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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2000字

2023-12-08 23: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劳动关系论文2000字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
  
  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
  
  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大学生劳动论文

大学生劳动论文1500字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劳动论文15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夙兴夜寐,洒扫庭内”,爱劳动是中华文化的出色传统式,连绵迄今。“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是农户脸朝黄土背望天的辛勤工作;“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是文人墨客隐者与当然亲近的烂漫劳动者;“夜来城边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是卖碳生意人的心酸劳动者。不论是哪一种劳动者,全是宝贵的,也是可亲可敬的。

但是在大家的身边,有的同学们不理解劳动者,常常要说“大家学习培训那么忙,劳动者太占时间了!”没有错,大家的同学们平常课程很忙,学习压力较为大,但这不是不报名参加劳动者的托词。学习培训和劳动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关联,在学习之余分配适度的劳动者是必需的。假如以学习培训忙为托词,一味抵触劳动者,便会变成一个总是学习培训的“填鸭式教育”儿,习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常生活,一旦离去爸爸妈妈便会和妈宝男一样。不容易做一顿饭食,不容易洗一件衣服,不容易梳理自身的屋子,不容易打线自身的日常生活,那样的连日常生活都不可以自立的优秀人才,到底是愈多愈好吗?一屋不扫,缘何扫天地?因此学生们,在忙碌的学习之余,抽出来时间来给自己或是为家中为院校劳动者,这自身便是一种工作能力的反映。

此外有的同学们不肯劳动者,她们常说“科技创新这么快,劳动者的事,之后能够交到人工智能技术啊!”“劳动者那么苦,那么累,干啥非要自身干?点钱让他人去搞好了”。实际上,如今高新科技发展了,各种各样智能机器人应用为之,能替代人们的一部分劳动者。富人能够掏钱,让他人去劳动者替代自身受这一份皮和肉之苦。而我说起,不报名参加劳动者的你看起来免遭了皮和肉之苦,实际上错过乃至丢弃了大量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你的不劳动者,可能错过了“亲自动手,衣食无忧”的信心引以为豪,可能错过了“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当以劳其筋骨,劳其筋骨”的精神实质磨炼,可能错过了“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的悠闲自在悠闲,可能错过了“鼓足干劲鼓足干劲”的雄心壮志。你的一时的懒散,务必给你丧失的这种精神实质实际意义上的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而付钱。由于,爱劳动自身便是一种精神实质的反映。

也有一些同学们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者,例如课堂教学上不专心致志认真听讲,入睡讲小话;班里随意吐痰,乱丢垃圾;饭堂里剩菜剩饭,浪费粮食。这种状况从源头上而言,便是由于没有亲自参加劳动者进而感受不上劳动所得的得来不易。设想,一个方知备好一堂课要花好多个钟头乃至十几个钟头来查看材料赏读文字编写教学设计的老师,他在听别的教师相近的授课的时候会犯困讲小话吗?一个起早贪黑一扫把一扫把清扫大马路环境卫生的环卫工人,他懂得往地面上扔一张碎纸吗?一个在炎日下曝晒和风里来雨里去犁田种田的农户,他会懂得丢掉小半碗没吃了的谷物吗?都不容易,更是她们参加了在其中的劳动者,明白了成效的得来不易,因此才会分外爱惜。因此学生们,仅有深层次劳动者当中,感受在其中的酸辛,才会爱惜劳动所得。而爱惜劳动所得自身,便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反映。

复兴中学的学生们,使我们爱劳动,人人有责吧,从自身的身旁琐事学起吧。干好每一次寝室和课室的轮值,为自己做一顿爽口的饭食,洗干净自身的每一件衣服,报名参加校园里每一次义务劳动,搞好每一次校园内青年志愿者……苏霍姆林斯基以前说过:“即然观念存有于劳动者当中,人就需要靠劳动者而存活”,劳动的价值不仅在造就化学物质当中,更能让我们产生观念和精神实质的盛宴。因此,学生们,劳动者有这般大的风采和功效,大家有没有什么托词呢?还怕吃啥苦受哪些累呢?仍在迟疑,等什么?

劳动的成长就像一部史诗,记录人类成长的历史,闪烁着先辈的智慧和征服自然的意志;劳动的结果就像一首赞歌,谱写人类进步的乐章,歌颂着先辈的勤劳和勇往直前的美德。秉承先辈的意志和美德,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劳动本身就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去提倡、去赞美、去歌颂。因为,劳动者最美,劳动最光荣。

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假如结束了劳动,不要说一年,就是几个礼拜也要消亡。

米尔说,所有现存的东西都是劳动创造的果实。

是的,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人类的祖先就是因为学会使用了劳动工具,才会蜕变成为今天社会秩序的主宰;是的,没有劳动就没有我们今天幸福的生活,中华民族正是通过日织月累的劳动积累,才让“嫦娥”上了天,才让“蛟龙”下了海,才能洗刷近代外敌入侵的百年耻辱,才能在也门撤侨当中从容自如。荣光,伴随劳动而容光焕发,光荣,劳动当之无愧。

无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我们都认为他最美、最真、最光荣。而糟蹋劳动成果、鄙视劳动行为、给劳动划上“三、六、九等”贵贱,甚至“坐吃山空”、“好吃懒做”、“不劳而获”都是可耻的。

没有辛勤的春播,就没有丰硕的秋收,这是自然规律,不可违抗。读书也是一种劳动,一种不断积累知识和技巧,让自己不断变强变大将来能够为社会进步作出更多贡献的脑力劳动。只要你今天付出汗水,明天走上社会你就能收获更多成果。如果你今天浪费光阴、虚度年华,明天你只能收获“竹篮打水一场空”,唯有“白了少年头,空悲切”。“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今天如果你什么都不种,当你真正步入“寒冬腊月”的年纪,唯有饿死。

没有一砖一瓦的堆积,何来高楼大厦的仰视,这是生活常识,需要认清。劳动创造的价值也许随着生活的结构会有大小之分,但劳动本身没有贵贱之分,所以对劳动,我们无须敬畏,而对所有劳动者,我们都要敬爱。试想,“没有大粪臭,哪来五谷香”,我们要敬爱农民伯伯;没有清洁工日夜打扫,何来城市干净整洁,我们要敬爱环卫工作者;没有老师教会你的一笔一划,又何来你们将来的“清华北大”,等等。既然内心要敬爱,就要在行动上珍惜,不要糟蹋粮食、破坏环境卫生、上课一心二用,毕竟,他们的劳动是光荣的,他们的汗水需要更漂亮的“开花结果”来肯定。

没有参与社会劳动,你终将退化,甚至被淘汰,这是历史教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参与社会的劳动改造,怎么能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不适应,又何谈光荣地“为人民服务”。记得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故事,古时有一个年轻人,从小不学无术,深得父母溺爱,直至成年,生活还不能自理。有一次,父母需要出远门,怕他独自在家饿死,于是在他脖子上挂了一圈面饼,但是最后他饿死了。父母回来一看,原来他把挂在脖子前面的吃了,而后面的他吃不到。这就是一个从来没有劳动经验的人的结果。在我们的学校,也有些同学家境比较好,在家里也视为掌上明珠,但我希望你们还是要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锻炼自己,唯有自己强大才是真的强大。

“鸠占鹊巢”说的是不劳而获的故事,被大家唾弃,是个贬义词。“好逸恶劳”说的是贪图享受,鄙夷劳动的意思,被大家不耻,也是贬义词。既然我们对于这种行为有如此明确的认识和感情色彩,我们坐在教室里,就不要玩手机,挥霍父母的血汗;我们走在大街上,就不要乱丢垃圾,糟蹋他人的劳动成果。相反,劳动是幸福的,是快乐的,也是光荣的,我们要刻苦耕耘自己的书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享受我们自己的劳动和收获。

总之,我劳动,我光荣;我尊重劳动,我拥戴光荣;我努力劳动,我就收获光荣。今天,我们站在历史巨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我们骄傲。这种骄傲的荣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继续传承,这种光荣也必将激励我们在学习和生活当中更加自爱、自重、自律、自我奋发向上。

劳动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对研究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力资源作为劳动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驱动器的作用,因此,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能从根本上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潜力资源,能够为企业向更大空间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不断提升管理能力。

一、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分配不妥当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内投入资本的数量是相对稳固的,劳动数量却是不断变化的。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支出,往往减少劳动力的数量,一人顶多岗的现象。但是,这种薪酬一定劳动量不断增加的企业行为,会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再加上精力有限,为了完成大量任务,难免出现错误,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的麻烦。

(二)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不科学

在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总要生产要素,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评价,就以劳动力的投入和产出为依据。劳动力经济学对人力资源的不断研究,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的评价,不仅要尽量增加劳动力产出,而且还要设定合理的范围,根据需要扩充劳动力队伍,再加上增强劳动力素质来协助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资本和人力资源替换不规范

通常情况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替代更多的劳动力。另一种是通过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完成生产规模扩大的要求。可见,资本和人力资源存在相互替换的关系。劳动者的数量和薪酬金额,与企业的资本投入成正比,无论增加劳动这的数量还是提高劳动者的薪酬水平,都会增加企业的资本投入所以,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人力资源数量,实现人力资源和资本的科学置换。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并未深入研究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关系,难以把握两者之间的规律和平衡点。往往是为了减少资本投入,大量裁员。当生产需要大量人员时,就会大规模扩招劳动力。这种随意、不规范的劳动力和资本替换关系,难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从劳动经济学出发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企业可以通过会计计算方式,分析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出发,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这种方案是系统性的方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和评价性,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企业将劳动力的薪酬设定为一固定标准,对劳动力进行收益和费用的计算,从而比较边际收益和边际费用的大小。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就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数量,相反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就需要提高劳动力的质量。这样科学计算,合理规划,才能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招聘标准和培训制度相结合

从劳动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除了要严格把控前期的招聘门槛,还要强化员工入职后的后期培训。大力挖掘自身条件优秀的潜力员工,争取通过投入较少的资本,为企业提升经济效益贡献力量。

(三)制定科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劳动经济学任务,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可以帮助企业持续稳定提升经济效益。企业在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详细调研员工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以及对工作的忠诚度,从而制定不同的.奖励层次,最大程度的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人力资源的长久性和有效性,实现企业综合效益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通过分析人力资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坚持以劳动经济学为指导,加强在优化配置、招聘培训结合、制定科学规划等措施,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媛.试论基于劳动经济学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J].时代金融,2015,09:184-187

[2]王金辉.从劳动经济学角度解剖人力资源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4,26:193-194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薪酬管理策略

(一)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于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管理人员,从理念、技术等多个方面展开培训,进而不断提升企业人类资源管理工作水平,以便于更好的制定薪酬管理计划。

(二)实施技能薪资管理

我国的众多农民工已经成为了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主要的员工队伍,农民工的去和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要做好针对他们的薪酬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当前这样一个劳工短缺的背景之下。换句话说,薪酬管理工作必须要注重引导员工自身工作能力的提升,让员工能够主动的参与培训。和这一战略相协调的应该是技能薪资体系的构建,也就是说基本薪酬体系或者浮动薪酬的设计都必须要结合员工自身工作能力的高低来进行确定,从而更好的激励和鼓励员工。

(三)不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在用工荒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与员工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合理、科学的设计薪酬结构。薪酬结构应更能体现岗位差异及绩效考核,即增加浮动激励部分的薪酬,同时细划薪酬等级,在内部各类、各级职位地薪酬水准上,要适当拉开距离,真正体现按能力分配、按技能、按绩效分配和奖优罚劣地原则,以此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

(四)采取弹性福利的措施

要结合基层员工的实际需求,采取弹性福利。弹性福利也可以称之为自助式的福利,是企业员工结合自身需求去选择福利项目。我们可以这样进行比喻:一个人拿着钱在自助餐厅里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食品。现阶段,很多的一线员工已经开始注重岗位所能够提供的“非物质因素”,特别是80后90后的新一代求职者,这些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诉求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另外他们也更加重视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所以企业必须要结合员工的不同需求,采取弹性福利。

二、薪酬设计方案举例

第一,基本工资的设计。设计的根据首先应该是员工现阶段的基本薪酬状况,其次是按照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薪酬水平。如果企业采取的是领先策略,那么就可以根据行业内标杆企业薪酬水平进行设置,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二,员工工龄津贴的设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其员工的流动性要比普通企业大得多,设置工龄津贴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长期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也会提高员工的离职成本。例如说工龄津贴可以采取分段制度和总额控制,前5年之内每年提高100元,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每年提高50元。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因为员工流动期一般是在前一两年,超过5年之后一般都会稳定下来。第三,福利的设计。在过去已有薪酬的基础之上再设置弹性福利。结合企业员工的工龄以及实际的需求来进行设计:首先是针对员工工龄来进行福利设计,例如说在企业中工作年满3年可以享受7天带薪休假,工作年满5年或者以上企业给予一定的旅游津贴等;其次是对优秀员工的福利设计,根据员工岗位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和各项考核指标,对优秀员工给予晋升机会、再深造名额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福利;最后是自助餐式的福利设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给员工列出福利“菜单”,这样员工可以朝着自己希望获得的福利的方向去努力,进而满足企业中各个层次员工的需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薪酬管理不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薪酬管理的战略方向、薪酬管理的理论原则等;而它的艺术性则通常体现在不同的薪酬结构组合以及不同的薪酬制度往往会带来不同的激励作用。因此在劳工短缺背景之下劳动密集型企业薪酬管理工作必须要深入的对其各个组成结构进行研究,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从而更好的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 论文2000字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
  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
  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
  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
  (三)关于试用期方面
  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
  (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
  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
  (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
  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
  (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
  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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