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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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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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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8000字毕业论文篇4:《浅谈乡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目前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乡村旅游又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乡村旅游一方面能够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而因为我国乡村旅游起步较晚,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并且发展的速度较为缓慢,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乡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
1前言
乡村旅游是跟随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型旅游模式,目前乡村旅游已经掀起一股时尚潮流,虽然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步时间较晚,但是其发展的快速,近年来一直处于相对良好的发展状态。而乡村旅游在发展的过程中,在市场营销方面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发展。
2乡村旅游的概念和特征
2.1乡村旅游的基本概念
乡村旅游为一种综合性较强的旅游模式,该种旅游模式带有较强的乡土气息和地方性,同时也富含人文特征。在农村特色的基础上,以农村的自然资源作为旅游的资源的基础,通过对农村的自然环境进行合理的开发和设计,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升农村的旅游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2.2乡村旅游的特征
由于我国的疆土辽阔,每个地方均有极具特色的乡土人情,因此乡村旅游的地域特点相对明显,正是因为各个地区独特的生活方式以及生活环境,才让乡村旅游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乡村旅游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轻松、贴近自然的环境,让人们的身体、心理得到放松,压力得到有效的缓解。除此之外,城市为乡村提供的客源,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乡村经济的增长,而乡村为游客提供一个安静并且舒适的环境放松身心,满足彼此的需求。
3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的重要性
3.1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相对城市发展而言,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开发乡村旅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农村的人力、物力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旅游能够增加农村的产品销售量,让其农业资源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除此之外,在开发乡村旅游市场之后,城市的资金以及人流都会涌进农村。并且乡村旅游能够优化农村的经济结构,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村民的经济收入。
3.2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建设的旅游景点以及农家乐,均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主要是为游客提供整洁、舒适的环境,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景点。如此一来,不但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体现出农村朴实以及纯净的精神面貌,而且还能够推动农村的基础建设。
3.3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乡村旅游开发的主要目的就是营造极具农村特色的旅游环境,为游客提供相对便利的服务,因此,以村民为主的乡村旅游经营者会不断在经营和学习中提升自身的素质,更好的做到顾客至上,从而养成礼貌待人等良好的品质。除此之外,村民在和游客接触的同时,其会接触到外来文化,受到良好的熏陶,从而让其思想得到进步。并且还能够提升村民自身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推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4乡村旅游市场开发与营销出现的问题
4.1缺乏统筹规划,重复建设
就目前而言,乡村旅游的管理主体并不明确,乡村旅游和旅游、农业等部门均存在一定的联系。然而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与之有联系的部门较少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其缺乏科学的规划,例如乡村旅游市场调研工作、旅游交通路线规划等。因为大部分的乡村旅游都是村民自行经营,村民都是根据最受欢迎的项目来进行经营,会出现同一种项目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旅游项目在开发之后设施配套不完整,接待游客的能力不足,从而导致该种项目受欢迎的程度大幅度下降,形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4.2开发的旅游项目缺乏特色、文化主题意义缺乏
在乡村旅游市场开发期间,开发者通常会对具有特色的本土文化忽略不计,或者是对本土文化的开发力度不强,特别是文化体验项目,进而导致乡村旅游项目中缺乏特色,大幅度减少其经营的时间。除此之外,乡村旅游偏向于城市发展,例如农家乐通常会出现过度包装的情况,沙发、空调、瓷砖等具有城市特色的物品一应俱全,而在饮食方面都是精致的都市食物。由此可知,农家乐和乡村旅游的实质相差甚远。
4.3缺乏市场经营理念,营销模式过于单一
乡村旅游近年来才得到发展,其发展的速度相对较慢,在市场营销方 面相 对落后,缺乏营销的经验以及相应的知识理念。一般情况下,经营乡村旅游的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市场营销缺乏相关的概念,仅仅是跟随市场的潮流来进行经营,全部的经营项目都是效仿他人,不缺乏新意。而农副产品在营销方面的重视程度较低,缺乏开拓市场以及经营的理念。就目前而言,乡村旅游中的农家乐通常只是为游客提供吃住,其相应的旅游产品并未进行研发,没有在销售方面形成体系。
4.4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营销方式相对落后
乡村旅游的经营模式都是以家庭个体为单位,营销和开发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村民对营销缺乏经验和营销意识,此外,在政府都是采用先行鼓励村民进行乡村开发,在对营销进行考虑,从而拖慢了乡村旅游的发展步伐。乡村旅游销售经营只是停留在入门阶段,没有深入进行开发,缺少得体的包装,营销策略缺乏创新。在如今科技发达的时代,乡村旅游大部分还是采用面对面销售的方法。
5乡村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的策略
5.1科学进行规划,政府支持
需要以打造精细的旅游产品为基本原则,防止出现无序竞争,让乡村旅游经济能够和谐进行发展。政府需要与林业、农业以及土地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从而制定出具有特色、不具合理以及具有广阔前景的乡村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在对其进行开发的过程中,需要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协作,防止出现项目重复开发或者开发相似项目的情况。与此同时,政府需要给予乡村旅游相应的保护政策、投资开发政策、税收政策以及经济扶持政策等,还可鼓励外商投资等。从而让和谐发展的环境以及政府的支持政策来吸引外部投资以及民营投资。
5.2注重文化元素,突出乡村旅游的主题
乡村旅游不能够离开当地的特色文化,在游客到本地进行放松的同时,需要让游客感受到本地的乡土风情以及相应的生活习惯。由此可知,在对乡村旅游市场进行开发的同时,需要将风俗人情纳入开发的考虑范围,让本地风俗人情作为乡村旅游的营销 热点 。在对旅游产品进行开发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旅游产品的艺术性以及文化性,将乡村旅游产品和城市产品做好区分工作。政府需要对村民进行营销指导,让村民进行联合营销,将原先小规模、零散以及服务态度差的营销模式进行转变,可对农家乐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项目重复开发等资源浪费的现象。
5.3创新市场营销观念,实现与时俱进
乡村旅游市场创新的营销模式是让其能够得到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乡村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突破传统营销的束缚,让营销观念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以游客的消费需求作为营销的基础。除此之外,乡村旅游还需要具备专业的 旅游知识 ,坚持可持续发展,将保护环境观念融进营销观念中,让乡村旅游发展和保护环境得到和谐发展,实现共赢。
6小结
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乡村旅游发展迅速,相关部门需要以目前良好的发展趋势为基础,从而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及时采用有效的方法来解决,从而帮助村民提升经济收入,让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得到和谐发展,更好地实现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袁月.铁岭县乡村特色旅游营销策略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9).
[2]马铭霞.潍坊市乡村旅游营销策略创新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2).
[3]柯珍堂,徐丹.大别山乡村旅游市场营销SWTO分析及策略探讨[J].湖北农业科学,2014(05).
[4]唐建兵.新常态下乡村旅游的营销策略研究[J].荆楚学刊,2015(04).
[5]秦领领,姚丽群.乡村旅游市场营销的分析以及策略研究[J].商,2015(32).
市场营销8000字毕业论文篇5:《试谈酒店市场营销管理》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酒店必须重视自身发展,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酒店要始终关注市场的变化与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酒店市场营销管理与实务》一书是旅游管理及酒店管理的专业读本,将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与酒店经营实践有机融合在一起,借鉴了国内外营销最新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在市场营销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酒店业的发展趋势,详细分析了目前国内外酒店业的营销理念、 营销策划 、营销方式、营销手段、营销战略和营销管理,兼顾理论与实务。《酒店市场营销管理与实务》对于阅读者把握重点难点有着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
酒店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在现代化社会中,做好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对于实现酒店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是关键。首先,酒店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酒店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旅游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推动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酒店的出现,大大增加了酒店行业的竞争。因此,酒店需要持续重视管理工作,深入分析消费者的心理特征,将酒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有效拓展客源发展,推动酒店经济效益的持续提升。其次,开展酒店管理工作能够有效降低酒店运营管理的成本,优化酒店的资源配置,全面提升酒店的经济效益。
利用市场营销策略开展酒店管理工作能够集中酒店员工、酒店顾客以及酒店其他资源,将其融入至酒店服务当中。酒店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可以开展 广告 市场营销策略、产品营销策略、价格营销策略以及品牌文化营销策略等不同的策略来进行酒店市场营销,以全面提升消费者对酒店的满意度。最后,开展酒店管理工作是新环境下酒店盈利的内在需求,酒店是一项需要盈利的产业,因此酒店管理工作需要融合市场营销策略,对消费者心理进行深入分析,结合酒店管理的产品与服务,拓宽酒店客源,推动酒店经济收益的提升。
但是,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不论某一间酒店规模多大、服务多完善、设施多齐全,都无法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而且酒店市场在不断地拓宽发展,竞争对手也不断增多,消费群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增长,酒店更多的时候都是出于被动局面,难以对自身的发展做出准确的定位。因此,酒店选择自己适合的消费群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成为直接关系到酒店发展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准确定位目标消费群体。
合适的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对酒店的当前与潜在消费群体进行分析定位,以便让酒店正确认识到自身服务的对象,了解目标群体的生活习惯、对酒店服务的要求、对其他事物的 兴趣 爱好 等,从而提升酒店的服务质量。其次,要准确定位酒店形象。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会让酒店的形象更加清晰明确,也让酒店明确自身在消费群体中的行为与定位以及当前酒店在消费者心中所处于的位置,明白酒店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改革优化,让酒店达到或接近消费者心中设定的位置,进而给目标消费者带来更加舒适、更加人性化、更加温馨的服务。
最后,酒店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本质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方案来提升酒店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市场营销计划,利用媒体宣传、展览展出、顾客口碑、打折促销等营销手段,来将酒店的信息准确传递给目标消费群体,以便其能够及时了解酒店发展动态,调动消费者的潜在好奇心,提升酒店的客流量。
基于此,酒店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成为重点。第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广告策略。当前不同类型的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大致都相同,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往往只是表现在档次与质量上,不同类型的酒店几乎没有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在广告策略的制定中,应突出酒店的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定位的宣传,并且开展差异化竞争,突出自身优势。第二,要有合理的公关策略。
合理的公关策略可以优化组合不同的社会资源,制定有效的策略与计划,在目标群体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印象。酒店需要做好顾客信息收集与维护工作,与顾客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关系,开展全面、体贴的人性化服务。同时,需要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工作,分析消费者的心理,以满足消费者的心里需求,并且制定出激发潜在同类型客户的方案,有效拓展酒店用户群体。第三,进行酒店品牌化运营工作。
在策划中,需要突出酒店自身特色,引进个性化竞争;宣传 企业文化 ,树立品牌营销思想,实行品牌化经营策略;明确酒店形象定位,设计富有含义的品牌文化,加深消费者的印象;进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安全、清洁、人性化的服务,以温馨的服务手段来为酒店品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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