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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完整的论文范文8000

2023-12-07 05: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篇完整的论文范文8000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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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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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

管理会计融合了管理理论与会计理论,是现代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理会计 毕业 论文8000字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及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及研究概述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

管理会计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方式 方法 ,通过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制与解释、传递等一系列工作,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管理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与财务会计不同,财务会计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回顾,属于报账型会计,而管理会计重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以对未来进行预测,决策和规划以加强管理水平和企业进步。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决策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企业应加快促进管理会计的发展,重视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研究背景

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仍然看中财务会计的作用,忽视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人才相对匮乏。合理运用管理会计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人才中,财务会计人才的比例远大于管理会计的人才,这证明了人们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并不充分。中国 企业管理 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 报告 显示,受访者中专门设置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26.49%,没有专门的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73.51%。被调查者中43%的企业没有管理人才培养计划。而且,只有9%的被调查者表示公司设有专门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计划,48%的企业都将其包含在财务人才的培养计划中。数据表明,企业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度远远低于财务会计,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会计人才体系的建设。

二、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

(一)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

管理会计人才依据企业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预测企业的未来,并为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决策。预测和决策是财务会计所不包含的内容,所以企业仅依靠财务会计人才来保证企业的发展是不够的,应该在培养财务人才的同时重视管理会计人才,专业的管理会计人才可以确定正确的预测目标以及预测方法,减少预测过程的失误,从而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信息依据。

(二)控制经营活动

管理会计人员在对经营活动数据进行分析时,合理地对销售、成本、利润作出预测,继而做出最佳决策。并且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成本,依据决策对企业的各方面做出合理的预算,最终推进预算的实现。管理会计人员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对决策和发展结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理论依据,从而控制企业的预算和发展方向。

(三)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会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更懂得如何使用会计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发展战略,它运用一系列的数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使得预测和决策更加合理可靠。同时,管理会计使会计人员逐步摆脱“账房先生”,进入企业的管理层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会计人员掌握更多的 会计知识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了解,更能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合理的决策,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佳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速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合理运用管理会计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管理会计人员在运用信息时会更加依赖数据分析,这使得决策更加理性,更有参考价值。管理会计人才在促进企业进步发展方面具有无限的潜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造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去挖掘这种潜力以加速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管理会计人才的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人才将在企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企业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回复者认为,管理会计人才对公司绩效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企业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是不够的,财务会计用来对经济活动的记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管理会计则是对数据经行分析,保障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未来发展。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角色是不可代替的,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将促进管理会计人才的需要量和发展。

(二)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才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会计建设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会计人才在提高管理水平,加速企业反展中有着巨大的潜力。我国在加强财务人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不仅企业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我国各大高校也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课程,使会计专业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和经济发展对其的大量需求,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

四、 总结

管理会计能够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我国目前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并不高,管理会计人才还很匮乏,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彰显出来,管理会计人员能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决策,从而控制经营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加速企业的发展。

国家和企业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视和需求将不断加大,管理会计人才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和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挖掘其在实现创新价值,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使得管理会计充分发挥它强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管理会计事业的发展。

试论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对策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的概念分析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意义

我国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就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可以说,财务会计是企业中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而管理会计则是一门比较综合的新兴学科。这两种会计的形式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并逐渐的开始成熟。因此,企业的发展是按照独资、合伙、公司制度的轨道不断发展的。进行工作体制改革过程中增加了会计的工作内容,使它不在只是记账、算账,还要报账和查账。随着我国公司向股份制公司发展后,大部分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都相聚分离。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必然性

管理会计将日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总结,方便企业管理人员查阅中明确各项支出与进账的金额及来源。同属于会计工作从业者,可起到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监督审核的作用,财政部门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稳固性。从宏观上看,财务与管理会计是两个独立的工作部门,分别负责流动资金的记录整理与审查,但在企业运转过程中确是密不可分的。管理与支配工作需要沟通进行,将公司运转中各部分消费详细记录,加大审查力度,可避免出现账目错乱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会计在分析账目过程中可将各部分支出与实际需求做出对比,工作组进行探讨分析,规划下一季度各方面资金投入比例。因此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工作上互相沟通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工作模式衍生出的信息查阅系统客观证明了运转过程中的进步与存在的弊端。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使用的可行性

1.结合的基础与方法

两者在工作中存在一部分相同的内容,以公司市场收益情况的统计为依据,旧体制下的财务监管模式是由同一部门完成的,存在着很多漏洞,环节中容易出现疏忽造成的资料报表填写错误,在后续工作中缺少审核人员,纰漏很难被发现,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可解决此类问题。更全面的掌握资金情况,工作过程中两者借鉴彼此经,形成互补模式,理论上是切实可行的,但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难度,需要管理人员积极探讨解决对策,为财务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2.结合的基础与理论

财会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理论基础即使会计学的研究课题。工作人员在从业生涯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市场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会计学进步,计算模式不断做出创新。统计中的依据是流动资金走向以及各项目运转需要的造价成本。所涉及到的参数具有变动性,不是固定的,对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结合过渡阶段要对财务资料进行详细的查阅归类,建立内部网络平台,严格控制投资资金,确保每一笔支出收获预期回报。在统计管理内容上两者要做到求同存异,宏观方向一致,两者前期工作中总结的 经验 可以互相补足理论知识的欠缺,为结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领导在总结季度生产销售情况过程中首要提到的就是财务支出与回报,上级工作中的需求对结合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3.结合的人才支持力量

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为顺应市场都相继雇佣专业财会人才,淘汰了传统体下中管理人员主抓财务工作的理念。各类培训机构与高校加大了在财会专业的投资建设,为学习培养提供了基础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企业在财会人力资源中拥有更优化的选择。新时达更注重人才全面发展,通常某专业的学生为提高就业优势会兼修其余相关的专业,管理学则是首要选择,促使更多的去综合型人才产生。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过程中在技能培训中可节省大部分时间,在熟悉的环境中学习新知识更快,为结合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结合的有效 措施

1.树立正确理念

外行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财务统计阶段,认为从业内容只是简单的 财务管理 ,因此将重点放在资金统计申报过程中,疏忽了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的管理会计部门设立的作用并不明显,且大部分内容与财务会计重复,在管理者的主观思想中,这种传统的认知要被剔除,正确引导企业对结构工作的认知态度。积极配合结合过程中组织的探讨学习会议,科学调动人才,使得会计从业者在工作中使用到所学的知识。应对体制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准备对策,不断优化现有的管理体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提高财政人员工作效率,不影响精准度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

2.结合的方式为渐进式

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时不可突然间全面执行新标准,否则会衍生出一系列资料缺失与制度错乱的问题。在制定结合计划中,应采用阶段性过渡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加进财政与管理之间的配合,并在小范围内先进行结合实验,不断总结存在的弊端,方案成熟后可进行大规模的结合整改。这种渐进式结合方法在企业中可行性高,为工作转变提供了保障。

小结

总之要使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进行相互的结合,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也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能力进行提高,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工作制度,引进高新的会计管理人才,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展开。

浅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问题

一、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体系人才缺乏人才能力框架和评价体系

管理会计人才的技能标准、管理标准应该是什么?用什么方式来衡量和考核这种能力?考核的周期是多长?我国的会计培养体系中应该如何建立会计人才的培养标准?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都还存在此类问题。

(二)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会计学术研究中考虑外部投资者、社会公众和外部审计比较多,而服务内部管理决策是不够的,管理会计发展比较滞后,主要的体现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和执行上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种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建设。

(三)管理会计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状

管理会计的体系缺乏严谨,导致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如会计电算化的要求中,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账目记载有明确要求:以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为平台做好企业内部的财务账目。但是在实践中,较多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对于年长的会计人员来说,基本采用手记、手写的状态记账,导致电算化信息系统应用推广不全面,无法覆盖企业的会计工作岗位。

二、完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完善管理会计人才的制度及考核体系

明确管理会计的体系及制度的细则,明确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及素养的考核,以细则要求会计管理人员,才能将会计的实践明确划分。管理会计的人才考核方法应该以多样化、全面化结合的方式进行,如目标管理法、排序法、对偶比较法、强制分布法、关键事件法、行为观察量表法、行为锚定考评法、登记考评法、360度绩效考评方法、平衡计分卡法、关键业绩指标法等。根据企业划分的行业,要求会计管理人员的考核中明确 岗位职责 ,明确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等,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每个维度的考核划分三个层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依照考核的维度进行100分制的评分,评分不合格者需要接受10小时以上考核周期的课程学习。

(二)逐步完善会计理论管理体系建设

会计管理系统是主打会计管理的指引,如管理会计体系的任务中有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用5到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包括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的建设。明确会计产、学、研联盟,例如以武汉市为例,每年分为3个季度进行按区划分产学研联盟,以签订合作合同的方式将3~5个企业与会计管理协会产、学、研三个项目为基点,明确未来合作1~2年的经济创收效益,以企业扩大范围、经济效益为衡量的标准,以此为试点,有所成效后可以逐步在其他类似城市推广。

(三)加强管理会计体系的实践监督和监管

如明确初级会计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财务的管理中进行的操作需要统一由该辖区内的税务体系进行监管,企业财会经营中的会计操作失误、故意犯错等行为,应该以累计的形式进行统计,一个季度有3次以上,若连续2个季度则开设会计基础理论学习课程,学习及考核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若连续有2个季度达到5次以上,则可以提出从业资格的警告,情节更严重者可以直接取消会计资格,要求该会计重新考核。人才的制度考核依照每个企业对会计的要求标准而定,管理会计系统确定的统一标准不一定对每个企业要求的会计标准适用,个人建议以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为基准划分标准。如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执行统一的会计考核标准,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执行统一的人才标准与考核。同时,以会计从业者所在的税务管辖范围,将所有的从业会计人员以片区划分,监督会计管理人员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先治.关于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5(6):18.

[2]余蔚平.全面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J].新理财,2014(1):18.

[3]高大平.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J].和讯理财,2014(4):21.

护理毕业论文8000

护理毕业论文范文8000

以下是提供的 护理毕业论文范文 ,题目为:试谈综合护理模式应用与改进血液透析患者生活质量的临床体现。欢迎阅读。

目的: 探讨血液透析患者采取综合护理干预对生活质量的影响,为临床护理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依据。策略:对在2010年03月到2013年07月期间来我院进行血液透析的40名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在发生高血钾症等急性疾病的发生率方面,观察组患者显著降低,在情感得分、健康指数、一般感情指数和生活满意度等方面,对照组的评分明显低于观察组,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作用(P<0.05)。结论:综合护理干预在维持血液透析患者方面有显著疗效,它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值得广大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上大大推广。

关键词: 综合护理; 常规护理; 血液透析患者; 生活质量

血液透析患者整个透析治疗时间周期较长,患者的体质很差,经常容易引发一些较严重的并发症,它主要是将患者体内血液引流到体外,经过一个由无数空心纤维组成的透析器,血液和与机体浓度相类似的透析液在空心纤维内外,通过对流进行物质交换,体内的代谢废物被清除掉,电解质和酸碱维持在平衡水平,同时体内过多水分也被清除掉[1]。本文主要探讨血液透析患者采取综合护理干预对生活质量的影响,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策略

1.1 一般资料:

对在2010年03月到2013年07月期间来我院进行血液透析的'40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20例。所有患者中男性患者22例,女性18例,年龄为42~77岁,平均年龄为56岁,患者的透析频率为每周1~3次,透析时间为每次3~5h,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透析时间、透析频率等方面差异不具有统计学作用(P>0.05)。

1.2 策略

1.2.1 透析策略:

对所有患者给予每周9~14h的透析,每次透析的时间为3~5h内,透析时使用碳酸氢盐与聚砜膜血液透析器。

1.2.2 护理策略: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方式。观察组给予综合护理方式。具体方式为:1创造良好的护理环境:做好透析室清洁和消毒工作,并保证透析室空气流通。2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透析前耐心详细地向患者讲解透析策略以及透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患者患病后都会不同程度上出现紧张,护理人员应该及时和患者进行沟通,为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同时也要注意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发动家属对患者进行心理安抚,消除恐惧心理。透析后患者也经常会出现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这会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也要充分了解患者产生不良情绪的理由,针对理由给予心理疏导。3透析过程中,要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重点观察穿刺部位情况,同时要观察并发症的发生,防止患者出现低血压和急性溶血等并发症。及时调整药物剂量,严密观察患者血压变化情况;严密观察血脂变化,防止血脂高或者脂质代谢紊乱;若患者牙龈出血、消化道出血以及颅内出血,减少肝素用量防止出血。4饮食护理:透析患者多为无尿或少尿,因此要严格制约患者液体的摄入,摄入水分过多,患者会出现高血压、心衰等症状,因此要严格制约进水量,一般进水量应该使残余尿量为700ml左右,两次透析之间患者体重增加应该为2~3kg内,每次透析时脱水量不能超过基础体重的5%,以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1.3 评分标准:

使用SF-36生活质量量表对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护理干预进行评分,内容包括:体能、精力、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活动五项内容。评分采用百分制,数值越高说明生活质量越好。

1.4 统计学处理:

对所有数据使用SPSS15.0软件进行处理,使用表示,进行t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患者的具体治疗临床效果见表1。

3 讨论

“以人为本”的综合护理模式能够显著干预血液透析患者的治疗,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对于临床治疗效果有很大的帮助[2]。血液透析患者整个透析治疗时间周期较长,患者的体质很差,经常容易引发一些较严重的并发症,患者往往对于血液透析不了解,因为一些固有的观念,导致患者容易产生心理以及生理等多方面的理由,这些理由对于患者进行临床治疗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常规的护理方式已经不能解决这些理由,也无法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所以要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增加例如注意护理环境,注意患者饮食,做好透析过程中的患者护理等方式,综合护理干预措施提高患者护理的效果。

本研究所采用的综合护理模式首先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的透析环境和病房环境,让患者在整个护理过程中在感官上是舒适和满意的,其次是对患者做好血液透析方面的知识普及工作,让患者充分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尽量抚慰患者的紧张心理;接着护理人员要充分注意患者在透析过程中生命体征的变化情况,防止患者出现一些严重的并发症;最后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工作,这个护理工作是贯穿患者治疗的整个过程,安慰患者,让患者消除掉负面的、消极的情绪。通过这些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护理模式,我们发现观察组患者的生活质量评分要明显高于对照组患者。

综上所述,综合护理干预在维持血液透析患者方面有显著疗效,它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值得广大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上大大推广。

参考文献

[1] 李小银,林芝,周凤婵,等.应用循证护理解决血液透析病人低血压的实践[J].现代临床护理,2005,4(3):9

[2] 梁杏菊.舒适护理在普外科患者围手术期的临床应用体会[J].中国医药导报,2010,7(31):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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