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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1500字

2023-12-07 10: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人身保险论文1500字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人身保险论文范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 :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

(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 [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为我提供一篇关于保险原则方面的论文(1500字以上)要有一个案例,其中要包括下面的一个原则:可保利益原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说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3.数个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问题:如基于物权或丨丨权而产生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抵押权人承揽人承租人等对于财产都具有保险利益,可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不同的险种。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三个原则亲属关系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和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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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吴定富主席上任伊始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现代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一个创新,这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诠释保险业的功能,赋予了保险业新的、更深的内涵。这是对保险业长期实践和服务社会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总结,是对传统保险理论和监管思想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保险业要加快发展,就要充分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更好地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保险的社会效益,不仅是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要求。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关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业属于第三产业,其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它可为行政机关、企事业提供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服务,还可为个人提供生命保障和生活福利服务。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的扩展,保险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越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保险的优越性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上,它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社会服务的缺陷,也可以减少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秩序管理和经济后备方面的不足,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多层次的,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它主要包括社会稳定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经济发展功能、公共管理功能和社会进步功能。  (一)保险对社会的稳定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以其良好的恢复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保护作用。保险可以帮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帮助个人及时恢复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短时间内恢复社会资源,保证社会和个人机体的正常运转。在发生经济危机时,保险还可以通过降低失业、保证政府税收和分担政府负担实现金融的稳定。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国际风险的冲击,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  保险对经济的调节功能,一方面体现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体现为对市民的消费引导。  1、保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现代经济是建立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的高度协作和保持连续性的基础之上,经济程度越发达,对此基础的要求就越高。保险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各部门。如果没有保险对各个环节的损失进行补偿和保持经济运行的连续性,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同时,保险将社会上闲散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然后通过银行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发放贷款等方式进行“二次分流”,将资金转入投资领域,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大力支援社会经济建设。  2、保险对市民的消费引导功能。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消费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尚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理性化,市场经济由原来的资源约束和供给约束逐步转变为需求约束和结构升级的障碍。引起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因素是保险功能未充分发挥,居民因对未来支出的预期不确定,消费信心不足,常通过储蓄金钱的方式以备不测。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原有的医疗制度、住房制度、退休制度等职工福利制度,调整了原有的固定、可预见的福利,因此,职工必须加强自身资金筹划,调节自有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压缩即期消费,增加储蓄存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市场疲软,未能有效地实现稳定市场、稳定经济、促进社会生产正常发展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可以发挥其功能,开发消费保障型产品,在消费者消费能力损失时给予补偿,分解消费者过剩的消费能力并转至补充未来的消费能力,保证均衡的消费能力,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  (三)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  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促进经济进步,这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要求,也是保险业发展后劲的根本所在。保险对经济的发展功能主要包括企业有效运行、资本市场联动及生产要素市场效应。  1、促进企业有效运行。企业投保保险产品,目的是通过保险直接减少和控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企业由于风险损失带来的财务波动,使企业更加有竞争力,其产品和服务由于稳定而价值更高。保险公司通过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向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通过费率的区别对待,对多年无赔款的企业采用优惠费率,对赔款记录较多的企业提高费率,以鼓励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通过规定出险赔款免赔额,促进企业自觉加强风险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控制企业的风险损失,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  2、资本市场联动。保险资金的积累特性,使得它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通常着眼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以长期性的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有利于实现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结构调整,进而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   3、生产要素市场效应。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良好的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对生产要素市场供需、生产要素流动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以生产要素市场中的劳动者为例,大量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建立,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极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  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如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趋于专断、资源利用率低、服务水平低等。保险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处理上形成了专门化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风险事故的管控,具有降低社会固定成本、替代政府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另外,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能够提供个性服务以满足个体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在非典疫情等公共卫生危机突发性事件中,保险的公共管理功能就十分明显,它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引导市民,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帮助政府排忧解难。又如,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比政府财政行为更有优势,并且会使政府受益。在农业保险上,保险也可以分担政府的保障压力。  (五)保险促进社会进步  保险能够促进高风险行业的发展,由此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高科技行业,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单位无法独立承担其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但此类行业对社会贡献度大,需要得到良好的发展,这时就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以解决后顾之忧,推进社会进步。  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且分布不平衡,加之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区间也存在不平衡状况,风险隐患较多。我国正处于建设时期,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发生社会性的重大灾害事故时,国家在财政补贴方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救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这时急需发挥保险的功能,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但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规模小,经营粗放,服务质量不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功能及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要充分挖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推进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上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途径:  (一)充分介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  1、保险介入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各个行业,风险不同,特别是那些高风险行业,由于其不稳定性,资源流入受阻,社会总资源在各个行业的配置也因此呈现不合理的状况。借助保险,各行业的风险可以较少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按照社会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配置,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2、保险介入大型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在建设国家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中,要善于借助保险的力量分散和转移项目风险。同时庞大的保险资金充分介入国家大型项目建设和地方建设中,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本来源,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增强保险资金的社会贡献度。  3、保险介入各项改革。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都面临着风险,有的风险还十分巨大,这时需要借助保险的力量进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保险充分介入改革过程,将有助于减少改革的压力,分散改革的风险,大力推进各项改革。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社会综合保障水平,建立起新型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住房、教育福利、家庭津贴、职业福利与社区服务在内的社会化、多层次的福利体系。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大力推行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既方便市民购房,也促进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样,保险有无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介入医疗制度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医疗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4、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  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由于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上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就会监督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避免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风险增加,从而约束了被保险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风险。保险介入社会公共管理,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维护合理有序的公共秩序。如在车辆保险中设置免赔率、无赔优待比例,可以鼓励行车人员遵守交通规则,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公共管理的实现。  (二)充分介入企业的经济运行  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积极开发、设计险种,增强企业防灾防损的能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提供责任保险等产品,保障商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以减少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害。通过提供信用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信用度,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大胆开拓市场。  保险还可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空间。企业的经营会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这是因为经营者风险偏好有差异,风险偏好低者会规避风险高的行业,使某些风险高的行业被风险偏好高者所垄断。在同一行业中,也有类似情况。保险充分介入企业经济运行,可以消除许多不确定因素,使企业的竞争趋于合理和公平,突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  保险充分介入个人的生产、生活中,能够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生命保障和消费调节两个方面。个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以较小的保费成本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保险产品充分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使得个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以延续,体现了社会文明,这也是社会管理的直接目的。保险可以保障个人的消费能力,人们在免除了对未来的担忧之后,可以大大减少个人对未来不确定事件而作的资金储备,保证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当个人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宽期限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融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之而得到了促进。

保险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险 意识越来越明显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险专业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1.9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4.8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3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11.4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1.28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98.4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7.77%。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16.5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208.7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924.4万元和975.2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1%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12787.7万元,占1:L49.4%,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2611.6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N3o.5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19.7%,低于全国平均值3.3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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