研教改计划,集体备课,相互听课、评课,从中吸取教学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要有一桶水。为此,我不断学习,培养多种兴趣爱好,经常上网查资料,并订阅了大量的专业书报,认真做笔记,写心得,不断扩宽知识面,为教学内容注入新鲜血液。

教育教学工作任重而道远,社会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发挥优点,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流光容易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转眼间,20xx一20xx第一学期已靠近尾声,我们道法组全体教师在学校领导的鼎力支持和赞助下勤恳务实、团结合作,顺利完成了本学期的各项工作。

一、讲堂教授教化:讲模式,重互助。

在讲堂教授教化中,我们教研组全体教师以“树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的教授教化理念,积极运用小组互助教授教化策略,认真实施学校提倡的模块化教授教化模式,圆满完本钱学期学校组织的老教师示范课、新教师达标课、新互助策略研讨课等各类教授教化运动。如荆哲先生新教师过关课讲授的《少年有梦》一框,我们设计了感悟梦想:树立梦想:分享梦想:实现梦想四个模块,运用了学生刚学习的坐庄法、接力法组织学生进行互助学习。

二、集体教研:讲规范,求实效。

集体教研能有效凝凑集体智慧,集思广益,显著进步教导教授教化后果,使教授教化效益的最大化。我们教研组集体教研讲规范,求实效,对进步我组教师专业程度和教授教化质量起到了紧张作用。颠末集体教研,对付温习课,我组初步摸索出了使用互助思维导图策略,进步温习效率的温习模式。

三、特色运动:形式多,重后果。

1、弘扬主旋律,传承赤色基因看影运动。

2、开展“学法律讲法律”系列运动。

3、国庆节期间学习《国旗法》、国歌法。

四、积极介入培训学习:热情高,重反思。

除了参加校本培训外,我组教师还积极参加是市、区各种教研运动,学习之后,认真撰写总结,消化反思,付诸教授教化。

五、认真实施“青蓝工程”:传帮带,共发展。

为匆匆进新加入我组的两名年轻教师的专业发展,我们老教师以身示范,不辞费力的指导她们。两位新教师也好学好问,发展很快。荆哲先生备课仔细、认真,在学校组织的备课反省中受到表扬。赵晨先生磨课执着,在新教师达标课中表现突出。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其时。”借着我校革新和成长的春风,我们道法教研组必然会连合一心,勤奋朝上提高,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青云直上更进一步!

一个学期的工作又将悄然而过,本学期以来,我们道德与法治教研组的全体教师在学校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教研工作的要求与目标,深入开展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切入点,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已完成的一系列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积极组织教师学习师德师风学习资料,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增强集体意识,更好的服务教学。

2、继续开展了《义务教育初中政治课程标准》的学习活动,更加深入的领会课标的精神,以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理念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教师的教学观念。

3、创设教师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切磋、交流的学习型校园文化。主要以探讨有效的集体备课为主题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的研讨活动及进行集体听评课活动,使教研活动活跃在校园中。

二、加强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

本学期以来,教研组加强了课堂教学常规管理,使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学校教学常规要求,积极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要求各教师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把安排到的课上足、上好。

2、认真做好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质量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思,深刻吸取教训。

3、开展教学常规检查,更好的督促教师的教学。每学期初、期末对教师教案、听课记录、学生作业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4、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及时评课写好听课反思,以积极的评价与交流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立足校本,扎实开展教科研活动。

1、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课程的教学规律,充分挖掘内部优势,继续开展好校本课程建设。

2、大力开展“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充分发挥教研组的教研力量。努力探索集体备课,注重群策群力,弘扬集体智慧。

回顾一学期来的工作,我们收获很多。我们也将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使我们的教研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政治教研组将根据学校的教学指导方针,在教导处的具体领导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引导教师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进一步反思课改、推进课改,落实教学常规,深入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切实抓好教研组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营造良好的教研氛围,使教师的工作有效地稳定发展,增强我组的整体的教学实力。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为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健全人格而努力。

二、工作目标

1、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质。钻研学科课程的标准,转变课堂教学理念。

2、开展课型研究,对政治学科新授课、复习课、讲评课、时政课如何开展教学加以研究,构建有效的课堂教学模式,围绕相关主题开设校级和市级研究课,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3、抓好教学常规的落实,加强听评课和课后反思,在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螺旋式上升中,提高教学效益。

4、以电子稿形式整和教学资源包括教学设计、课件等资料,实现办公信息化。

5、发挥整组力量,加强集备,做好期中和期末复习工作,备战中考。

6、做好市基本功竞赛的准备。

三、工作举措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教师的学科素养

组织组内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改革理论,反思近几年思想政治课程改革工作,推广先进的经验,改革思想政治教学,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的德育功能。在课堂教学中,政治教师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常规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通过集体备课、评课议课、质量分析等常规形式,拓展组内教师的学习渠道,更新教育观念,改变教学方式方法;并通过公开课、示范课等形式,致力于高效课堂模式的探索与应用的研究,体会新课程下的新理念,新方法,探讨在政治学科教学中进行新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备课组为单位,整和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源,做到资源共享,取长补短;日常教研活动中,要求本组教师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常规。在上课、备课、听课、评课、专题教研活动、作业等方面要落实各项考核与检查,注重实效性,不流于形式以此来规范本组教师的从教行为,使组内教师养成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从而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三)做好毕业班复习工作

毕业班 老师做好初三毕业班政治学科的复习工作。首先,毕业班教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要有政治学科开卷考就易考的盲目乐观的想法。其次,毕业班教师要深钻教材,狠抓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认真督促检查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及时洞察学生在学习中和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进行分层教学、个别辅导,争取出好成绩。

(四)积极参与市教研活动,包括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

在平时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注重规范教学,发挥师徒结队实效性,加强教学基本功训练,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为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认真搞好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研究工作,形成学科教学特色

围绕着本学科的教学内容做好公民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参加相关比赛,争取教有所获。

各年级在课程教学中融入主题教育的内容,如七年级“诚信做人”八年级“尊纪守法”九年级“理想教育”等等。

(六)鼓励组内成员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

利用论文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鼓励组内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多思多写多投稿,围绕组内课题有目的性的进行教学和写作,营造良好的教科研氛围,争取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创新高。

很快地,一学期又将过去,总体看,我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开学初,结合本校的实际条件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学计划,使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同时在教导处的领导下,立足现在,放眼未来,转变思想,积极探索,改革教学。在继续推进我校和谐课堂教学模式的同时,把新课程标准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数学课堂教学的新思路、新设想结合起来,转变思想,积极探索,改革教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能在本学期的管理中杨长避短,争取完成中考目标,现将工作认真总结如下:

欠缺的方面: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解和掌握不够,同时,由于学生自学与复习不自觉,因此,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表现在对多选题、简答题、分析说明题的解答上疑惑较多,得分不高。观察、分析事物的能力不强,语言的表达能力及对知识的概括能力不强,知识的迁移能力,创新能力尚待提高。

我所做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常规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严格把握教学常规的各个环节,确保了教学严谨而有序。首先是精心备好每一节课。深入钻研教材,按照新课改理念,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和心理特点,借助相关教学参考资料和电教手段,制定出适合学生实际的教案,灵活选择好教法,力求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二是认真上好第一堂课,向40分钟要质量。以课前精心准备为基础,以新课的理念为指导,我在课堂上尽量做到少讲、多导,实现课堂的民主化,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精神,增强40分钟的教学效果。三是加强信息反馈。通过课外辅导和批改作业,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多方位的反馈信息,增进了师生友谊,强化了教学互动。本期的课外辅导扎实而富有成效。一方面,加强了对书本知识的辅导;另一方面是社会实践、知识运用的辅导,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工作总结《道德与法制教学工作总结》

(二)注重情感因素,认真做好后进生的转变工作

差生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差生面广的实际情况,我充分注重情感因素,通过课外辅导、座谈、个别谈心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解决他们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相互信任的师生友谊。积极引导他们发掘学习方面或个性发展方面的潜力,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经过一学期的努力,差生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班纪好转了,学风浓厚了,有的学生在班上评上了进步生。

(三)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研究水平

为了适应新课改理念下的教学,我不断加强学习,学习新理论,钻研新课标,学习和吸收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并借助现代化教学手段以达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学期,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之处。比如:

1、有些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有所降低。平时自觉性不够强,课堂回答问题积极性不高,不善于思考。部分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部分学生的学习被动,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学习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准备不足,方法欠妥。一些学生不结合自己的实际,喜欢做难题、怪题,抓不准重点。

3、粗心大意,审题失误,答题技巧不妙。

4、过于自信,有骄傲的表现。

5、自己在学生思想教育过程中,对个别顽劣学生缺乏很好的耐心。

6、学生作业的订正工作抓得不实,不到位。

7、相对而言,学生的辅导工作抓得不够积极等。

今后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1、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讲求工作艺术,彻底改变单一方式,力求工作效率的提高,加强新课改理念的学习,深化教学改革。

2、工作作风要坚持力戒空谈,认识到每个学生的差异,持之以恒,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想办法,让学生对学习产生浓厚兴趣,逐步提高学习成绩。

3、重新调整各科的学习辅导时间。

4、改进学习方法,难题怪题少做或不做,重视基础性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及时巩固和多次重复训练重点知识。

5、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调节紧张的学习情绪,做到有张有弛。

6、对一些学生缺乏兴趣的学生采取"强化学习"的方法。

7、加强自身基本功的训练,课堂上做到精讲精练,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知识上做到课课清、段段清。

8、加大作业的督促检查,杜绝抄袭、应付作业现象的发生。

9、加强课外辅导,注重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10、关心爱护学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与学生的交往,及时交流教学信息。

11、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

所有这些不足,都还有待于自己去努力。我相信,只要自己有决心,一定可以将自己这些不足改掉。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力求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还要多下功夫加强对个别差生的辅导,相信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也相信有耕耘总会有收获!

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

作为一名到岗不久的老师,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教学,通过教学反思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教学反思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反思,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本节课中,学生们学会了很多的知识,他们知道了上课的基本要求,学会了规范自己的言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课堂中,我采用了小组交流的方式,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孩子们的思维很活跃,能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他们的学习效率很高。

我采用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他们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特别活跃。

我充分发挥了学生们的主体地位,把学习的时间还给了学生,让孩子们成为了学习活动的主人。他们学习得特别积极主动,能自觉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孩子们的学习效率很高。

我很善于评价学生,帮助他们建立了学习的自信心,使孩子们找到了自身的价值,尝试到了成功的喜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足:

1. 有个别学生发言不积极。

2. 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有待于提高。

改进措施:

1. 应多提问学生,要多表扬鼓励学生。

2. 教师要做好课堂评价,争取让学生们成为学习的主人。

在刚结束的初一期中质量检测中发现学生较多问题,为此,周五对初一学生又做了一次单元检测,希望在检测中逐步纠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问题依旧。当然这必然是个长期的过程,也将是合力教育才可能使之改变的过程。

今年改版的《道德与法治》对初一学生来讲,引导其正确的价值观仍然是教学之重。部分心理品质常识内容进行了重组,教材的行文、插图等较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无疑,改版后的新教材更活泼、更适合。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我们也发现初一新生在由小学向初中过渡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不适应,在《道德与法治》的学习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突出问题:

1、阅读能力普遍较差,有兴趣而解读能力不强;

2、较多孩子缺少基本的问题意识,分不清“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三个基本问题。

在当前全民阅读的大环境下,如何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来促进学生的阅读,是学校、家庭乃至社会需要进一步着力解决的问题,在孩子们陶醉于喧嚣的网络游戏等环境的同时如何让孩子们更多地思考,更多地参与实践,回到现实学习、生活中来,也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努力和改进的。

《买东西的学问》是20xx年部编版义务教育教科书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课程。

本节课需要让学生准备包装袋,但是个别学生理解为塑料袋,预设到学生可能回拿错,进而教师自备很多包装袋,因为个人局限,课堂中只以离学生生活最近的购买食品、蔬菜水果和学习用具三个方面来跟学生共同探讨买东西的点滴学问,还有更多的买东西的学问需要同学们去生活中发现积累。由于此方面知识的广博,课堂时间却有限,所以不少涵盖的知识无法尽情展开学习。学生的课前调查活动也没有时间充分交流,造成些许遗憾。学生对于网购的经验不足,只能找本宣读,不能感同身受,只能让学生先记住网购贴士注意事项,等到真正网购时再回顾注意事项的重要性,但是作用力较低。

本课中涵盖内容较多,本课可分为四课时开展教学活动,这样就可以跟同学们尽情探讨影响商品价格的诸多原因,比如讨价还价、产品质量本身对价格的影响、品牌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力,批发和零售同种商品价格的差异等等,进一步帮助学生掌握更多巧花钱的技巧,树立不追求名牌,不盲目攀比,注重物美价廉的正确的消费观。

今天,我讲授了《该请谁来帮帮我》一课,学生们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特别活跃。他们学会了很多的知识,孩子们体验到了校园生活的安全、快乐、温暖。

在教学中,我采用了讨论的方法,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孩子们的思维很活跃,能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运用了表演的方式,学生们学习得特别积极主动,他们能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

在课堂中,我运用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如:画一画、议一议、说一说等,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很高,能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足:

1.学生们在学习上比较被动,没有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

2.教师没有做好课堂评价。

改进措施:

1.我们要激发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应多关注学生,让他们多尝试一些成功的喜悦,使孩子们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人;

2.教师要多表扬鼓励学生,应多发现学生的闪光点。

在教学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体地位,应把学习的时间还给学生。

八年级学生,初步具备了一些成人观念,在感性的同时更加理性。本节课我们采用更加直观的典型案例,更吸引学生,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本节课我们通过案例、图片,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形象的同时更具备知识性。让学生了解了违法行为及其种类,知道了身边的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懂得了违法无小事,要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本节课学习法不可违,在了解违法行为种类的基础上重点认识身边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法律名词较多,通过作比较、分析案例等方式进行区分,有助于学生理解。可以在学习本课前要求学生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为了解各类违法行为的表现作好铺垫。教学设计贴近学生生活,选取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案例和情境为背景,设置问题能够调动学生思考和探究的欲望,均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中,直接呈现给学生关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运用法律的时机,未免有些生硬,应尝试更易于学生接受的方式。以后教学应该多了解学生,提前研究透学生心理,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在小学教育中开展《道德与法治》教育,不仅可以提升学生的感受与体会,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好周边情况。虽然这一阶段学生在生活经验与阅历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开展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好这一内容,同时也可以丰富学生的生活阅历。

一、保证理论知识上的生活化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发展,《道德与法治》教育也开始注重从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上来进行。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就要做好课堂的讲述工作,主动将理论知识与生活结合在一起,保证教育的生活化。在开展课堂教学以前,教师也要及时进行备课工作,从这一阶段学生的生活阅历等方面出发,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并从学生的视角入手,注重开展体验教学,减少说教教育。可以说只有真正将生活知识与教材结合在一起,才能培养好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也可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提升教育的质量。如学生在学习《我是小学生啦》这一知识时,教师就可以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入手,综合好学生的学习需求,在此基础上来开展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进行相应的活动[1]。

二、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帮助学生实现有效学习的目标

对于教学工作者来说,要清楚认识到帮助学生学会学习要高于传授知识。只有让学生掌握好学习的方法,才能及时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促使学生主动进入到学习中去。因此,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中,教师就要清楚认识到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重要性,以此来为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奠定基础,帮助学生掌握好学习的方法与技巧,从而形成良好的思维。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中,教师也要及时更新教育观念,给学生准备出充足的学习时间,将学生从被动的学习局面中解放出来。但是也应当要明确的是,在小学中开展道德与法治教育是存在着一定难度的,但是只有让学生可以理解好这一知识点,才能更好地对知识进行总结,同时也可以实现理想的教育目标[2]。

三、优化教学方法

想要提升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效果,实现教育传播的目标,在教学中教师就要综合分析好这一阶段学生的特点,主动对现有的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实现对教育的优化与完善,从而激发出学生的学习欲望。对于小学生来说,在学习中进行知识的积累是极为重要的,只有让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到学习中去,才能产生出主动探究的欲望,才能不断产生出学习的兴趣与新鲜感,才能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操作能力。在这一背景下,教学留白被提了出来,并成为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教育方法之一。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不再过多的向学生讲述知识,而是在教学中给学生充足的思考实践,以此来促使学生主动对知识进行深入性的探究,从而培养好学生的探究能力,实现学以致用的`目标。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中运用这种教学设计方法,也可以有效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帮助学生在思考问题的同时发挥出自身的想象力,从传统的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找出科学的答案,提升自身的实践与探索能力。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创建出和谐的学习氛围

就现代化的教育理念来说,要注重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就要明确学生的地位与重要性,真正凸显出学生的主体性,提升学生的情感体验,从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因此,教师就要及时更新自身的思想理念,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主导位置,建立出良好的师生关系,加强自身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效果或是可以借助角色互换等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其次,在教学中就要保证教学进度与方向上的合理性,在课堂中也要掌握好学生的学习动态与方法,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来为学生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当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足时,教师就要及时分析中其中存在的原因,分析好学生的表现,同时还要摆正自身的位置,为学生营造出浓郁的课堂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新课改的发展下,道德与法治教育也要主动进行调整,构建出合理化的教学模式,更新教学思想,在分析学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学对策,实现对教学环节上的优化与创新,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最后,在教学中教师还要主动对教学内容与目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更新自身的思想与认识,研究出能够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从而做好教学准备与设计工作,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需求。

五、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只有对学习内容产生出兴趣后,才能主动进入到学习中去。且针对这一阶段的学生来说,如果教师采取说教方法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教育目标的。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就要从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角度上入手,为学生创建出可以行互动游戏的平台,同时还要综合利用好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学生在学习冬天类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借助课前作业的形式来引导学生学习,同时还可以鼓励学生将自己在户外活动中的照片分享出来。其次,就是要向其他同学讲述自己的经历,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认同感。最后教师就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来为学生展示出我国的地域,通过为学生展示出不同地区中的冬季景色,以此来激发出学生的学习欲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开展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就要从培养学生学习欲望的角度上出发,为学生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育目标,同时还要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去,提高学习的效果,实现学习的目标。

在本节课中,学生们学会了很多的知识,他们理解了风在生活中的作用,学会了在极端天气中保护自己,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课堂中,我采用了表演的方式,学生们很喜欢这种方式,在表演中,学生们进一步理解了所学内容,他们的学习效率很高。

我很善于评价学生,激发了孩子们的学习兴趣,他们增强了自信心,找到了自身的价值,尝试到了成功的喜悦。

不足:

1. 有个别学生在学习上不够主动。

2. 学生们的知识不够丰富。

改进措施:

1. 我们应多关注学困生,要多提问他们。

2. 教师要让学生们多看书,应开阔他们的视野。

《少年有梦》这节课,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对七年级的学生来说,学生刚进入中学,处于适应期,对生活充满期待,梦想符合学生这个心理阶段的特点,也符合他们的心理需要。但学生的新期待是不清新的.首先切入点要找准。教育目标不宜放得过高,选择的材料要切近学生的生活,通过一些学生熟悉的名人或伟人的事迹。让学生感受梦想的力量,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其次,多媒体教学激发孩学生的学习兴趣。基于以上两点,我把本节课的切入点,放在让学生感受梦想的力量,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本节课从材料,图片,紧紧围绕感受梦想的力量,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体会个人梦想与时代脉搏及中国梦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1、 教学内容要吸引学生,激发学生兴趣。通过播放音乐《怒放的生命》,让学生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入教学情景。

2、本节学生活动较多,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3、本节课上,由于时间原因,学生说的时间短,谈得不透。

一、以视觉领先、以兴趣入手

“课间十分钟”这一课,在开始导入的部分,我原来以“宁静的校园太安静了”导入,效果不太理想,后来我以“时光倒流”的游戏领先、以兴趣入手。在教室里模拟课间活动场景,视觉中感受体验欢快情绪;在看其他同学课间活动时,正符合了学生的兴趣,他们迫不及待的想做自己喜欢的课间活动内容,从学生的表情中,可以真实的感受到他们是多么的喜欢课间十分钟。

二、精讲精示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在指导学生观察“投沙包”这一动作时,我引导学生思考:投沙包的活动在什么地方进行?投沙包队员们怎样投沙包?围观的同学情绪怎样?学生们通过想象思考,找有关的图片,教师提问,直到学生对这一动作的特点已经了解掌握。进而我引导学生想想还有哪些课间活动的思路:先想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再想怎样活动,如何在画面中表现场上的观众。让学生体会创作就是围绕一个活动、按审美法则把活动内容表现具体的创作方法。

三、用多媒体来辅助提高教学效果,

用多媒体来辅助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乐学的精神状态。在这节课中我用简单的画面帮助学生学习,虽不花哨,但非常实用,目的达到。学生在这过程中提高了学习的兴趣,从而加深了记忆。

总之,在这堂课的教学中我注重学生地主体发展,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建立了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在表演中让学生自己去做,并适时地加以指导,只要他们能做、想做,使他们乐中学,学中乐。

本课是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二框题《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我上完这节课后仔细反思,总结如下:

一、本节课的成功之处:

1、本节课主要应用视频导入教学法,在创设情境、步入情境、回归情境等活动中感知、分析、讨论、互动、交流,学生自主探究,教师引导生成新知。

2、这节课我在创设情境方面,我没有采用普通的阅读材料或者事例阐述等模式,而是改用了“漫画式”、“对话式”,这样相比较材料文字会更加有视觉上的冲击力,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课堂上不拘束的让学生大胆地说,以实际的课堂效果让学生感受现代新型的师生关系,从而有利于今后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4、课堂以学生讨论为主,孩子们激情洋溢,积极性高,整个教学高潮迭起,学生参与度高。

5、作业的布置采用分层布置作业,有利于因材施教。

二、改进和不足:

1、我对教材的整个把控上可能不够灵活,没有太大的突破。

2、可能是因为有老师和校领导在底下听课,学生放的不是很开,我需要再努力调节学生的情绪。

3、在课堂流程中时间的把握还是不够合理,时紧时慢,课堂对学生发言的广度还是不够。

今年是我教授新教材完整教完一轮的一年,也是孩子们经过三年道德与法治学习检验自我的一年,这一年有太多的收获和想法,暂且整理如下:

一、关于提升学生素养的一些思考

1、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及备中考范围的广度,注重勤奋及理解技能、基本方法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道德与法治只要理解就能打高分的理念。

2、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让学生掌握考点,将这些知识点均回归到教材。

3、从死记硬背,着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分析、归纳、概括、及识记能力。

4、注重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考查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关于学生存在问题的一点思考

1、学生回答问题不能结合材料,不能按照题目的要求答题。理解意思能表达出来但是没有按照题目运用标准的语句要求去结合材料来谈。

2、基础知识不扎实,一些基本知识点不过关,没有认真地熟读教材,基本概念不清。

3、答题不够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确,条理不清。

三、关于今后努力方向的一点思考

1、引导学生关注时事,特别是一些重点、热点时事。关注自己成长中的一些问题,要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

2、抓实、抓牢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对于书本上的重要知识点要分单元进行过关检查,培养学生的政治学科能力。

3、加大力度对所学知识的识记于跟踪。

4、把握好每一堂课的教学质量,重视作业反馈,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在起初备课时,介于本课知识点难度较低,因此更多的把重点放在小组讨论环节,但在巡视指导的时候我发现学生讨论问题有些根据问题找答案的习惯,有一部分学生完成了题目就暂停了讨论,认为自己的学习已经完成,因此对“答案”的理解不够,只流于表面,没有达到预想的教学效果。于是我在师生讨论,教师点拨环节我提出了更加细致的问题让学生们自由发言,并绘制了关系图来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知识点。根据作业以及笔记情况这一问题也有所改善。

经过这一课的教学使我意识到一个问题,教师在备课、教学的时候始终要保持一种谦虚的态度。可能你的专业知识过硬,吃透了教材,课堂调控能力也非常出色。但在教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总有意料之外的情况,学习的主体始终是学生,教师在教学时要根据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使用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避免了“凭经验”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道德与法治的课堂里给孩子什么样的内容,要塑造怎么样的一个群体?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首先,呼应了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众所周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就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其次,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中,既有孩子通过教成为社会精英,国之栋梁,也有很多孩子极有可能成为社会昔通一员,那么我们教材的编排是否都有兼顾?新改 编的材注意了这一点。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人的健康人格。教育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信观,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显而易见,义务教言 教材把“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众所周之,课重教学依然是教育活动的基本构成部分,也是实施学校教育的基本途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字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引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的学习。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节,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品德与社会是一门以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它强调学习活动的实践性,要求通过体验、探究、解决问题等多种学习方式实施课程。

为了更好的达到课程目标,突出本学科的特色,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我主要是以调查、讨论、体验等方式来设计和实施整个教学过程。

开课伊始,我以学生的生活为基础,以学生熟悉的洗发水推荐为载体展开活动,培养了是非辨别能力,再分别从卖中的道德和买中的道德来引导学生学习和体会,让同学们在对买卖中的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有了感受后,讨论做文明买卖者的做法,并设计宣传方法让更多的人文明买卖,使学生由感性向理性思维延伸。

在学习方式上,体现自主探究、自主建构与积极引导的有机结合,教学中我通过设置一些能够激发学生探究的话题,如商家的不道德行为,在超市中顾客的不道德行为等,为学生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让他们去调查和研究,学习过程主要是讨论、分析、交流、表达和合作的过程。这过程促使学生主动地感受、体验和领悟,促使他们与人、与社会、与环境产生互动,形成对道德观念的认识、理解和内化。

通过教学实践,我深切感受到:如果将商家请进课堂,让“顾客”与商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将会使学生感受更深、收益更大。

新课程要求我们教师将课程作为一个开放的动态体系,将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和需求作为调整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所以教学的全过程是动态发展,适时变化的。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不断提高教学调控能力,要学会捕捉随机生成的教学信息。我觉得我自己在这一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听了林老师的这节课,我认为这堂课体现了新课标的精神,以新的教学理念贯穿始终,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一、突出现实性、实践性

我充分关注学生的兴趣和直接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传统学科知识与逻辑体系的超越,努力构建一个更贴近学生,真实世界的创新课程领域。这些体现在以下环节:再现购物场景,去商场体验等活动,很自然的就与生活联系了起来。让学生亲自参与进去,亲自尝试,培养学生的能力。

二、回归生活创设情境,拓展思维

“品德与社会”教材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生活的缩影,为了准确地把握了这一特点,把教材内容还原于生活,通过表演生活情境,把家庭、社会生活动态地模拟到课堂。如在快乐购物环节,我创设了购买打折牛奶、讨价还价、批发购物几个情境,将教材与学生生活融为一体,给了学生合理的适当的自由度,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变学生的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在发展学生全面素质的同时有效地发挥了学生的个性特长,让学生在形象中强化感知,启迪思维,悟出购物的小经验、小窍门,掌握选购商品的方法。发现过期产品这个情境则增强学生在消费时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人

学习方式体现活动性。如:调查表的填写是学生在课下进行的活动,课堂上有学生的交流活动、展示活动、亲自参与实践的活动等,以活动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因为这些活动,全是学生自己亲自动手参与,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培养了学生合作交流的能力,实践能力,真正体现到了以学生为本的特色,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总之,在活动中,学生自己参与,自主选择,自主体会,自主发展,愉快地去感受,去思考,去认识,学生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人!

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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