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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论文1000字

2023-12-05 18: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学概论论文1000字

法学概论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概论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关键词 :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1997.3.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关键词:教学方法《法学概论》贯彻和运用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同时要联系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最后,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答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四、渗透情感教育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1997.3.

求!法学概论的论文

中国可否移植沉默权初探   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内涵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
  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这套说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本文试从中分析沉默权的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探讨在我国建立的问题。
  一、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及建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的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是,在忽视沉默权的中国,文明发展到现在,开始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越来越频繁见诸于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中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位置摆到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
  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
  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
  (一)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
  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地交代了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不交代问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置之不理或进行翻供,那么在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将这些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一道阐述,法官也会根据“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判决,这就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相违背。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行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如自我辩解和辩护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作无罪、罪轻辩护的权利,这些规定符合沉默权的第一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这些规定还是与沉默权制度有很大的距离。应该说,虽然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隐约可以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一些身影。
  (二)我国是否需确立沉默权
  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
  1、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 、”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2、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
  3、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有学者提出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
  当然,沉默权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对沉默权的一系列制约措施。美国在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行搜查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的结合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英国也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是否适用西方的沉默权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能更好地认识这一制度的优劣,而如何更好地发挥沉默权的优势,有效地抑制它的缺点也成为了法学家探讨的问题。沉默权是文明发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但同时,它也为侦查人员的办案设置了不少障碍,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处罚的方法。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理念后,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如何使这种理念能够在客观上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的理念是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难以不开尊口。沉默权仍会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而流于形式。
  四、结语
  可以说,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的实践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实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因为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提前介入。也许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会积极加入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如何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文∕樊 平

【内容摘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倘若人们没有对“见死不救”现象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普遍道德认同,没有对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即使“见死不救有罪”成为法律条文,也不会有良好的结果。

引 言

针对社会上“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一些学者认为,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可以强制提到法律层面上。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等道德问题,一些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但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过分强调法律,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被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造成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
道德问题法律化,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道德规范的失望,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整合道德秩序。然而,“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始终,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却比法律管得更宽。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一、什么是道德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等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力量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范体系。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道德的执行和实施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像其他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关系的能力。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道德反映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二、什么是法律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内容由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法对个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测相互间行为如何。通过对法的实施,可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教育作用。而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强制违法者遵守法律。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法在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发挥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法律的产生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特别是成文法更具有系统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带有自发性和约定俗成性。
2.法与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或认可。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一般无需专门人员和机构制定颁布。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3.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4.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对等的义务。
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6.法与道德的作用机制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
7.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二)法与道德的相互联系
道德与法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首先,道德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法律的确定性、带来法律的滞后性,道德的发展能推动法律的前进;法律是对一般人的最低要求,但人类的发展需要高尚的人来导航。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其次,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5.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四、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

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因此,针对社会上“见死不救”的现象,倘若人们没有普遍道德认同,没有对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即使“见死不救有罪”成为法律条文,也不会有良好的结果。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与道德的联系可以分述如下:一是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二是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三是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四是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五是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六是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七是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八是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1页。
3.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作者系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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