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有。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1.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2.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3.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5.正文: 论文统一用a4纸,计算机打印。正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字,行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为15cm×23cm,统一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
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7.参考文献: 论文正文后须附参考文献,著明论文所依据的文献资料情况,文献著录格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文章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互联网资料:作者.文章标题,完整网址,年代。
8.鸣谢: 本页内,学生可以表达对论文指导教师和在论文写在过程中给予帮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谢。
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封面;
目录;
中英文摘要与关键词页;
论文正文;
参考文献页;
鸣谢页;
封底。
读书报告另行装订。
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抄袭他人的论文或文章;
没有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论文分析有明显错误;
论文结构不合理;
质量较差;
字数少于规定要求;
打印装订不合格;
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