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妇女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伟大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尊重妇女,爱护儿童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但是,有些人无视这些规定,歧视、侮辱、摧残妇女和残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迭有发生,一些地方买卖婚姻盛行,成为青年人争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拐卖妇女儿童、重婚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抱童养媳、溺婴、弃婴等恶习有所复萌,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当前,我国城乡正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与此相适应,司法机关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确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
摘 要:我国农村地区,代写论文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不仅给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其社会化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农村儿童的健康成长。深入分析家庭教育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探索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化;对策 一、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留守儿童正处在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时期,作为社会化影响因素之一的家庭教育对儿童顺利实现其个体社会化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1.社会化的含义及儿童社会化的内容 社会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社会与文化的人格,掌握该社会的公认的行为方式,其最后的结果是要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成员,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所形成的生活观、价值观等均影响个体后期的行为,因此,儿童时期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时期。儿童社会化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生活技能的养成。这是儿童社会化内容的第一层面,是首要的基本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初步的谋生技能。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 (2)社会规范的内化。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为了调整人际关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必须对每一个人的行为有所要求与制约,由此形成一系列的社会规范。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了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才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被社会认可、接纳,社会化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 (3)健全人格的培养和发展。人格包含着一个人道德情感、行为准则、智能、气质、意志和协调相融等诸多特质,是个体内部的心身系统的动力组织,决定着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个性心理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化过程就其内容来说是人格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始于人的生命之初。 (4)社会角色的学习。角色主要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遵循的与自己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相匹配的行为模式。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交替扮演着各种不同的角色。所以,每个人都要进行角色学习,如学习与角色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学习适合于角色行为的有关知识与技能及有关价值观念等,以便在社会生活中尽可能减少角色行为的偏差和冲突。 (5)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念。生活目标就是个人的理想追求,而价值观念是人们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的基本看法和总的观念,表现为人们对该类事物相对稳定的信念、信仰、理想等等。价值观念一经形成,就成为主体头脑中一种相对稳定的观念模式,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社会化,一方面要把社会目标转化为个人目标,另一方面又担负着培养个人价值观念的任务,使个人的目标和他的价值观念协调起来。 (语文网中网文秘频道) 2.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人的社会化是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通过社会教化与个体内化实现的。家庭教育在个体社会化中起着奠基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社会化途径所无法取代的。 (1)家庭培育着一个人最基本的情感。“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的典型,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面对面的富有感情的交往”[1]。作为初级群体典型的家庭,在培养人性方面的作用远远大于邻居、同辈群体等初级群体,它对一个人正常情感的培育是至关重要的。从婴儿呱呱落地开始,他就接受着母乳的喂养、亲人的搂抱及逗乐,在这里实际上他就接受了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情感:食物、温暖和互动,这种互动满足了孩子身体成长的需要,也影响着孩子的情感。随着个体的成长,这种情感的互动日渐变得重要,一个人是否懂得接受别人的爱,是否懂得给予别人以爱,这与他在家庭中的情感的互动有着很大的关系。 (2)家庭教育为儿童掌握基本社会规范奠定基础。所谓社会规范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和长期共同生活中确立的、为多数成员所承认和期望的行为方式,如风俗、习惯、礼节、禁忌、社会基本道德、法律等。一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社会也对他提出各种各样的规范要求。儿童对这些社会规范的获得主要通过家庭的影响和传授才能实现的。家庭是一个人最先进入的人际群体和社会组织,也是儿童接受教育的启蒙学校。儿童的行为始于模仿,父母是他们赖以模仿的对象。父母的饮食方式、衣着风度、行为习惯等都直接影响着孩子。同时,家长对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给孩子传授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职能之一。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3)家庭教育为儿童的智能发展奠定基础。儿童期是孩子智力发展的关键期,也是他们受教育的最初阶段。家庭的影响及父母的教育,最先在孩子“一片空白”的心灵上留下各种痕迹,而这些痕迹在人的一生中是最难磨灭的。因此,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家庭环境是最基本的文化环境,是开发孩子智力的首要的基础环境,其中父母的文化水平、家长的表率作用、父母的教育方式等因素对孩子的智力开发都有重要影响。尽管学校教育及其它教育对儿童的智力发展也有重要作用,但家庭影响、父母教育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为学校教育准备了必要的智力基础。 二、家庭教育缺失对留守儿童正常社会化的影响 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功能弱化或不完善,甚至使孩子处于“教育真空”状态,这对儿童的生理、心理、人格的发展,对儿童的社会化进程都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1.管理缺位 据有关调查表明,在父母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有825%的孩子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约有6%的儿童与父母一方生活在一起,其余部分留守的儿童在姑姑、姨妈、舅舅等亲戚家或独自留守。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大致为三类: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抚养监护;上代监护,指由儿童父母的同辈人(亲戚)来监护;自我监护型,即儿童自己管理自己。(网中 网公文) 2.教育滞后 留守儿童一般由祖辈照顾。由于农村老人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仅能以语言传授世代间的经验,无法给孩子以先进的现代教育。因此,这些留守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便存在着比其他家庭的孩子更缺乏良好启蒙教育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这些孩子以后的成长留下许多缺憾。另外,由于亲子分离,缺乏沟通,孩子们在学习方面出现的困难、疑惑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和疏导,致使他们的学习成绩一般都不如正常家庭儿童好。 3.心理脆弱 留守儿童正处在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在学习、生活或人际交往中会遇到比正常家庭儿童更多的问题,产生种种心理烦恼。他们特别需要父母的关爱、理解和帮助。而父母远在他乡,无法及时地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代养人中有些由于文化程度偏低、教育观念陈旧、教育方法简单,对孩子的照顾往往局限在生活上,而忽视孩子的心理需求和发展,不知如何去理解孩子,长此下去,使留守儿童的心理变得烦躁、脆弱。 4.道德滑坡 一些原来各方面都不错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有的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有的留守儿童沉溺于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极易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唆使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三、解决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的对策 1.帮助和引导广大留守儿童家长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家长要树立高度的教育责任感,树立为国教子的家庭教育观念。将孩子扶养教育成人,不仅是宪法赋予每一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因此,家长应具备高度的教育责任感,在完成教育子女这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中,不要借口发展经济等原因,忽视家庭教育,甚至放弃教育。每一位家长应尽力承担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教育好子女。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有积极的变化,也有一些消极的倾向。孩子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期,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家长正确认识这些变化,并不断矫正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将孩子教育成人。 2.推动农村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合作,是实现儿童正常社会化的必由之路 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在留守儿童的社会化教育中,尤其要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合作。儿童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的共同影响下成长并逐步社会化的。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教育体系。一般来说,家庭教育是基础,重在情感熏陶;学校教育是主体,重在理论教育,正面灌输;社会教育是前二者的延续和补充。三者只有进行合作,协调统一,优化管理,形成科学的育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儿童社会化的作用。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3.从长远来看,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应着眼于从根本上结束他们的留守生活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使农民离土不离乡就能富裕,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留守型家庭,从深层上看,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佳路径。因此,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是解决留守儿童社会化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问题,是当务之急。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城乡壁垒。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家庭成员团聚在一起,这是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要求。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是每一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造成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政府应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平等的权利。 (3)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让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的另一个“家”。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这既是缺位家庭和缺失亲子教育儿童的渴望,也是学校人本化教育的要求。因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计划地筹建寄宿制幼儿园和寄宿制中小学,把学校建设成留守儿童的大家庭和成长成才的摇篮。通过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教育和管理,不仅可以兼顾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且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 (语文网中网摘录,版权属原作者) (4)建立“代管家长制”。代管家长制,即教师和留守儿童结对,教师代行家长职责,从学习到生活全程负责。“代管家长”在一定程度上扮演家长的角色,使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多了一些嘘寒问暖的关爱,在学习上多了一些帮助辅导,在情感上多了一些交流慰藉,使缺位家庭、缺失亲子教育的留守儿童得到较好的教育补偿,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空间。 (5)建立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创建“托管中心”,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照管,为留守儿童提供看护、娱乐学习、生活指导等服务;“托管中心”要建立留守儿童专项档案和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并记录留守儿童每一天的思想、品行、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使老师和家长能有针对性地掌握留守儿童的真实情况;开通亲情电话,增加留守儿童与其父母的亲子互动和亲子交流的次数,让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享受到亲情的温暖。 参考文献: [1]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 [3]范先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网中 网公文) 回答者声明:非原创,希望提问者可以借鉴其中的内容。
法律分析:1.依法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会同人社部等发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规范性文件,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妥善审理女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推进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坚决依法纠正就业中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2.会同全国妇联等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会同全国妇联等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人格、安全、情感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1、增强妇女依法维权意识:
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必须首先增强广大妇女的依法维护权益意识,一是要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教育指导广大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时如何保存证据。二是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弘扬“四自”精神。教育妇女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明确妇女不仅仅是被维护的对象,还应是维护权益的积极参与者,既是被维护的主体,也是维权的主体。
2、建立健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抓好源头维权。通过为政府提建议,参与人大、政协提案议案,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维护妇女权益问题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使妇女维权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抓好个案维权。个案维权的范围非常广,涉及到社会、家庭、单位;程度有大有小,大到司法机关执法全过程的维权,小到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解决;涉及的内容多,包括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婚姻等。在我们审判过程中,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抓好社会化维权。建立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举报机制、诉求机制、援助机制、调处机制。形成“四大网络”,即: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投诉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济网络、法律维权监督网络,以促进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
3、不断强化人民法官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
要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腐观念。由于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法院工作人员如果不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腐观念,就很难积极主动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统一法官执法理念。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践行执法为民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时刻不忘,件件不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