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检察院办案检查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李X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
办案律师从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中获悉,犯罪嫌疑人李X在2008年4月23日15时许,应同村李X(女,已满20岁)的邀请,与同村李X(女)邀请来的其他帮手共7人,携带三把西瓜刀,前去本市长乐路金海市场北门,对与同村李X(女)有矛盾的赵XX进行殴打。在殴打期间,有两人使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赵XX身上乱砍,致被害人赵XX多处骨折、多根肌腱断裂、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重伤。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其在殴打被害人赵XX时,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了击打和踢打。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该案李X(女)等7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击打和踢打。而其对被害人进行的击打和踢打,不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本案被告李X的具体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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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江牛,曾用名“林煤牛”,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武县广宜乡龙水邝家村委会三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予以监视居住,2011年7月22日被临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江牛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江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简远文来到邻近的龙水邝家村王顺凤家以扑克牌开吊形式参与赌博。开始输了百多元,后来,简远文就提出由他坐庄,赌注为1至50元。半小时后,简远文便赢回数百元钱。当简远文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江牛与黄石强、邝建建(均在逃)等七、八人拦住,抢走简远文8120元现金。被告人林江牛将所抢得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石强、邝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自己分得现金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被害人简远文的陈述,证人邝丙贤、黄利英、王国发、王顺凤的证言,被告人林江牛的户籍证明,收据,立案、强制措施等文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江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林江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三)早上8时许,宜章县迎春镇大津村民简远文与其妻李远娥来到临武县广宜乡元富村亲戚家拜年时,简远文来到邻近的龙水邝家村王顺凤家以扑克牌开吊形式参与赌博。开始输了百多元,简远文就提出由他坐庄,赌注为1至50元。半小时后,简远文便赢回数百元钱,恰巧其妻子打电话来催促其回家。当简远文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林江牛与黄石强、邝建建(均在逃)等七、八人在村口一空坪处将简远文拦住,黄石强、邝建建以简远文打牌出千使诈为由,将简远文和他的摩托车踢倒,并打了简远文几拳,威胁其把钱拿出来,简远文就将身上的8120元现金拿给了被告人林江牛。被告人林江牛将所抢得的8120元当场分给黄石强、邝建建等人,被告人林江牛自己分得现金600元。事后,被告人林江牛等人将所抢得的部分赃款5800元人民币上交了村委会。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林江牛向本院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林江牛的供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中午12时许,我从家里到我村的曾凡军家去,看到有蛮多村民都围在一张桌子上打一种“吊牌”,开庄的是个宜章仔,于是我也掏了100元钱开始买“吊”。打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身上400多元钱全都输光了。后来我就回家了,回去不到半个小时,我又去了曾凡军家,宜章仔他们已经没有打牌了,听到村民讲宜章仔打牌耍手脚,每次到村子里打牌都是赢钱,所以黄石强、邝建建提出“要把那开庄的宜章仔身上的钱全都搞掉。不久,宜章仔便骑起摩托车出来了。在我村新学校的操坪处,邝建建把宜章仔拦下来,这时黄石强气凶凶的冲过来,对着宜章仔踢了一脚,宜章仔连车带人一起倒在了地上。当宜章仔起来时,邝建建也靠过去打了宜章仔几拳,后来被我拦住了。我还和村民讲,打人就不要打。被我拦住后,邝江球、邝建建、邝献军等人就叫宜章仔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宜章仔看到这种情况后,就把身上的钱从口袋里掏出来了,我看见他掏了两个口袋的钱,另还有一个红包。有人提出把宜章仔的手机拿起,我就说一个烂手机就不要了。黄石强、邝建建等人要我先接起宜章仔的钱,我们从宜章仔那里一共搞到8120元钱,在学校操坪里当场就分掉了。我和邝江球、黄石强、邝建建、邝利军、邝献军每人分了600元钱,剩下的钱也全都分完了,分给了蛮多人。过了十来天,我和邝江球、黄石强等九人每人退了200元到村支书邝本贤那里,让村委出面处理我们抢宜章仔的事。
⑵、被害人简远文的陈述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早上,我和我老婆到广宜乡元富村表姐家里拜年,听说龙水村有人打牌,就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了该材的小卖部。我看到小卖部里有七八个人在打“吊牌”,于是自己也掏钱出来买,大约一个小时,就输掉了100多元钱。后来,我就说由我来坐庄,他们村的人都答应了。我坐庄半个小时左右,就把自己输了的钱都赢回来了,加上我老婆叫我吃饭,于是我就骑摩托车回元富村吃饭。当我骑摩托车到龙水村村口空坪时,就听见有人大叫一声“停下来才”,于是我想把摩托车就地停下来,可摩托车还未停稳就突然被一个人冲过来蹬了一脚,正好蹬在我的左腰部,我连车带人一并倒在了地上,这时又有7、8个人围着我一顿拳打脚踢。我被打了2、3分钟后,就有村民大声说“不要打了,怕打出人命来”,这时他们才停下来。接着其中有个人要我把钱拿出来,于是我就把这个口袋里的钱全都掏出来交给了他们。我被抢了8000元现金和一个120元的红包,总共是8120元钱。后来我听别人讲,他们抢我钱是说我在打牌时出了老千。通过打听,抢我钱的有龙水村的刚求、刚牛和所强(均为同音字)等人。
⑶、证人邝丙贤的证言证实,2007年正月初三那天,我没在村子里。回村后听村民反映,那个经常到我村打牌的宜章仔,今天到村里打牌时出老千耍痞,赢了五、六千元钱,村民叫他换牌继续打,宜章仔就不肯打了。村民因不服气,就叫宜章仔把赢的钱全部退出来,宜章仔看到情况不对就把钱都拿出来了。当天晚上8时许,村委代主任邝孝忠到我家里,拿了5800元钱给我,说这5800元钱是村民今天到宜章仔处搞到的钱,村民将这些钱上交村委处理。我听后把5800元钱接起了,并将钱作村委收入,入了村委账本。后这些钱全都用完了。
⑷、证人黄利英的证言证实,我听说林江牛等人从宜章仔处搞到有七八千块钱,后来他们交了5800元到村委。
⑸、证人王国发的证言证实,听村民讲,我村村民林江牛等人抢了宜章仔的钱。
⑹、证人王顺凤的证言证实我在村里开了个代销店。有一年正月初三,一个宜章人很早便到我家了,他到我家买了二付扑克牌,然后他便坐庄开吊,当时村里有很多人围着赌桌,有人或放一元、十元、五十元下注。后来听说这个宜章人打牌时耍了手段赢了钱,村里人就把他的钱拿走了。
⑺、退赃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林江牛已退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
⑻、收据证实,2007年3月24日,临武县广宜乡龙水村委会收到宜章罚款5800元。
⑼、被告人林江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江牛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江牛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现金人民币812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江牛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江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江牛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林江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江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林江牛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百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