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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谈人性与道德论文

2023-12-06 20: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康德谈人性与道德论文

康德哲学思想深邃,博大精深,这是不言而喻的。人们每每谈起康德,总会不约而同的想到他的“头顶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以及他著名的“三大批判”,但对于他在宗教哲学方面的研究,则常常被人们被人们忽略。而事实上,《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的问世,早就弥补了康德在宗教哲学方面的欠缺。通过这本书,康德系统的阐释了自己对于宗教的见解。而在康德的宗教哲学体系里,最重要的莫过于他对于人性善恶的探究。而这,也是康德宗教哲学体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康德对传统人性论中的善恶观的否定

从康德的角度来说,宗教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我可以希望什么”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作为希望的主体的人的本性,继而对人的本性做出善与恶的评价。那么,人的本性,也就是人性,究竟是什么呢?按照通常的理解,“人的本性是指人身上与生俱来的、天赋的属性,而这种天赋的属性又往往是指人作为自然存在者所具有的自然本性。人们往往把人的各种自然本能、冲动和欲求,当作人的本性。”当然,康德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其次,传统的讨论里,关于人性善恶的说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相信人的本性生来是善的,只是在后来受到某些恶的因素的影响而走向了堕落。但同时他们也相信只要我们愿意,与生俱来的这种向善的道德禀赋会帮助我们恢复善性;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世界是从恶向善不停顿的向前进步,因为在人的本性中可以发现这种进步的禀赋,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太能迎合大众的想法。但这两种观点都在康德这里被推翻。康德认为:“如果我们说,人天生是善的,或者说人天生是恶的,这无非是意味着:人,而且是一般地作为人,包含着采纳善的准则或者采纳恶的(违背法则的)准则的一个(对我们来说无法探究的)原初根据。”而这个原初根据确实无法探究的。因为采纳是自由的,而我们在善与恶准则中进行选择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个疑问,即“我为什么选择了善而非恶”或“我为什么采纳了恶的准则而非善”,如此一来,我们就还要为这个原初根据在寻找根据,继而难免陷入类似于还原论的怪圈中。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前两种观点在经验上的检验都存在困难。故而有人试图在人性的善恶性归属中找到一种调和,即认为人性可能没有绝对的善恶,就人的种族而言,人可能既非善也非恶,或者既是善的也是恶的,还可能是部分为善部分为恶。这种论断虽然改善了前两种观点过于绝对化和片面化的缺陷,但康德认为,“假如法则并没有在一个与它相关的行动中规定某人的任性,那么,就必然会有一个与它相反的动机对此人的任性发生影响;而且,由于这种情况在上述前提下只有通过此人把这一动机(因而也连同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才会发生,所以,此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则而言绝不是中性的(绝不会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同理,康德也否定了“既是善的也是恶的”和“部分是善的部分是恶的”的假设。

康德宗教哲学中的善恶观

康德认为,人与人性善恶的探究往往有两种路径,即从时间上探究善恶的起源和从逻辑上探究善恶的起源。前者属于传统人性论的探讨思路,康德认为这一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故而他极力推崇从逻辑上寻找人性善恶的根源。其次,康德在探讨人性问题时,非常强调族类的观点,而非个人的特性。

康德对于人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的解读

在对善的讨论中,康德首先把这种原初禀赋与其目的相联系,作为人的规定性的三个要素,即“作为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作为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三种禀赋层层递进,从不以理性为根源进阶到以隶属于其他动机的理性为根源,最后发展为以无条件的立法的理性为根源,完成了人之为人的人格性的建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禀赋可以嫁接本性粗野的恶习,如贪婪等;第二种禀赋可以嫁接文化的恶习,例如嫉妒、忘恩负义等;只有第三种人格禀赋,属于一种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纯然敬重的素质,也就是道德情感,在它之上是不能嫁接任何恶的东西的。

康德认为,人身上的这些禀赋本身不仅仅是善的,同时还是向善的禀赋,它们不仅不会与道德法则之间产生冲突,还能够促进人们遵从道德法则。

康德对于人性中“趋恶的倾向”的解读

康德所说的倾向,是指一种偏好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与“一般人性完全是偶然的”相对立。与禀赋不同,倾向虽然也有可能是与生俱有的,却不可以被想象为与生俱有的。但另一方面,善的倾向可以被设想为是赢得的,本真恶或者道德上恶的倾向则是由人自己招致的。

同向善的原初禀赋一样,康德也把“趋恶的倾向”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方面的软弱无力,或者说人的本性的脆弱;第二,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为一谈的倾向(即使这可能是以善的意图并在善的准则之下发生的),既不纯正;第三,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即人的本性或人心的恶劣。5康德认为,前两个层次里,人性表现出一种不作为或不纯粹,即使为恶,属于人心所犯的一种“无意之罪”,但是“人心的恶劣”则属于“有意之罪”。它将人心中道德的动机置于非道德的动机之后,造成了道德次序的颠倒,使得人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被败坏了。从康德的主张来说,这种恶是真正的恶。康德强调,即使是行动上表现的最好的人那里,也同样存在趋恶的倾向。

因此,综合看来,康德对于人性善恶问题的观点是: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人的本性中具有与生俱来的恶的倾向。但是,又由于人天生具有“向善的原初禀赋”,因此,从应然层面来说,人本性应该为善。虽然有人斥责康德的这一论断,认为这样的想法太过理想主义而与现实脱节,但事实上,这种指责是错误的。康德并没有忘记在应然与事实两者之间寻找连结的纽带。他主张,直面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人心的败坏,重建人们本性里向善的原初禀赋的力量。

康德关于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的力量的主张

首先,康德指出,从逻辑上对人性的善恶进行探究虽然更根本,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为人性的善恶属性寻找时间上的起源也是有可取之处的。继而,康德援引《圣经》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因为受到蛇的引诱而偷食禁果,使得后世人类整个族群都因此而具有原罪的故事,康德认为人虽然因为外界的一些原因而陷入恶,但只要不是从根本上(即人的向善的原初禀赋)败坏了,就还是可以恢复善性的。换言之,只要人保有善良意志,就可以回到人曾经背离的那个代表了人的最高道德准则的善。

其次,康德强调原初的善就是要纯然出自义务地遵循个人在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而所谓的重建也正是要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因此,人们如果想要回到原初的善,一方面必须坚定的遵循自己的义务,培养自己的德性,纯化个人行为的动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做一个善良的人;另一方面,人们要学会经常鼓励自己,增强自己对道德使命的崇高感,以唤醒个人的道德意念。这一行动可以压制把我们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与生俱来的倾向,有利于在作为所有可被采纳的准则的最高条件的对法则的对法则的无条件敬重中,重建各种动机中的原初的道德秩序,继而以此为基础,重建人类心中向善禀赋的那样一种纯粹性。

再者,人类还可以借助宗教的力量,但是前提是,这种宗教必须是道德的宗教,而人们对它的求助也绝不能是单纯的祈祷,而是要在信仰宗教的基础之上,尽力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情,努力成为一个更加善良的人。

以上,是康德在《纯粹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对于人性善恶方面的解读。其实,总结来说,康德肯定人的趋恶的倾向,但同时也肯定人性本应该为善的理想状态。在人的善恶判定上,他是一个坚定的动机论者,提倡要肯定人们心灵上的善,而非从行为结果来判定善恶。对于人性的探讨构成了康德宗教哲学的基础。尽管后来的学者康德在宗教和人性方面的解读存在质疑,但就总体而言,康德的在宗教哲学方面的研究仍然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的,需要我们在以后的时间里更加深入的去学习和思考。

康德的道德与人性说的到底是啥

康德的道德律为绝对命令,以假设上帝存在,即物自体不可认识,也即人的理性是有边界的。人的理性不可证明上帝存在与否。为证明至善,我们必假设上帝。这个上帝也可称佛、称道、称规律。人是有局限的,只有从上帝那里找到至善的动力。道德是至善,与上帝相同。人有追求道德至善的绝对命令,这个命令会自我遵从。人的意志的本质是自由,因自由而有承担的义务,意志本无善无恶,人性的善与恶,只是意志的表象显现。康德对道德的肯定,挽救了我们对人性的信心。人之初,道为善。

康德的道德哲学(2)

康德道德哲学浅析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被称为道德金律的“绝对命令”、道德的三大命题、以及《实践理性批判》中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实践理性的判断力模型论和实践理性辩证论的三大悬设概念的简要阐述与分析,对康德道德哲学进行了细化与整理,为进一步研究康德的道德哲学提供了理论平台。

关键词 道德哲学 绝对命令 实践理性 康德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从功利主义角度而言的道德哲学,是有利于集体和国家民主的道哲学,所谓“思想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他的核心思想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道德与法律是不同的,道德从内在要求自我,法律从外在规范自我。对于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从利益的角度来看不会存在共同的道德标准,因而道德会成为相对论。康德的道德学从功利主义思考人的价值,从伦理视域来考虑涉及人的善,是对人生存状态的关注,现实又具体。他通过现实案例以及道德情景模拟阐述了先验的、形而上学的、非经验层面上的道德分析,通过德性问题,宗教信仰问题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政治有相通之处,康德的道德学对现实状况、道德建设进行思考,解决怎样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纯粹的人。外在的强制灌输只能让人成为权力的奴隶,成为只会听话、服从的人,而道德要实现的是自由的人,至善的人。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主体性为基础,以理性为思维方式,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独具特色的启蒙现代性道德理论体系,康德是现代哲学的代表,他开启了现代西方哲学的新思路。

1《道德形而上学》基本理念

康德道德哲学是义务论的伦理学,注重的是道德法的普遍存在性,从德性的角度,努力促使道德法更加完善。人类肩负有怎样获取更多知识、掌握真理的道德使命,善恶价值观具有人的主观性,它根据人设定标准,达到的就称之为善,违背的则称之为恶。康德在看过卢梭的论著《爱弥儿》之后对道德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认为追求自由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在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提到,知识非但没有促进人类的发展,反倒破坏人类,科技进步影响着人们,它促进了邪恶,违反了人的本性。知识不是德性的培养,只有自由才是按照道德法则来实践选择,才是追求幸福的动力。“自由是道德存在的理由”,“道德是自由的认识依据”。他指出:“道德律使人认识到人在实践中事实上是自由的,并反过来确定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这样一来,自由就由于存在着道德律这一事实而不再仅仅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设想的那种可能的‘先验自由’,而成为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即‘自由意志’了。”

康德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简要地把道德哲学这一概念从一般大众通俗道德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最后进入纯粹实践理性,他由先天的理性出发,一直到道德最后必然走向自律作为最终目的。康德所说的“道德律”称为“绝对命令”,指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一切支配个体行为的意志所遵守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规律,但它不是指具体的道德规范。康德认为,在自然界中,每一事物都按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是按照客观规律的概念,按原则行动,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经验、感性欲望、利害关系条件制约的。绝对命令,即道德考虑的普遍性,是每个人的人性,每个人独立的、自我决定的人格,是本体人、非经验的人、理性的人。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只有一条,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后来这一原则被称为伦理学上的“金规则”或“金律”。它成为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一切日常道德判断的最终根据。其它的道德规范、道德主张乃至道德行为都由此派生,并能够由其进行检验,这即是我们对道德所能言说的最低限度。

在《原理》中康德谈到了道德的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第一个命题限定了道德是人的主观准则,第二个强调了准则是人主观准则中的客观法则,第三个用了“尊重”一词使主客观相统一。“尊重”是通过理性概念产生出来的情感,是规律对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对这种规定的意识,尊重的对象只能是规律,尊重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准则,才能使自在之物与现象相连。准则对特殊人具有效用,法则则是任何人对任何情况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的应用是有条件的,法则任何时候都必须如一。康德为道德以义务论的视角出现,从形而上学开始为动机,在德国思想上具有法国大革命式的伟大变革。康德谈论的人,是进入社会状态中的社会人,强调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性,每个人都参与立法。意志是道德问题的起点,从义务论出发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

2《实践理性批判》基本理念

人的活动无处不存在哲学,不涉及善恶,只要是按本能来做的都隐含着道德评判,只是我们未意识到。实践理性指出,道德不立足经验,而立足超验。从自由产生的绝对命令才是道德法则,而不是由个人产生,一切具有创造性的实践活动,都是先有目的,再创造出合乎理想的理论认识。这是先有道德法则,再有善恶动机,最后产生道德情感的过程,是由一般到具体的过程。道德法则是理论,如果没有行动将只是空谈,道德情感是文明的产物,道德是后天培养的,道德王国来自人的创造。

在《实践理性批判》要素论中康德指出:“我所说的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实践理性的对象是以自由的原因性,也就是善恶概念为前提,“所以,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康德认为一般实践理性是不纯粹的理性,它的对象能够称得上真正的善的标准,却依赖于纯粹实践理性。康德把这一现象称为“方法的悖论”,即“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哪怕这法则表面看来似乎必须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德性,任何能够达到幸福的功利考虑都不能被称之为真正的善。因此,实践理性的对象是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对象”是借助行动而生成的诸事态,是行动自身,“自由”是指选择的自由,而不必然是指先验的自由,因为对象不必是纯粹的和自律的意志的对象,后者是先验地自由的。对于善、恶有着三种不同的含义:某些东西出于任意的目的而是善的,也可能出于实际的意图而是善的,或是出于义务性的和必要的意图而为理性存在者自身所主张。因此康德就区分了三种善的类型:即或然的善、实用的善和道德的善。由此可见,对象是一种具有特定禀赋的意志,是能够根据法则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行为的禀赋。道德行动的唯一目的就是守护法则的统治,任何道德行为都部分地实现这一目的。   判断力是一种将概念或规则运用于具体情形中的技艺或能力,康德认为这种才能是属于天赋智慧的,无法通过对其他规则的学习而改善,就像一个在医学上博学的人可能掌握了相当可观的理论知识,并通晓诸多规则,但唯有那些使原生的天赋获得完善的实践才能使他成为技艺精湛的医师。康德认为,考察一个人如何能说出“这张盘子是圆的”是很容易的,因为盘子的经验性概念就包含了圆这个几何概念,并且我们既能思维一个圆形又能直观一个圆形,但如果要考察一个人如何能说出“太阳晒热了石头”却很困难,因为没有任何可以从中抽象出的,并且能够外在地运用于其上的直观或材料,康德用图型法解决了此问题。对于纯粹实践判断力来讲,此法则是理性的法则,而非知性的法则,并且仅仅直观对它来说却并不充分。根据法则而发生的事件的图型对于该事件的知识来说是必要的,然而,在实践中,法则自身的图型,对于感官经验中的可能事件与并非是自然关联的法则之下的某一原因的联接仍然是必要的。模型也必须能在一切自然概念和应然概念之间充当作为中介的“第三者”。康德充分扩展了作为自然模型的含义,它被视为是通过我们在其中的行动而实现的目的王国。自然自身,而不只是其法则,被认为是一种模型或符号,然而并非是作为道德的目的王国。

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中康德主要论述了三大悬设,即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是达到实践理性的最高对象――至善的必要条件。作为实践理性,是从实践有条件的存在寻求实践无条件的存在,再寻求实践理性无条件的对象全体,这是一个有自然追寻自由,有自由追寻人类最终希望至善的过程。达到“至善”的途径是把道德和幸福相结合,但在现实生活中,德性和幸福往往是分离的,二者是二律背反的关系,正如“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不乏恶徒”。“那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个条件)构成德性,反之幸福则虽然构成至善的第二个要素,但却是这样构成的,即它只是前者的那个以道德为条件的,但毕竟是必然的后果。”由此可见,只有德性才是至上的善,是至善的第一条件,而幸福只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并且只有当它被道德制约并作为道德的必要结果时才是这一要素。德性是最终实现意向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实现的圆满条件是灵魂不朽,即有理性者的存在及其人格的无限延续。“所以至善在实践上只有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才有可能,因而灵魂不朽当其与道德律不可分割地结合着时,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幸福是实现自然与意志的全部目标之间的和谐一致,它的圆满完成要依靠上帝存在来作为至善实现的必要条件,唯有上帝才能够赏罚分明,能够掌握德性和幸福之间最恰当的比例。康德把神的存在当作人的道德自由所需要的手段,而不是要把人当作上帝的奴仆,唯有人才是自然万物的主人。人只是因为自身生活的需要才在主观上假定有一位上帝。至善存在必有三大悬设,但意志自由式至善的充分条件,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是至善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意志自由条件下至善才是可能的实践对象,只有依附于自由之上的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

3总结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论中指出:“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星空宇宙,广阔无垠,浩瀚无边,在沧海茫茫之中,人只不过是一叶扁舟,无足轻重。把绝对命令作为道德法则,把至善作为必然要求善,把德性作为先验的自由,必然要求与人世间的幸福相匹配。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人达到了绝对的自由,但那只是一种希望,它却依赖于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两个设定。自由只是一种希望,这区别于唯理论所认为的自由必然实现,也不同于经验论所说的完全否定绝对自由,而是让自由承载了新的意义,使其具有了形而上学的特点。康德拥有认识能力,能够领悟宇宙的自然法则,甚至能为自然立法,但他永远也改变不了自然存在的有限性。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更是理性的存在,是理性目的王国中的一员。理性为自己立法,道德法则是意志自律。人能够顽强地抵挡自然法则的束缚与限制,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当人遵守道德法则而行动时,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具有了超越感性、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可以说,在现当代,康德道德哲学不仅没有凋谢,反而继续影响着道德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浅论康德与孟子伦理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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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康德 孟子 伦理思想 道德

论文摘要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上,康德和孟子都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与人格尊严。在道德与幸福的问题上,康德与孟子都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而孟子坚持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在理性与情感的问题上,康德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而孟子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合一的义理架构。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并不同于孟子对道德法则的“愉悦感”。

康德(1724-1804 )是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所阐述的道德哲学、伦理智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孟子是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在中国思想史上地位显赫,被尊为“亚圣”。康德与孟子代表中、西两大不同的哲学系统,有着各自的思想传统、思考方法和问题探讨的重点。尽管康德与孟子分属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的思想系统,探讨领域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探讨却有着诸多相似、相通的思路和见解。若对此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中、西哲学的异同和会通问题。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伦理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在一切价值中,惟有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最尊贵的,非其他任何价值如智慧、勇敢、健康、财富、荣誉等所能比拟。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的,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然而,他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察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善良意志即道德价值,是一种超越一切条件的无条件的善、绝对的善,它之所以善,是因为善本身。康德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善良意志具有绝对的价值,而不只是相对的价值。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在逻辑命题上表现为一种定言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主体(人格)必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建立在无条件基础上的一种绝对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它”,它与建立在人的爱好、需要基础上的市场价值以及满足人的审美趣味的欣赏价值不一样。康德说:“和人们的普遍爱好以及需要有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不以需要为前提,而与某种情趣相适应,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具有欣赏价值,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作为有理性存在的人,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孟子在伦理学上与康德一样同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孟子认为所有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这种心的存在和发出是无条件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在孟子看来,人的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的发动,完全是因为不忍人之心或侧隐之心自身的绝对命令,并不是由于外在的原因。恻隐之心本身是绝对目的,并不是获取其他相对目的的手段。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道德的主体,先天地内在于人心之中。

孟子对“天爵”和“人爵”的区别,更是凸显了人的道德价值、人格尊严的绝对意义和无比崇高。孟子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又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人爵指社会政治地位,人有此地位,愈显尊贵。但是政治上的爵位是由居上位者所赐予,其价值由赐予者所决定,故是相对的。人爵所显示的价值并非是绝对价值(良贵),因为其价值由他人所决定并不是由自己所决定。绝对价值只能由自己创造、自己决定,而这只能是通过道德实践(仁义忠信,乐善不倦)加诸自己的道德尊严,此即“天爵”。孟子继承了孔子“君子义以为上”的道德绝对主义传统,把仁义道德看做是人最高尚的价值和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如孟子所说,“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康德伦理学非常重视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道德属于纯粹的形式法则,而幸福属于质料的“经验原则”。康德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普遍的、必然的,而作为幸福基础的“经验原则”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特殊的、或然的,我们不能“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别区别”。由于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普遍必然的,它必然排除一切感性原则或幸福原则。幸福原则是建立在个人的感性经验上,而个人的感性经验是极其变化不定的,无法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幸福只能是个人的主观的道德准则,却未必能成为普遍立法的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幸福的二元对立源于人是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存在。“作为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我的行动和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完全一致,而作为感觉世界的一个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自然会追求包括荣誉、权力、财富、健康在内的幸福,服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规律,受因果必然性支配,是不自由的。同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以服从绝对命令为原则,超越自身的感性存在,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因而是自由的。康德虽然突出了道德与幸福的“特别区别”及其对立,但是同时也强调“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肯定了幸福存在的必然价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自然事实。

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上,孟子与康德有相似之处。上面我们谈到了,孟子严格区别了天爵与人爵的关系,天爵相当于康德的道德原则,人爵相当于康德的幸福原则。在孟子那里,道德原则与幸福原则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分属于人的不同层面。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从人的感性存在来看,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自然生命之必有,属于感性世界,服从的是自然规律;但是从人的理性存在来看,人的感性欲求虽然是自然的“性也”,但是“君子不谓性”。“君子”代表的是人的理性存在,所服从的是超越感性的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而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我主宰的必然性,即自律、自由,而不是外在于主体、无法把握的盲目的必然性(“命”),即他律、必然。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自我立法、自我遵守,当然不能称之为“命”,所以“君子不谓命也”。虽然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感性生命所必须,但是它不能彰显人之生命的本质和尊贵。就幸福原则而言,人和动物并无根本区别,都属于同一层次的自然存在,服从的是自然因果律,毫无自由可言。但是就道德原则而言,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非常明显,动物无法超越自己的感性存在,而人却有理性能力去超越自己的感性制约,从因果必然性走向道德自由。

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实现善的完满性。康德通过深刻的分析论证,认为要实现“至善”,必须悬设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孟子虽然也象康德一样,强调道德与幸福的对立,但是孟子没有提出“至善”的概念去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在孟子伦理学中,孟子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孟子在义(道德)、利(幸福)之间却极力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续承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把追求个人幸福的人贬斥为“小人”。这为康德伦理学所反对,因为“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

道德法则与情感(爱好)关系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排除任何质料。道德法则只能由主体来提供,而不能由客观对象来决定。康德说:“道德律是纯粹意志的惟一的规定根据。但由于这一法则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只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一切意志客体。”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根据是纯粹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本身,而不是自由意志的全部对象,哪怕是“至善”也不能成为道德律的客观根据。

由于道德法则是理性法则、形式原则,这不仅要排除幸福原则,而且也要排除情感原则。康德不仅要排除对“物”的爱好、情感,甚至连对道德法则的爱好、情感也必须排除,以维护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绝对必然性,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质料的,而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形式的。在康德看来,“爱好是变易的”,“爱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不论它是否具有好的性质,而理性当事情取决于德性时不仅必须扮演爱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爱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操心它自己的利益。甚至同情的情感和贴心的关怀的情感,如果先行于考虑什么是义务而成为规定根据的话,对于善于思维的人来说本身也是累赘”。在康德那里,形式与质料、理性与情感是二元对立的,理性是情感的“监护人”,情感是理性的“累赘”。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强迫”,而不是喜欢不喜欢的情感问题。康德说:“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所喜爱的做法。但是像康德这样,“排除掉道德的一切感情因素之后,也就无力再将道德融人实践当中(以使道德可在实践中展现其必然性)。

在康德那里,道德主体是自由意志,即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一切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爱、同情等)均被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康德的道德主体性之架构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是义务与爱好二分的架构。人既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同时也是个感性的存在,而一切情感、爱好都属于感性的存在。既然感性自我与理性自我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紧张状态,则道德的动机只能是对道德法则的敬畏,而并不是对“义务的爱好”。康德认为,惟有以无限存在者的意志才能超越感性与理性的紧张关系,这种意志就是“神圣意志”或上帝的意志,而神圣意志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因为人始终是有限的存在。

与康德相反,孟子主张道德情感与实践理性的合一。孟子说:“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又云:“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朱熹对此解释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可以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心”是一种道德情感,仁、义、礼、智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法则(“性”)。在孟子那里,道德法则与道德情感实际上是一回事,心性合一,“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所说的道德情感不同于康德所批评的“病态情感”,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纯感性意义上的情感。正如法国学者于连所说,“羞恶或怜悯等反应都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然趋向而被体验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简单化地看成是感性意识的爱憎(不能列之为康德所谓的‘病态’现象,视之在本质上与道德毫不相干,甚至会对道德构成威胁,因为它听命于快感而不是以道德律令来控制个人意志)。这些反应是超越于传统的‘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之上的。

孟子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当豢之悦我口”,这继承了孔子“好德如好色”的思想,即赞同对道德法则的“爱好”,这完全是康德所反对的。“理、义之悦我心”中的“悦”,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愉快的情感。康德显然排除了这种对道德法则的好恶情感,道德法则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是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命令就意味着克服欲望的“自我强制”,不但不是快乐的,反而伴随着痛苦的情感,因为“道德律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由于感性的自然规律的必然制约,人不可能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一种完全愉悦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能悦理义之心的只能是无限者的神圣意志,而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人类根本不可能享用所谓的智的直觉;对康德来说,只有上帝的无法(为吾人)理解的认知方式这一观念可以被描述为智的直觉。对于作为被造物的人来说,由于不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因而永远无法完全乐意地去执行一切道德律则。人类若自以为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智性直观)的话,那将“迷失在狂热的、与自我认识完全相矛盾的神智学的梦吃之中”。康德否认人有智的直觉,而孟子认为人有智的直觉。如牟宗三先生所言,“儒者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这即展开了儒者之所以异于康德处。”

在康德那里,道德的根基或道德的动因是自由意志,而不是爱好、情感或其他效果。当然,康德在考虑道德行为的动机时,却保留了对道德律则的“敬重感”,表现出试图沟通理性与情感的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二元论之调和的一种表现。但是“敬重感”这种道德情感是排除一切情感、爱好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这种敬重感属于感性的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发生的主观依据或主观准则,而不是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或客观法则。孟子说“仁、义、礼、智根于心”,道德的基础或动因是“本心”,把道德本心“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即把道德情感作为仁、义、礼、智之道德法则的客观依据,这是因为孟子的伦理思路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是一体的、道德形式与道德质料是合一的。很明显,孟子与康德在道德思路上或伦理思想体系上存在明显的歧异。在表现形式上,虽然康德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道德情感,但是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决不同于孟子“理、义之悦我心”的道德“愉悦感”,因为敬重感“这种情感作为对法则的服从,即作为命令(它对于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告了强制),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在这方面毋宁说于自身中包含了对行动的不偷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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