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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毕业论文题目

2023-12-06 11: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公安大学毕业论文题目

  警察中国百姓的守护者之一,致力于保护群众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年都有大量的热血青年从警校毕业,前往中国各个大小城市的派出所,公安局进行工作,下面是一些由学术堂整理出来的一些警察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为各位热血青年带来帮助。
  1、 警察权的异化与控制研究
  2、 贵州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培训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
  3、 武警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正规化建设路径探索
  4、 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
  5、 论警察进攻型执法行动的一般原则
  6、 江苏省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研究
  7、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8、 派出所调解纠纷研究
  9、 庄河市公安局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研究
  10、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制度的法律思考
  11、 唐山市交通警察业余体育锻炼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12、 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研究
  13、 袭警行为入刑之评判
  14、 中国公安机关警察心理健康状况的元分析
  15、 温州公安微警务运作中警民关系问题研究
  16、 缉私警察培训机制创新研究
  1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研究
  18、 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基层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19、 二战后美国纽约市警察渎职现象研究
  20、 河南省公安民警素质提升问题研究

关于公安管理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给些建议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
(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
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
(三)完成初稿
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
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
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
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
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
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
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

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

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河南自考论文题目

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一、公安管理方向

1、 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

2、 公安机关大接访工作效果分析

3、 公安派出所警务管理机制研究

4、 试论基层公安机关走出经费保障困境的长效机制

5、 试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

6、 跨地区、多警种的警务协作模式研究

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

8、 关于公安机关警务协作中的统一指挥问题研究

9、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警察职能演变

10、 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与犯罪预防绩效

11、 试论农村警务改革与发展战略

12、 论警察巡逻体制创新

13、 从公共管理视角谈社区警务的发展模式

14、 论新世纪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

15、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16、 警务责任工作机制研究

17、 论公安机关服务理念与勤务制度创新

18、 试论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9、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20、 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

21、 论奖励激励在警察管理实践中的运用

22、 基层公安机关勤务制度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

23、 试论对公安领导者权力运用的监控

24、 论警察激励机制的构建

25、 关于基层公安机关管理层级设置的思考

26、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质量的途径

27、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绩效的工作机制

28、 论公安经费开支的监督

29、 论公安机关规范化管理

30、 试析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管理

31、 浅谈公安机关警务保障体系的完善

32、 当前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分析

33、 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的公安财务管理

34、 论公安经费的使用效益

35、 浅析当前公安机关装备保障与使用

36、 节约型公安机关建设之研究

37、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38、 公安机关执行新财政收支科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9、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标准体系

40、 论岗位责任制对公安管理的作用

41、 当前公安机关推行目标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42、 公安民警工作满意度分析

43、 试论增强公安机关群体凝聚力的途径

44、 试论公安新闻发布会的有效组织

45、 论质量管理在公安机关的应用

46、 应对警务危机之策略

47、 公安机关危机公关之对策

48、 关于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价

49、 论公安机关非正式群体的功能及其引导策略

50、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51、 浅谈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改革与创新

52、 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分析

53、 关于公安机关优抚制度的思考

54、 社区民警角色分析与工作技能要求

55、 我国社区警务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56、 从市政管理看城市警察职能

57、 街面巡逻见警率与反应时间研究

58、 关于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思考

59、 论公安管理的效率增进

60、 浅谈公安领导体制改革和创新

61、 试论警务公开与公安组织绩效提升

62、 试论公安指挥中心职能

63、 社会治安预警机制研究

64、 试论公安领导力

65、 试论公安领导者如何有效地使用权力

66、 论公安统计对公安决策的意义

67、 政府应急管理框架下的公安应急体制研究

68、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的任务、特点和对策

69、 关于公安决策咨询机制建设

70、 论公安领导决策艺术

71、 论公安统计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72、 我国公安指挥体系研究

73、 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

74、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保障

75、 试论紧急警务现场指挥的情报信息工作

76、 紧急警务现场态势评估方法研究

77、 公安决策创新与超优目标设计思想探究

78、 试论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

79、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80、 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统计工作改革

81、 公安指挥的情报信息保障系统研究

82、 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83、 试论警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84、 人口管理信息化研究

85、 论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开发

86、 论公安信息系统对于提高警力的意义

87、 电子警务与电子政务关系研究

88、 关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89、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管理

90、 公安信息标准化研究

91、 电子警务若干问题研究

92、 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研究

93、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技术方法研究

94、 电子警务实施办法研究。

95、 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研究

96、 论公安信息化与警务效能提高

97、 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研究

98、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要素研究

99、 城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研究

100、 电子警务与公安管理创新

101、 国外警察信息化建设研究

102、 论如何实现公安管理工作信息化

103、 警务协同的内容与方式研究

104、 公安机关紧急警务处置现场指挥问题研究

105、 公安指挥处警预案研究

106、 警务协作中指挥关系研究

107、 论指挥中心在公安指挥中的作用。

108、 公安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研究。

109、 论如何提高公安指挥的有效性

110、 公安指挥机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111、 论公安机关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112、 论公安指挥模拟训练系统开发

113、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配置现状分析及改进

114、 论加强公安监督的途径

115、 关于当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116、 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

117、 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一把手”的监督

118、 用权变理论管理警察人力资源——对警力不足的思考

119、 关于公安机关警种合理设置的思考

120、 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改革研究

121、 公安机关行政权威流失问题研究

122、 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

123、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的战略思考

124、 现代国家构建理论与公安行政改革新思路

125、 试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

126、 论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

127、 论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作用

128、 论公安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创新

129、 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130、 论“战训合一”的公安教育培训模式

131、 公安机关人才选拔机制研究

132、 公安民警考核方法研究

133、 公安民警职位分类研究

134、 实习警察职业资格的标准和认定形式

135、 公安民警素质结构分析

136、 公安机关“从优待警”保障机制研究

137、 论新时期公安文化建设途径

138、 公安行政职能转变研究

139、 关于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之我见

140、 论外国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启示及借鉴

141、 试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工作

142、 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

143、 对公安机关末位调整措施的思考

144、 论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结症及解决途径

145、 论警察权力运行规范与制约

146、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147、 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整合

148、 关于当前公安监督工作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149、 试论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150、 论现场督察的实施

151、 论警务督察效能的提高

152、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惩防腐败体系

153、 如何加强对基层公安领导的监督

154、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155、 基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效果评估

156、 试论公安行政伦理

157、 构建学习型警队的条件分析

158、 警察绩效评估的价值分析

159、 试论警察绩效“评估链”

160、 试论社会公众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161、 警力下沉的经济学分析

162、 基层公安民警思想状况研究

163、 试论公安行政人格的完善

164、 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正问题的思考

165、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166、 试论公安机关的服务性职能

167、 论公安机关腐败治理体系建设

二、刑事证据学方向

168、 试论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特点和评价

169、 论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170、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71、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172、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构想

173、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174、 试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75、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176、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177、 无罪推定的真实内涵探究

178、 论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证据运用

179、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背离

180、 试论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适用

181、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

182、 试论刑事疑案及其处理

183、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

184、 试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85、 对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

186、 证据关联性含义及其判断

187、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

188、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及查案适用

189、 试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

190、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论

191、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

192、 试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

193、 试论证据意识

194、 论物证

195、 试论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明力的特点

196、 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

197、 论书证收集的程序保障

198、 论书证

199、 试论书证及其证明力的特点

200、 论证人资格问题

201、 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202、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作证的问题

203、 证人拒证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对策

204、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证法律责任的探讨

205、 刑事案件证人拒证追究制的立法构想

206、 论公民免证权

207、 证人作证义务初探

208、 试论强制证人作证的合理性

209、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

210、 试论证人证言的两重性

211、 论非证据性证人陈述的排除

212、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213、 建立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问题研究

214、 论证人证言的特点与运用

215、 证人证言失真原因及对策研究

216、 试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

217、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研究

218、 试论单位或组织出具刑事证言的违法性

219、 试论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220、 对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初探

221、 试析被害精神病人陈述的法律效力

222、 试论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223、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24、 浅谈同案犯口供的法律性质及证明作用

225、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

2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问题探究

227、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

228、 证明责任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

229、 论口供的特点与运用

230、 试论“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

231、 毒品犯罪案件中口供的鉴别与认定

232、 试论“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

23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规则体系

234、 论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

235、 试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法律性质

236、 试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证明作用

237、 试论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238、 试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

239、 试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

240、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241、 试论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和价值判断

242、 浅谈测谎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

243、 关于测谎及其结论的争议与评析

244、 论指纹检验技术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

245、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辨析

246、 刑事诉讼中鉴定的性质和范围

247、 试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其证明力

248、 试论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运用

249、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250、 论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意义及应用

251、 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

252、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

253、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

254、 论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

255、 试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256、 试论电子数据信息的证据效力

257、 试论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及其采信规则

258、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研究

259、 试论刑事证据的分类

260、 试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261、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

262、 试论传闻证据及其排除法则

263、 试论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264、 试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和价值

265、 试论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

266、 试论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

267、 试论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268、 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269、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270、 试论间接证据在预审中的作用

271、 论言词证据及其运用规则

272、 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273、 试论辩护证据及其运用

27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275、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276、 论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

277、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78、 试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27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80、 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

281、 试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282、 试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283、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28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285、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其防范对策

286、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

287、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

288、 高科技取证与严禁刑讯逼供

289、 论侦查阶段律师收集证据权

290、 试论违法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

291、 试论非法证据取舍的价值权衡

29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293、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

294、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295、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

296、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97、 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9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

299、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

300、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301、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30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

303、 对非法证据材料证明力问题的探讨

304、 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

305、 试论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06、 论取证难及证据制度之完善

307、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308、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

309、 论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与借鉴

310、 试论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311、 试论沉默权

312、 试论审判阶段控方收集证据权

313、 论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其运用原则

314、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

315、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316、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7、 论再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三、犯罪学方向

318、 非犯罪化研究

319、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基本观点评价

32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21、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32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323、 社会化与少年犯罪

324、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25、 论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

326、 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犯罪问题

327、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328、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329、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30、 当代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犯罪被害预防

331、 试论警察被害预防

332、 我国流动人口潜在被害性及其预防

333、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334、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

335、 网络接触中的被害性问题探讨

336、 创建无毒社区之理论与实践

337、 “无被害人犯罪”的预防机制

338、 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

339、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340、 家庭结构变化与少年犯罪的相关性

341、 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现象探析及思考

342、 “两抢”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343、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44、 城市化和农村人口犯罪现况浅析

345、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346、 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及其完善

347、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与趋势分析

348、 腐败的预防机制

349、 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

350、 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

351、 涉网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防范

352、 网络成瘾与上网中的越轨行为

353、 网络黑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与公共治理

354、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35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治理对策

356、 足球流氓的治理对策

357、 群体犯罪及其公安控制

358、 手机短信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

359、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

360、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

361、 浅析大学生犯罪心理及防范措施

362、 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预防

363、 论“擂肥”违法犯罪及其控制

364、 高校犯罪预防模式研究

365、 社区矫正研究

这么多法律论文的题目,我该选那一个比较好写呢?

给您另外选题了,如果符合您的要求,还望采纳哦!

浅谈教唆犯罪立法重构

内容摘要:近代刑法学中,各国学者一般将教唆犯置于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虽然把教唆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很多方面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可以脱离共同犯罪理论,在刑法中增设教唆罪,将教唆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讨论。本文以独特的视角对教唆犯的性质、概念、成立要件以及定罪量刑进行探索性设想,希翼对教唆犯罪有进一步认识。

关键词:教唆犯 教唆罪 共同犯罪

A brief talk 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Abstract: In the moder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scholars of all countries generally put the abettor into the research of the complicity. Although the abettor being regarded as a kind of special complicity has some rationality, it is difficult to justify oneself in many aspect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we can break it away from the complicity theory, and set up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in criminal law .we can regard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as the independent crime type and discuss it. This text probes into the abettor’s nature, concep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with unique visual angle .The author wishes that the text can help us to realize the crime of solicitation further.

Keywords: Abettor; Crime of Solicitation; Complicity.

近现代教唆犯理论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发展起来的,近代刑法学之鼻祖费尔巴哈对此起了开创的作用,为教唆犯理论研究提供了经典的哲学范式。但实践证明,将教唆犯置于共同犯罪中研究存在着一些问题。

可以将教唆犯独立出共同犯罪,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研究(暂称为独立类型说),建议在刑法典中增设教唆罪,具体设想如下:

一、教唆罪的概念

脱离了共同犯罪的范畴,可以将教唆罪定义为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此概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教唆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由于对教唆犯的惩罚是对教唆者主观恶性的惩罚,教唆人在主观上应带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引发他人危险性的主观意图,正是他的这种意图使教唆行为具有可罚性。而过失犯罪则不存在这种期盼他人危害社会的意图,主观恶性极小,因此不宜在刑法中加以定罪量刑。而且,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强调了两个以上的人“故意”犯罪,脱离了共同犯罪模式的教唆犯认定则有必要对“故意”加以强调。

其二,教唆者教唆的是违法行为而非仅是犯罪行为,即除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外,教唆内容还包括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点与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有很大差异。笔者认为,教唆者多次教唆多个被教唆人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不够成盗窃罪的小额偷窃,这种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极差,只要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受到刑法的追究。正是因为现行刑法的这一缺憾,使得不法分子在车站、码头教唆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偷窃得情形屡打不尽。

其三,作为教唆对象的“他人”应包括所有人。传统观点认为“他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完全责任能力人和在其有意识和意志范围内行动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教唆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被教唆人仅视为犯罪工具,即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者以被教唆的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既然设想教唆罪是独立的罪名,无论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还是从事违法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情节严重的、需要刑法处罚的,教唆犯都按教唆罪定罪,“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这一对象特殊性并不影响教唆犯本身的成立与否,被教唆人是否受刑法追究也与之无关,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其四,教唆犯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危险性,只是它的实质侵害是通过犯罪行为人这一媒介表现出来的,教唆行为并不受实行行为的制约。被教唆人是有独立思维能力、辨别能力的人,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可以止于被教唆人,可以不产生实质侵害。教唆罪是对教唆行为的惩罚,而不论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因此,在定义中无必要强调教唆结果,即“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这一要素。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教唆犯进行刑罚处罚脱离被教唆者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这一要素,而是将它放到量刑情节中考虑。

其五,教唆方法和手段有众多表现形式,包括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劝说、煽动、收买、怂恿、引诱等行为。有学者认为这些行为可以归纳为“怂恿”和“指使”两种。{1}笔者认为,“怂恿”和“指使”又可被概括为“教唆”,而且这种归纳意义不大。将这些行为归纳为“教唆”比概括为“怂恿”和“指使”更符合立法简明概括的要求。

二、教唆罪的成立要件

西方资产阶级将“教唆犯的成立”问题同样置于“共犯的成立”学说中进行讨论。关于共犯成立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笔者认为,应该从教唆罪本身的独立性出发,科学的提出教唆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

1、教唆犯的客体要件为社会管理秩序,而非被教唆人实施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但被教唆人实施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可视为间接客体。而教唆时,间接客体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如教唆孕妇在其分娩后杀害出生的孩子。“广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等,凡是犯罪行为,无不侵害某个方面的管理秩序。……,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2}教唆行为使社会管理秩序遭受破坏,鉴于教唆行为所侵害客体的广泛性及其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体要件上的同一性,我们可以得出教唆犯的客体要件为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客观方面又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除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外,还包括刑法没有规定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后者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学者认为这里要排除部分内容,如刑法规定的煽动型犯罪(即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等,由于刑法已将其单独规定为具体罪名,所以应将其排除在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内容之外。此外,刑法分则规定的引诱型犯罪和教唆型犯罪,如“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亦如此。笔者认为五种煽动型犯罪本身并不成立教唆犯,因为被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而煽动型犯罪是指对不特定人实施的鼓动,一般是对多人实施的。但是,这并不妨碍这五种煽动型犯罪成为教唆犯成立的教唆内容。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例,甲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乙教唆甲实施该犯罪,两罪都有作为,乙的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仍构成教唆犯。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与煽动型犯罪又有所不同,它本身成立教唆犯,但鉴于刑法单条列出,可将“幼女卖淫”排除在教唆内容之外,但该“引诱幼女卖淫罪”不能排除在外,理由同上。教唆的内容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唆使母亲不给婴儿喂奶使其饿死,则成立对不作为犯的教唆。

(2)、教唆行为的方式只能为积极的作为。关于教唆行为的方式我国有两大主张:一种是积极说,认为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教唆行为的方式,可以构成教唆犯的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消极说,认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实施。如果成立教唆犯的不作为犯,那么必有一前提,即教唆人负有因其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防止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然而,事实上教唆人教唆他人的先行行为已经构成了教唆罪。至于教唆人防止被教唆人犯所教唆之罪产生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3)、教唆的行为的强度,应是“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犯意的”教唆行为。教唆强度可以视为教唆行为的内在性规定在成立要件中加以规定即可。

(4)、教唆对象为所有人。这一点在概念中已作说明,故不在赘述。

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上文已经提到李希慧教授对主体要件的观点。笔者认为,李教授的观点是建立在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基础上的,教唆罪作为独立的罪是主观恶性较小的,与刑法规定的八种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也要承担责任的暴力犯罪不能相提并论。

4、主观方面要件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教唆者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教唆故意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教唆犯自己必须以故意犯之方式为之;再者,其教唆之行为,亦必须以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为目的”。{3}

综上,只要满足了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的要求,即成立教唆罪。

三、教唆犯的定罪量刑

在共同犯罪体系下,各国刑法通常已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115条规定,在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教唆已被接受,但犯罪没有实施,不予处罚。但是,在被教唆的是某一重罪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适用保安处分。如果教唆没有被接受,并且属于教唆实施某一重罪,对教唆人可处以保安处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避免用牵强附会的共犯观点来处理教唆犯罪案件,对教唆犯决定刑罚时应综合考虑教唆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谓教唆情节包括所教唆犯罪的性质、内容、教唆对象、教唆方法、教唆次数等方面。社会危害程度是指教唆行为对社会实际产生的危害轻重,主要考察被教唆人是否实施被教唆行为,被教唆的行为本身是否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等方面。只有全面分析教唆行为所起的作用和影响,才能正确把握量刑。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教唆者一旦着手实施教唆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因此,教唆罪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被教唆人是否实施实行行为并非确定教唆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准。教唆完成后,作为教唆对象的被教唆人思想上已经产生了变化,成为犯罪既遂形态。由于举动犯存在犯罪既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之别。笔者认为,鉴于谦抑原则和其社会危害性,对于教唆犯的预备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应不予刑事处罚。

2、关于被教唆人的身份是否影响对教唆人量刑的问题。若无具体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实施犯罪的,被教唆人因特定身份导致“从重处罚”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不得及于无此身份的教唆者。例如普通群众甲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非法拘禁,如乙因其身份需从重处罚,不得据此情节加重对甲的处罚。

3、应明确间接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间接教唆犯,是指教唆犯经过其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有教唆犯罪故意的第三人为中介,将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内容间接传递给他人的情况。间接教唆犯,有教唆故意,又有教唆行为,其具有刑事可罚性是不可置疑的,但持续三次以上的间接性教唆是不可罚的。对于其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规定,教唆教唆犯的,按教唆犯处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教唆犯,应取消其在《刑法》第29条共同犯罪中的规定,同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教唆罪。在量刑上,建议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有严格限定,如仅限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暴力犯罪等,这样既惩罚了教唆犯,也与教唆犯的性质相一致。同时还应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鉴于教唆犯的性质,对于教唆犯尤其要加强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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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 [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6,492-493.

注释:

{1}魏东.教唆犯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05.

{2}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33.

{3}苏俊雄.刑法总论:犯罪总论[M].台北:台湾大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199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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