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疫情是我们的头号大敌,也是我们所有中国人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奉献属于自己的力量。除了在一线抗击疫情的医务人员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和人员都在行动,不管是管控还是设立检查点,都是应对疫情的必要措施,而在这个期间,也让我们看到了很多人性“黑暗”的一面。面对疫情,我们一定要做到守则、守规、守法!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1、不擅闯卡!
在疫情期间,很多的小区、村子都开始了自我的隔离,而且在各个的出入口都舍友社区人员、村干部、志愿者进行关卡的守护,但是依然有很多不自觉的人总是觉得自己特殊,想要出去放飞自我,甚至不惜大打出手、自报门户等等,比如“市局张松”、“奔驰辅警”等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而对于不听劝住闯卡的人而言,其实已经涉及到了法律问题,是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2、做好自我隔离、上报。
对于防病,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大于治疗,也就是一定要做好管控,不要让疫情进一步的扩大。所以,对于身体异常、外来人员、高危人群而言,一定要做好自我的隔离并且及时的上报。但是,在此次疫情期间,却出现了“报复性”恶意传播行为,好在这一幕幕都被监控录下来了,也能够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他们是确诊患者,后果不堪设想,而对于他们的行为,是属于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3、不得擅自哄抬物价。
在防控疫情期间,不管是日常的财米油盐还是防护设施设备,都是必需品,也是短缺品,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些人在此刻不是想着如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是想着发国难财,想着靠疫情一夜暴富。哄抬物价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对于我们普通百姓而言,如果遇到哄抬物价的行为,一定要取证举报,让他们受到应有的处罚!
疫情当前,匹夫有责。对于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可能能做的不多,但是做好了自我的防护、少给国家添麻烦,好好的呆家隔离就是最好的奉献。相比于那些自以为是、不嫌事大的人来说,我们更加显得平凡而伟大!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可以。毕业论文是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中疫情下诉讼时效问题可以写毕业论文,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个人传播疫情触犯的是治安管理法规,就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的是刑法,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