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身于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方式,是一种将资本与高科技企业相给合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促进了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但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需解决。</P>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P>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P>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P>
(三)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美国著名技术创新理论家考茨麦斯基认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现行的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的需要。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这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艰难。</P>
(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拨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银行为防范风险也始终在控制科技开发货款规模,风险资本增长缓慢。虽然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推动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资金缺口仍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同时也不能有效分散风险。</P>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P>
(一)完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从社会募集而来,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资者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重要动因是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能带来高回报。为实现这种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运作和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投资者不会向风险企业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就无从建立。</P>
(二)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作用。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P>
(1)法律保障。</P>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同时还要修改《公司法》中与风险投资相抵触的内容。对某些暂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或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如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方面的暂行规定等。</P>
(2)信用担保。</P>
由于高科技风险投资风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设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各国政府还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我国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P>
80年代后,美国政府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进行了税制改革。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其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税收抵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转让费等的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提高其投资回报率。</P>
(三)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是否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风险投资需要大批精通金融知识、懂得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是联接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桥梁,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与风险投资家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P>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的商业化问题非常重要,然而如何评估一项成果的商业化前景,则需要懂得技术、管理、金融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风险资本运作主导型人才、企业管理主导型人才、财务分析评价主导型人才、风险控制规避主导型人才等四类人才。目前我国还十分缺乏全面具备以上能力的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同时提供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的快速成长提供必要的机会,建立涵盖经济、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网络。另外,还要加快风险投资人才市场建设,建立一个风险投资人才流动和升迁的市场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P>
(四)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积极介入风险投资领域,提供战略制定、产品定位、市场研究、资金筹措等中介服务,充当高科技投资项目供求双方的中介,沟通资金所有者与项目所有者,积极推动风险企业在的股票上市,充当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中介。大力培育各种代理、顾问机构,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在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运营及退出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在财务审计、技术估价、业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此外,还需进一步优化风险投资的社会环境和科技环境。</P>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
回顾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在潮起潮落的不同时期,风险投资的退出一直是投资机构、高科技企业、政府、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退出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成功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带来有效的回报,创业团队和管理层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创投资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环。
因此,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曾经热切地盼望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能够如期推出。但是,经过三年多漫长的等待,国内创业板的推出还是遥遥无期,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缺位已经形成了中国风险投资行业一个最大的风险因素。在中国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没有任何神秘之处,但是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设计切实可行的退出方案。很多知名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投资了几十个项目,而成功退出的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委,也是因为他们对于中国的政策和监管环境、创业企业文化的理解不够。根据中国的国情,结合信中利多年在国内外从事企业融资和投资银行、并在中国进行了十多个投资的经验,本文讨论了几种退出的方案,有些方案是具有比较浓厚中国特色的,希望和众多创投同仁相互交流。
一、境外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由于受到中国目前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限制,大多数境外风险投资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国做风险投资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这种类型的投资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网易、亚信、UT斯达康、金蝶等。境外可选择的资本市场有: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NASDAQ等。能否以离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从而实现投资退出,已经成为现在国际风险投资机构是否投资中国创业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决策因素。
二、境内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以第一种方式实现退出诚然是首选,但是,投资机构和企业都需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和人力来面对退出过程中的监管不可预测性。很多企业由于政策上的限制,采用了以境内股份制公司去境外发行H股的形式实现海外上市,从而大大降低了审批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股份制公司可以根据股权性质的不同,分二类设立:接受国内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以设立为纯内资的股份制公司;接受国外风险投资的企业,可以设立为中外合资的股份制公司。当然,此类上市方式除了发起人股受到公司法的限制,暂时不能实现全流通外,其它的利弊分析与第一方式类似。与不能实现全流通相对应的缺陷,就是尽管企业已经在境外上市,但是风险投资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变现或退出。令人欣喜的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入关后不断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于接受了国际风险投资的企业在境外上市监管的逐步放松,H股中的外资发起人股的流通也将是指日可待的,这点在B股去年9月份以后的政策变化中可以初见端倪。
三、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境内公司在境外借壳上市的案例很多,主要集中在美国的OTCBB市场和香港主板。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不会选择所投资的企业这么操作,主要原因在于(1)一般意义的壳公司由于不同的.历史原因,经营状况或市场形象不佳,特别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不同地区市尝经济、文化的差异较大,其内部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带来众多法律、财务、经营方面的风险;(2)收购壳公司的部分股权所需成本较高,需要大量的现金,除非实力较为雄厚的地产公司或贸易企业,一般的高科技企业很难承受,而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过桥贷款的方式又具有非常大的财务风险;(3)境外资本市场监管和披露要求严格,对操作借壳的企业或其财务顾问机构经验和能力的挑战较大;(4)即使完成借壳,之后的资产置换、业务重组、资本市场形象的重塑、二级市场股价的维护等一系列环节也将耗费股东和管理层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由于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具有政府、国有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国际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他们通过风险投资实现增值和变现的动力和压力没有那么紧迫,同时,他们的资金也由于国家外汇管制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投资到境外离岸公司,因此,对于这类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将被投资的企业培育到一定阶段在国内A股上市,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模式。上市后,也可考虑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获得商业贷款等形式,来变相实现资金的流动。对于国内A股上市这种退出方式来说,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内A股公司除了发起人股不流通以外,还有很长的上市等待期(如股改、辅导、券商通道限制、中国证监会审批等),很多企业很难自主决定和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点对于高成长的科技企业来讲非常不利。根据不全面的估算,中国目前有几百家企业在排队等候在上海交易所挂牌,这种等待期间暗箱操作的可能很大,其不透明性对于没有特殊背景或没有超大规模的公司,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和高增长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公正的。
五、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与境外借壳上市相比,境内借壳上市的可操作性和可控制程度相对会高一些。但是,与在国内主板上市一样,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风险投资基金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或置押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回笼。但如果操作方法得当,壳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定位在高科技投资控股上,风险投资基金作为A股公司的大股东可以让该上市公司利用帐面资金或配股增发的方式收购基金所投资的企业股权。只要这些企业业绩优良,收购价格合理,这种收购行为既能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变现的机会,同时也能增加上市公司的业绩。但A股借壳的操作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A股公司的后市操作能力。
六、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应该具有实际意义。这类产权交易模式比较适合企业所处行业比较朝阳、企业成长性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规模,但因种种原因不够上市要求和条件、或在二年之内无法尽快上市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投资机构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收购和兼并部门完成。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际战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愿意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以内资方式还是外资方式的股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变现。如被A股公司收购,最好是现金方式,如被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可以是现金与股票的组合,如最近讯龙公司被新浪收购以及邦讯被亚信收购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大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已经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机构和体系,担负着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构架技术与资本间的桥梁、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职能。利用这一有效运作的产权交易平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有机会与
七、管理层回购在接受风险投资之后的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后,管理层回购将是早期风险投资退出的一种选择。同时,由于目前国内管理层通过信托等方式融资渠道的拓宽,在不涉及国有资产前提基础上的管理层回购将越来越盛行。八、清盘对于投资后的企业,如果遇到经营不善、或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动、或受到市场和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投资机构只能选择清盘的方式以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综上所述,风险投资机构在考虑退出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法律和监管环境,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设计并执行相应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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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 发表论文网 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回购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前者是通过买股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的,是在引入风险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创业家或风险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家一项选择权,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时间要求创业家或风险企业按照预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价格购买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则是通过卖股股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即是给予创业家或风险企业一项选择权,让其在今后某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及股票价格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权回购时到底是采用买股期权或是卖股股权来进行,这主要看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风险企业是一家受到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则可能会采用买股期权;如果是风险企业急需引入风险投资,则可能会采用卖股期权。绝大多数股权回购是采用卖股期权进行回购的。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 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