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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16.2%,城市:9.3%)。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21.8%,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5.4%。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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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格化社会管理的组织社会学分析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而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沟通、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的总称。社会管理的能力也是政府能力的重要方面,包含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的控制力和导向力,直接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实现。长期以来,如何创建一个能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社会管理模式,一直都是我国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改革开放前采用的单位制,到八九十年代采用的街居制,都是我国政府追求良好社会管理模式的探索。近年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频繁出现,中国的社会管理面临着“失范”的风险。为了控制社会风险,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很多地方采取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成效不能低估,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分析。
一、单位制:社会管理的传统模式
(一)单位制的特征
单位制是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实行的,以企事业组织为单位,承担政府的社会分工目标,并对其成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的企事业组织称为单位。[1]单位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单位制中的国家垄断控制资源的供给。单位制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了几乎所有的资源,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国家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由国家所建立的‘单位组织’中,由这些单位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2]单位制下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延伸,承担了政府的分配资源的功能,而政府本身则是一切资源的垄断者,是个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
其次,单位制的组织机理是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双重的依附与庇护。单位依附于国家,国家为单位提供庇护。同时,个人必须依附于单位,而单位为个人提供庇护。美国学者Andrew. G. Walder曾提出研究20世纪中后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崭新视角――单位和单位依附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体系属于再分配体制,所有的资源都由国家来统一分配,单位的资源来源于国家,但国家再分配的功能也必须依赖于单位来实现,单位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在短缺经济以及单位占有和使用资源的条件下,职工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是通过单位来分配的,职工与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依附与庇护的关系。”[3]
第三,单位制中的单位承担了无限的社会功能。“从单位的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单位作为‘小福利国家’,向单位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福利保障。一个人一旦进入单位, 单位就有代表国家对其生老病死、吃喝拉撒负责的无限义务。”[4]在这个意义上讲,单位成为社会的代名词,单位的概念与社会的概念无限重合。
(二)单位制的执行效用
首先,单位制的实施使得单位与其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护――束缚”机制。单位给城市居民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物质和社会资源,保证了他们的生活,但是后者付出的代价却是选择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最终形成了一种依附性的人格,限制了人性中的创造力。因为一旦离开了单位的庇护,个人就是孤独的和无所依托的,根本无法获取生活所需的必要资源。同时,“单位所控制的资源不仅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体现的物质生活资源, 而且包括无形而重要的‘制度性资源’”,[5] 如机会、权利、社会身份等等。如果个人希望从单位中获取这种制度性资源,那就必须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接受单位的束缚和控制。
其次,单位制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生活组织化的实现,保证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单位制下的个人必须做好单位所赋予的角色,遵循单位中的秩序而无法脱离单位自主行事。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组织化的社会生活,这种组织化自由度极低,但却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极端稳定,克服了传统中国“一盘散沙”式的结构性危机。
第三,单位制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社会控制。“全国人民几乎都被纳入了行政权力的控制范围之内,国家的触角延伸到了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整个社会实现了高度的整合。”[6]中央政府借由单位制运用行政权力塑造了一个“无缝隙”的政府,每个人都在社会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国家经由单位对每一个体制内的人负责,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了社会失范的可能性,实现了社会控制。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当前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网格化社会管理是一种数字化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运用地理编码技术、网络地图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使其部件、事件数字化,同时将部件、事件管理与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到指挥平台,通过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管理空间和时间的无缝衔接。 (一)网格化社会管理的运行流程
图1网格化社会管理运行流程图1.信息收集。网格长对本网格区域内各类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居民矛盾进行随时排查,监督员在若干单元网格内巡视,在县级的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上报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领导批转的问题,由监督员进行核实。对于能在自然村(社区)解决的问题,解决后登记备案;需要上报处理的问题由自然村(社区)或监督员提交乡镇(居委会)处理并备案;需上报县级指挥中心处理的问题由乡镇(居委会)上报或监督员直接上报,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
2.案卷建立。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接收各乡镇(社区)或监督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信息,根据部件、事件的处理预案进行立案,并报值班班长审核。
3.任务派遣。县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值班班长将立案的案卷进行分解,确定责任单位,并交由坐席人员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
4.任务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指令,按规定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联合答复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协调各协办单位答复或解决,并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督促落实。
5.结果反馈。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问题处理完毕之后,要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系统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
6.核查结案。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的坐席人员利用短信和网络等方式通知相应区域的监督员到现场核查问题处理情况,并将信息反馈至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经坐席人员核查、值班班长审核后,若上报的核查信息与问题处置标准一致,协调服务中心将进行结案处理;若未达到处置标准,将由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立案督办。如督办未果将转交县效能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综合评价。在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平台系统中设置绩效评价模块,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同时,社会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发布问题处置情况和各责任单位的绩效评分,接受社会监督。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配套机制
1.“网格化管理”问题流转机制。在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领导组与部门、部门与乡镇(居委会)、部门与行政村(社区)之间建立问题流转办理机制。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监督员汇报工作情况、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每月底进行 经验 总结 和下月工作部署。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建立基础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分类,真正做到“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对群众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由行政村(社区)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乡镇(居委会),乡镇(居委会)再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通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县直各部门要及时答复或解决乡镇(居委会)通过社会管理网格化监督指挥信息平台提交的问题。
2.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于各部门、乡镇、行政村在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级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形式予以解决。
3.“五个每天”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以网格化社会管理监督员即网格员上报案件为切入点,监督员在负责区域内不间断巡逻,对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即“五个每天”:责任主体“每天维护”;城市管理监督员“每天监督”;社区、乡镇等“每天管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每天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对五类主体(产权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管理主体、执法主体)“每天评价”。通过“五个每天”管理体制,有效推进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管理的社会化和常态化运作,提高城市(农村)问题的及时解决率,改善城市(农村)面貌和秩序。
4.建立量化绩效考评体制。将社会管理网格化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以及报纸等媒体和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逐步推进监督方式的社会化和公开化。
(三)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
1.组织架构特点:
打破部门区隔,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以往的社会管理之所以没有效率,原因是社会管理的职能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当中而没有形成合力,社会管理的问题却往往是复杂多元的,远远不是单个政府部门凭借自己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这时候部门分立区隔的劣势就凸显出来了,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基本缺乏协调联动机制,出了问题之后互相扯皮,谁也没有勇气和决心去处理问题。而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其实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分拣和处置平台,通过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这个平台统一把收集到的问题加以归类和分拣。这样不仅避免了各个横向的职能部门自己分类和处置问题所可能带来的不科学和不积极的情况,而且形成了一个处理问题的协调和监督机制。不仅可以协调有关的部门来共同处理这个问题,而且可以对问题处理的最终结果形成监督和控制。
2.管理技术特点:
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格技术应用于政府的社会管理事业当中,实现精细化管理。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又一大特点是现代化信息技术和 网络技术 的广泛运用,可以说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就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到政府社会管理之后的产物。社会管理所一直面临的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幅度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所面对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散而且异质化的社会,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非常庞杂,而且我们社会管理的中心――政府也很难保证自身所有的政策都能覆盖到社会的边缘,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也并非那么强。不过,当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到社会管理当中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虽然整个社会的分散性和异质性依然没有改变,但是政府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可以显著地增强自身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的能力。尤其是在网格化社会管理中,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建立网格化社会管理信息平台,显著地增强信息收集和传递的效率,把社会管理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3.行政流程特点:
被动处理与主动吸纳并重,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双向互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往往是一种被动的社会管理模式,被动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问题的发现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和反映,而且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还依赖于群众的反映是否找到了正确的接受单位,并且相关单位对于问题的解决还必须是热心尽责的。而在实际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这些条件也不一定能够完全具备。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则创建了一个社会问题的收集和归纳平台,通过网格员的努力把社会问题发现和收集起来,而不是让单个的老百姓去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和介入。这样社会问题的收集就拥有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网格员的主动吸纳和收集,另一种是根据群众的反映。而且这两种方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双向互动的,网格员也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群众也可以对网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控制思维的延续――单位制与网格化的相通之处
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虽然是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管理模式,但是这种社会管理的模式却并非是完全创新的,其中仍然包含着单位制社会控制模式的基因,二者之间仍然有内在逻辑继承性。
(一)社会管理的核心推动力: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单位制中的企事业单位部分承担了社会管理职能,而这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由政府赋予的,而且从根本上来看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可以说是政府借由单位这只手实现了对单位中的个人的管理,虽然单位是个人的直接管理者,但是从根本上说政府才是最终的控制者,单位只是一个实现社会管理的中介工具。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虽然不是由单个的单位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但却是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这个大型“单位”的职能基本上是无限的,几乎所有的社会上的问题都可以由它去组织协调。这个网格化协调服务中心却并不是一个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是由政府创建的一个行政性质的组织,它的运行依赖行政资源,耗费公共财政。可见,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推动力还是政府及其拥有的行政权力。
(二)社会管理的方式:社会管理行政化的路径依赖
“‘社会管理’在中国基本上就是政府管理社会,是行政对于社会管理的吸纳和化解。似乎社会管理工作只能通过行政化方式来进行。无论何种需求都必须被吸纳到行政运作机制中才能得到化解与解决。”[7]在单位制中,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工作单位基本上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单位负责职工的薪资、升迁、调动等一切管理活动,员工需求的回应也只在单位内部进行。到现在,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方式依然是一种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县级政府建立一个网格化社会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推动网格化社会管理这项涉及到社会整体运行的公共事业,出发点无非是维持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但是采取的方式依然是行政化的,不是通过社会自身和自发的力量去维护社会秩序,而是通过再设立一个政府部门去统筹协调社会反馈的各种问题,而且对于反映的问题往往一股脑地通过网格化这一统筹平台加以分拣,然后分配到各个政府部门加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还充当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整个运行流程就是一个收集社会问题然后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过程,很少考虑 其它 利益主体的意见。这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与之前单位制下应对社会需求的 方法 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行政化路径依赖的结果。
(三)社会管理依赖“中介组织”:单位抑或网格
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单位的角色就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国家如果直接面向个人提供和分配资源,会造成行政成本高、执行效率低,所以国家通过单位来实现资源的分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其实是依赖单位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过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对于资源的垄断,个人也只能依附于单位才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较良好的社会资源,形成了一种双重的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个人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反过来讲,国家庇护单位,单位庇护个人,于是,单位就充当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中介组织。而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再也不可能去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个人也无需一定通过单位才能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于是这种依附与庇护的关系也就解体了。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国家对于社会的管控力的下降,整个社会的失范行为增多。这时候国家就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来增强对社会状况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网格也充当了一个中介组织的作用,既要向政府部门反映社会的问题,也要帮助公民个人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社会管理的目的:社会控制导向重于社会发展导向
“社会控制是指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8]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采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都可以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标。单位制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单位包办和控制一切的手段把个人牢牢地与单位连接在一起,单位成为个人与外界联系的唯一依托,个人必须通过单位才能获取必要的社会资源。这样一来,社会控制就实现了,国家可以通过单位来控制个人,进而控制社会秩序。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也是同样的目的,通过建立网格的方式把每一个公民个人都框到一个网格当中去,由网格员来负责向政府反映网格内民众的意见和问题,然后由一个统一的网格化管理协调服务中心来协调处理社会问题,进而通过社会问题的解决来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简而言之,不管是单位制还是网格化的管理模式,社会控制的意味在其中都体现得较为明显,都强调运用行政的力量来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单位制和网格化则是两种维持稳定社会秩序的管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没有强调社会本身的自主性和活力,推动社会本身的良性发展并不是这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目标。
四、超越单位制:网络化治理的生发
(一)网络化治理应运而生
网格化社会管理方式有一些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基因,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网格化社会管理就一点优点也没有,是一种应该被抛弃的社会管理模式。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内部横向的部门区隔,构建了一个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让它们联合起来去解决某一个问题的协调机制,提高了政府部门处理社会事务的效率。但是,政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联合还是很难达到社会事务的良性治理,因为政府虽然强大却并不具有完全控制社会的能力,社会的事务单靠社会中的某一组织――政府去处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更好地处理社会事务,实现优良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各个社会组成部分的协调和联合,于是,“网络化治理”便应运而生了。
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合著的《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 提出了 “网络化治理”的概念。网络化治理是“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供应商网络的政府管理”,当“政府横向联合并纵向推行服务的时候”,[9]政府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供应服务问题。 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政府将各种复杂的问题组合在一起,然后将需要提供的服务安排给各个组织,这样就可以创造一个广泛的、互相连接的、以顾客为导向的网状服务网络。“网络化管理主要表现是高程度的公私合作, 又意味着政府有效地管理公私合作网络。 网络化治理针对的是公共治理,除了传统的层级治理外, 还必须依靠各种合作伙伴建立起横向的行动线。”[9]
(二)网络化治理对于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补构和超越
1.治理主体的转变:从单主体到多主体。现在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主张政府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收集社会信息然后加以整合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治理的主体依然局限在政府这个单一的主体。而网络化治理的模式则认识到了在现代社会只依靠政府这个单一主体是不够的,任何单一主体都不具备独力建立良善社会的资源和能力,每个治理主体都只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有比较优势。所以,社会的良好治理一定是各个治理主体“各得其所、各尽所能”的结果。具体来说,治理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等四种不同类型的主体。政府只是治理网络中的一个中心和节点,并不负有处理所有社会事务的无限责任。
2.治理工具的运用:从强力管控到平等沟通。现在所实施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把每个人公民个体都框到一个网格中去,由这个网格来收集和处理问题,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管控式的。这种管控式的手段在现代社会的效用必然会呈现递减的趋势。而网络化治理则减少了这种管控手段的使用,着重采用沟通协商的手段来达成意见的整合。而且政府在其中依然需要发挥比较大的作用。“政府作为在政策网络中具有‘驾驭’能力的主体,灵活地运用各种治理工具,影响和协调其他主体的行为,发挥‘领航’的作用,实现对目标群体行为的改变,达到预期目的。”[10]
3.治理流程的再造:从单向度推进到螺旋式上升。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中,治理的流程主要是单向度推进的,网格员反映情况,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网络化治理则实现了政府的流程再造,“以业务过程为中心,摆脱传统组织分工理论的束缚,提倡公民导向、组织变通、向基层授权及正确地运用信息技术,达到适应快速变动的环境的目的,以期政府组织绩效的显著提高,进而推动整个组织结构的优化。”[11]可见,网络化治理的流程不是单线的,而是实现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双向互动,是个螺旋式上升的运行过程。
结论
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模式把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运用到了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较好地实现了民情的反映和部门的协同。但是这种社会管理模式依然具有强烈的单位制式的社会控制基因,期望再次把公民个人固定到一个个政府划定的网格之中,由网格员来反馈网格内的问题,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归口和解决。但时代已经不同了,现在的政府已经不再能够垄断控制一切资源,所以要想通过网格化的手段再次实现社会生活的高度组织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已经变得非常艰难。所以,超越这种单位制式的社会控制思维,采取网络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应该成为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这种主张多元、协同、互动的新型治理模式必将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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