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现在国民 教育 、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总体性质
作者刘福森
简介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摘要题马克思主义哲学
正文
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性质、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的实质等问题的理解上,我国哲学界经历了从物质本体论到实践哲学的转变。近年来许多学者都认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总体性质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把历史唯物主义叫做“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也有人把它叫做“历史现象学”。我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建立在生存论基础上的“历史生存论”。
一、传统教科书:辩证唯物主义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哲学总体性质的理解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传统哲学教科书为代表的辩证唯物主义。它的唯物主义原理被归结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统一于物质,意识是物质的特性和反映;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在时空中运动,时空是运动的形式;运动是有规律的。我们把它概括为“物质本体论”。教科书讲的那种唯物主义,实际上没有超出十六至十八世纪英法唯物论的水平。作为它的基本原理的上述命题,都是旧唯物主义的命题。事实上,这些命题确实都是那种旧唯物主义提出来的。教科书企图通过给这种唯物主义“加上”辩证法来创造“辩证唯物主义”。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假如没有一个彻底的哲学革命,企图简单地把旧唯物主义嫁接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上来创造辩证唯物主义的路数是根本行不通的。这是因为,这种唯物主义在本质上是机械论的,是反辩证法的,它与辩证法不属于同一个“血统”,因而我们是无法给这种唯物主义“输”辩证法之“血”的。黑格尔正是在对这种机械唯物主义的批判中才创立了辩证法的概念体系的。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精神自我生成、自我创造、自我超越的辩证法,是概念的辩证法,是反旧唯物主义的。
人们往往这样简单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因为我们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又承认事物是辩证地运动和发展的,我们也就做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我们讲的唯物主义就是辩证唯物主义。
这种解释是没有道理的。论证了“外部世界是辩证运动的”,并不等于论证了这种“唯物主义是辩证的”。这是因为,当我们说“世界是辩证地运动发展的”时,我们回答的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是一个哲学问题,它并没有解决这种哲学“唯物主义”如何是“辩证的”这一哲学问题。回答哲学唯物主义问题的辩证法,只能是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中表现出来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才是规定唯物主义性质的辩证法;这种唯物主义才是被辩证法改变了形态的唯物主义。当辩证法和唯物主义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而且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时,才能做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也就是说,唯物主义的辩证法解决的是思维与存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上的辩证法。
思维与存在、物质与意识关系上的辩证法,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中的辩证法。因为这一关系正是在实践中发生、而且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解决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旧唯物主义只是坚持了物质第一性的基本原则,而没有解决意识如何从物质世界中产生、如何反映物质世界、如何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离开实践是不能解决的,而旧唯物主义不仅不理解实践,而且在本质上是反实践的。因此,旧唯物主义并没有、也不能解决哲学的基本问题。
实践是物质和意识的现实的统一,是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实践中的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已经消除了“何者是第一性的”这一本体论的问题。恩格斯说:“相互作用消除了绝对的首要性……”,而本体论的问题追求的正是“绝对的首要性”。实践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近代哲学的历史告诉我们:假如用本体论思维去看实践,那么,最终不是把实践还原为物质,就是把实践还原为精神。虽然还原的后果相反,但二者都消解了实践。因此,实践哲学只能在本体论思维之外才能存在。
这样,“实践唯物主义”就碰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假如说实践概念“消除了绝对的首要性”,只能在本体论之外存在,那么,我们为什么又把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叫做“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哲学成为唯物主义的根据又是什么?我认为,实践唯物主义对于旧唯物主义来说,是一种改变了形态的新唯物主义。这种新唯物主义之所以仍然被称为唯物主义的根据,已经不再是思维和存在、物质和精神何者第一性的问题,而是是否承认人的实践活动有客观规律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既不同于传统的唯心主义,也不同于旧唯物主义,因为旧唯物主义也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这种新唯物主义已经不再是同传统的唯心主义相对立的旧唯物主义,而是一种全新的既同唯心主义对立、又同旧唯物主义对立的唯物主义。因此,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二、体系改革: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创立了“新唯物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十六至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颠倒”,也并不是把精神颠倒为物质,而是把黑格尔的抽象的精神活动史颠倒为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史。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关于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以及感性活动史的辩证法,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的感性活动史的唯物主义。教科书讲的那种唯物主义,即使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一个倒退。德国古典哲学已经把哲学的问题归结为人的问题。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一种人本学的唯物主义。这种连费尔巴哈都不能接受的唯物主义却被安在马克思的头上,是货真价实的理论倒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学术界关于马克思哲学总体性质的理解,开始立足于实践概念对传统教科书的物质本体论哲学进行批判。人们把实践概念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实践本体论”、“实践唯物主义”等观点。关于实践本体论的观点,不仅仍然是用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去处理一个非本体论的问题,而且这种提法也没有马克思文本的根据。即使是坚持“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的人,大多数也没有反映马克思本来的思想。绝大多数人都把“实践唯物主义”观点或“实践观点”看作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但却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看作是马克思的历史观。这样,就把马克思的哲学的实践概念看成超越了历史唯物主义、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抽象的实践,而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实践。尽管人们反复声明:我们理解的实践是社会历史的实践。但是,假如把历史唯物主义仅仅看成是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下属的不具有世界观意义的历史观,那么,作为超越历史观的“实践观世界观”所讲的实践就不可能具有社会历史的性质,不可能是现实的实践,而只能是德国近代哲学讲的抽象实践。这种对实践的解释,不可能超越近代德国哲学对实践概念的抽象解释。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用来解释哲学问题的实践原则,主要是主体性、能动性、超越性、批判性、创造性、选择性等原则,而这些解释原则也同样是近代德国哲学的主要解释原则。社会性、历史性原则并没有进入世界观,因而它对实践原则的理解并没有超出近代德国哲学。
因此,仅仅坚持了实践的观点,还不能说就理解了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的实质。马克思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才实现了哲学的变革;历史唯物主义才真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实质。我们承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时强调的是实践概念的意义,因为费尔巴哈哲学缺乏的正是能动的、革命的实践原则。但是这不是近代哲学的一般特征。像黑格尔、康德等哲学家不仅理解了实践的能动性,而且还把它片面地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程度。马克思实现的哲学变革在于把德国哲学的抽象实践变成了现实的、具体的实践。这样的实践只能是体现了社会性、历史性解释原则的实践。而这一变革正是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实现的。没有历史唯物主义,就不可能实现对近代德国哲学的超越。我们可以这样说:真正超越了旧哲学的新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但不是那种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而且是一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三、回到本文:历史唯物主义
我在199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提出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离开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必然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含着两种含义,即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第一,作为历史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功能就是揭示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为人们提供一个观察社会历史的哲学理论原则。第二,作为世界观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意义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功能是为人们解决人的感性活动、人的本质以及人和自然的关系等哲学问题提供一种哲学理论原则,它是一种不同于旧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当然,这不是说现实地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是说马克思的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和意义。”在以后的一些论文中我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熟悉论也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仅仅给马克思主义熟悉论找一个实践基础是不够的。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就没有马克思的新熟悉论。马克思的熟悉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熟悉论。
这里涉及到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从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统一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叫做“辩证唯物主义”。但这里讲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教科书讲的那种“辩证唯物主义”,这种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我们也可以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叫做“实践唯物主义”,但这里讲的“实践唯物主义”不是那种高居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解释原则纳入其中、并以此为基础的实践唯物主义。这种实践唯物主义实际上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我国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中的主流观点则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在我看来正好相反: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实质上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因为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都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成立。
那么,作为历史观的历史唯物主义何以能够成为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成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正是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他的新世界观的基本理论原则的。一般认为,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仅仅是在论述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在我看来,马克思在这里不仅论述了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而且也同时论述了他的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费尔巴哈》一章的副标题——“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本身就是一个世界观的标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历史观的标题。在本书中,马克思把旧哲学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转换成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这表明,马克思已经把思维与存在的抽象关系转换成为现实的具体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旧哲学讲的抽象的思维和意识其实都是社会的、历史的思维和意识,它最终根源于人的现实生活,根源于人的社会历史的现实。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在这里已经不再像旧唯物主义那样用物质解释意识,而是用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解释意识。旧唯物主义把意识归结为物质,用物质解释意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则是用现实的人的实际生活过程去解释意识,而人的现实的生活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历史过程。
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存在、物质和自然界的理解也超越了旧哲学。旧哲学讲的存在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存在。而新唯物主义讲的存在则是与人的生活世界相联系的存在,即进入由人的社会历史而形成并进入历史视野的存在。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四周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是那个除去在澳洲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新唯物主义对于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也是立足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加以理解的:“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闻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而且这种统一性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在这里,马克思不是在本体论上否定那种未进入人的视野的安闲的自然存在的真实性,而是说,那种自然界对于人的生活没有意义,因而对于人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存在。“现实性”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关注的思维是现实的思维,关注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关注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现实的关系,而这一切都归结为对“现实的人”的理解。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理解的人都是抽象的人。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的历史任务,归根到底是实现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的转变。恩格斯认为,在对人、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解上,“费尔巴哈不能找到从他自己所极端憎恶的抽象王国通向活生生的现实世界的道路。他仅仅抓住自然界和人;但在他那里,自然界和人都只是空话。无论关于现实的自然界或关于现实的人,他都不能说出任何确定的东西。”恩格斯认为,要实现从抽象的人向现实的人的转变,“就必须把这些人当作在历史行动中的人去研究”。“对抽象的人的崇拜,即费尔巴哈新宗教的核心,必须由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来代替。这个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观点的工作,是由马克思于1845年在《神圣家族》中开始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历史任务,不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前提下抽象地解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而是在费尔巴哈之后,解决从抽象的人向现实的人的转变的哲学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完成的。
可见,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对思维、存在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哲学解释,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实际上,旧哲学谈论的那种抽象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正是在社会历史中发生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成为新唯物主义解决全部哲学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因此,假如说教科书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的话,那么我们则可以完全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推广和应用”。假如说,那种“抽象的实践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看成是抽象的实践概念的演绎的话,那么,我们则必须说:实践唯物主义不过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这种立足于现实人即社会历史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解决,不仅是唯物主义哲学发展中的一次革命,而且对于全部旧哲学来说都是一次根本的革命。
马克思主义原理论文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我们大学生成长和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很需要的现实意义。从中我学到了很多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扩大了自己的视野,加深了思想认识的深度。在老师的教导下,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处理生活实践中的问题。在看待各种现象和问题时,学着去理性思考,并通过现象看到本质,让我了解到事物客观真实的一面。同时,我也认 识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就是围绕着以实际问题为中心开展的。以实际问题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以实际问题,才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实质,不断创新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并通过对实际问题的思考提高自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创新思维的能力。所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 只有以实际问题为中心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以实践为基础,深刻地把握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从而揭示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及其客观依据。因此,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也只有紧密结合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以实际问题为中心,才能加以深刻理解。 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着的科学。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所谓时代精神也就是对一定时代的本质、主题和基本特征等方面的概括。每个时代都有自己发展趋向方面的主题、任务及其精神需求,它渗透在这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个方面。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指引着无产阶级时代前进,推动文明进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自觉地植根于社会实践的丰厚土壤,不断地从现实生活中吮吸自己的生命之泉,随着时代主题的转换检验、丰富和发展自己,科学地回答了时代在不同阶段提出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它是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的科学。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的理论品质。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前进和发展中的工作,把马克思主义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原理在中国运用的体现我们要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中,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一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善于对最鲜活的实践经验作出理论概括,善于用创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科学,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首要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其生命力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就只存在于实践之中。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实现富强、走向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源泉。这一伟大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各种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蕴涵着丰富的思想养分。我们要善于从多彩的实践活动中、从火热的社会生活中、从人民群众的创造中汲取营养,善于把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升华为理论成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科学理论的内涵。正确的理论不仅来自于实践,而且接受实践检验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既要从实践发展的需要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进行准确的把握和运用,又要结合新的实践,在回答和解决实际问题中推进理论创新。要坚持把理论学习和研究同推动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同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现实矛盾结合起来,同指导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努力使理论成果更好地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二是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注意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是对世界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的科学把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这一理论只有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要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就必须充分考虑现实国情需要与文化的特殊性,使之体现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着眼于解决中国建设和改革中面临的具体问题,通过总结中国人民在实践中积累的独创性经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指导。要注意从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思维模式、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结合起来,使之与中国文化融为一体,创造出体现时代要求又具民族特色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遵循。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民族特色,决不意味着要置身于世界进步潮流之外,相反必须密切关注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重视从世界与中国的双重维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善于吸收不同文明中科学、进步的合理成分。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回答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时代在变化,实践在前进。对变化了的时代和实践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和分析,使理论符合实际情况,并指导新的实践,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使命和重任。每个时代都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时代特色,就体现为对时代课题的回应和对时代精神的把握,并不断推动社会前进。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新的实践课题需要我们研究回答,一系列新的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概括提炼,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解疑释惑。必须把时代要求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马克思主义同时代发展、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今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基础上解决时代课题,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广阔空间。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着眼于整体与全局,立足整体、总揽全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要坚持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和谐社会系统观还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促进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这些都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要求,是正确的思想观和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对实践工作地知道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