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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论文数据造假

2023-12-09 18: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教育硕士论文数据造假

算数据造假,但是已经毕业,应该不至于被取消学位。

硕士论文算错也就是数据造假。如果论文数据的确存在造假行为,那就存在被人发现的可能,一旦被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据统计,数据造假发生最多的领域,第一是医学, 其次是药理学。硕士论文一般是由学校保存,只有优秀的论文才能被知网等网络数据库收录。

但是在论文答辩之前要经过审核的,还是要注意一些为好。 对论文的认真程度,要看你的答辩组的老师态度了,还有硕士论文在毕业之后,还会经历一次教育部的抽查, 如果到那时被发现出了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所以建议你如果数据可以得到真实的,就避免使用虚假数据。

论文数据重要性:

虽然审稿专家没有发现,但是并不代表论文发表出去后,别人发现不了。要知道论文发表出去,面向的是与你方向相同的人员,肯定会有不少同行业的人员阅读你的论文,若是发现错误,那么会质疑你的论文水平,也会怀疑杂志社及审稿专家的水平,对你今后在行业的发展并没有好处。

所以,一旦发现错误之后,就要及时联系杂志社或是审稿专家修改。尤其是医学方面的作者来说,任何一个小数的错误,可能都会影响整个研究实验,甚至会造成连锁反应。就拿药学论文来说,因为一个小数原则,可能导致某一项药品成分增加或是减少, 起到相反的作用,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而对于一件机械零件的设计而言,可能因为一厘一毫的差别, 而导致一批零件无法投入使用。所以发现错误后要及时修改,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表现。

硕士论文数据造假被发现的几率大吗

在造假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数据,无论有多合理、多缜密,都免不了被发现的命运。

当然,这种级别的学术不端是非常难以察觉的,就算被发现后舍恩声称自己计算失误也可以蒙混过关,外界很难认定他有严重的主观捏造行为。但从这时开始,这些不好的数据处理习惯就已经为以后更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埋下了祸端。

很多同学的论文根本也没有创新点,也就重新排列组合,旧瓶装新酒,其实大家都懂,根本没有任何学术价值,完全是为了毕业。

很多东西也是先有结果后有数据和过程,老板希望他是个什么结果最后凑数据,把不符合结果的数据都去掉,凑过程,把几次和结果偏离大的实验过程隐去不提。然后一篇漂亮文章就诞生了。

学位论文存在抄袭伪造,给予什么处分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硕士论文造假真的发现不了吗

目前来讲,硕士论文造假的话,其实也是能够发现得了的,因为硕士论文如果真的存在造假情况,被一些机构发现了的话,很容易就可以证明是弄虚作假的。而且现在来讲的话,论文真的如果造假了,被检查出来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有可能直接注销学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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