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后果?后果已经出来了,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了11.5万元。
其实原告黄阳阳(现就职于某律所,爱丁堡大学博士)为“博士论文被抄袭”这个事坚持了11年,终于维权成功,实属不易啊。
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港城大读博,两人时常通过邮件进行学术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此时王超已经从港城大毕业,其发表的博士论文有很多内容和自己的论文草稿高度相似甚至相同,这或许是因为黄阳阳曾经把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一事,港城大也认定了王超论文剽窃,论文也被移除了学校官网。我去,就这样处理吗?是个正常人都会觉得处理太轻,何况是博士黄阳阳,于是就将王超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年6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王超博士的论文剽窃了黄阳阳的论文观点,侵犯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王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11.5万元。
这样的判决属于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完全合理的,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权等。
论文剽窃从《著作权法》来看,肯定是作品剽窃行为,王超教授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摘抄、复制原论文内容,这不是很明显嘛,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已经承担了,但论文剽窃还涉及到行政责任,而学校目前还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处分,只是暂停了王超的教学工作,也可能在调查。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一条就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发现作假怎么处理呢?第7条规定,申请学位的论文如果出现剽窃等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获得学位了,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从处决当日开始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能再接受剽窃人的学位申请。
还有要说明的是,学位申请人员如果是在读学生,那么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还要通报所在单位。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学校是不是应该给予王超教授行政责任,撤销其博士学位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要公之于众。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现在咱们国家对论文剽窃在法律、法规层面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按这些标准来完全没毛病,既然剽窃人家论文就应该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如果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再说了,法院已经判了,学校是不是该回应一下了。
应该就是水平是可以的。只不过在写论文上面。人比较懒惰,不想写吧。
理论不足以支撑研究的结论。数据出现严重问题。新颖性与创新性不足。
如果出现了上述的问题,那么盲审大概率是要被毙掉的。首先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能够支撑你最后的研究成果,具体是你论文的整体结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再进行总结方面的衔接上有严重的问题。我们在撰写完论文之后,我们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从论文的研究方法与你最终的一个结论之间是否有差异,是否是符合你自己的一个结论方向,那如果出现差异化,论文被毙掉的可能性也是会发生。其次论文的数据或模型出现严重问题,有很多的研究方法都需要提供数据进行支撑,当你论文中数据出现错误是一定会毙掉的,所以我们的数据一定要要求严谨和精确。撰写论文完成后,我们要进行对我们的数据重新检测,验算,看数据是否符合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最后新颖性和创新性不足。在当今下论文一定要体现出创新性与新颖性,不管是在理论知识上的创新还是在专业实操上的创新,都应该在你的论文中有所体现。在新颖性和创新性方面,我们要多收集和阅读文献,在别人的基础上进行挖掘深究。
你好,您是想问2022年博士盲审通过率低吗?通过率低,博士毕业论文盲审的通过率其实并不高,大概在60%以上70%以下。这样的比例看上去,虽然说超过了一半,但事实上也至少有1/3的博士,因为盲审不能通过,而会申请延期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