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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总是毫不客气地走着,一转眼又到了年终,那么想要了解护士们将如何开始写自己的 年终 工作 总结 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护士年终工作总结ppt五篇,希望大家喜欢。
护士年终工作总结【篇一】
这一年我呆了两个科室,也接触了很多新同事,虽然同是肿瘤科,但是也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年初的时候我还是在肿五病区,初到这里心里还是很忐忑的,生怕自己适应不了新的工作环境,那时候恰逢刚过完年,科里的手术和化疗都特别的多,工作也特别的忙碌,记得第一个星期有一天我管八个病人就有一个是手术剩下的七个都是化疗,当时我都觉得自己手忙脚乱,生怕不能在下班前把化疗都打上去,最后虽然拖了班但还是把治疗都完成了,心里还是有点小小的成就感,但是我也在这个时候发现了自己的弱势,自己的做事速度在忙碌的工作面前算是“慢动作”了,别的同事事情一多动作都会快起来,我确觉得自己动作反而慢了,也许也是怕一快就乱中出错吧!但是我并不觉得动作慢是一件坏事,因为我觉得速度快必须建立在“稳”和“细”的基础上,我们是在为病人服务,每个环节的都要细心不能出错。记得刘护长也曾经说过动作慢不要紧,但是做事一定要认真仔细,这也是关系到责任心的问题。而且做事速度慢也可以从其他地方改善,比如说走路就可以快一点。所以我现在上班走路是健步如飞了。不过总体来说自己现在的做事效率还是提高了很多了。
每个科的工作习性还是有点不同的,肿五的血压和会阴擦洗都是由责任护士来完成,所以如果自己分管的病人测血压和擦洗的比较多,早上就要稍微比往常更早点到,以便能及时的完成病人的治疗。在这里护长很注重我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每天都会布置一点学习内容让我们回家温习,第二天早上开完晨会后护长就会提问,让我们回答以加强我们的基础知识。虽然有的时候回到家很疲惫还要去背书会觉得很难受很压力,但是回头想想背到的东西还是自己的谁也拿不走,也就觉得没什么了。
在肿五呆了几个月的时间,和同事们相处也学到了很多,虽然偶尔还是有工作压力,但是还是很开心。五月份我回到了肿六病区,回到了自己最初的科室,回来后还是有一种熟悉感,刚开始我被分在了二组,后来又调到了一组,在一组我一般都是分管后面八位病人,虽然是责任制护理,但是在工作上邹老师还是会经常的提点我,在她身上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她是一个很细心严谨的人,每做一件事都会去想到各方面,做事都很周全,跟她搭班会发现有很多需要像她学习的地方。在她的督促下自己的小毛病还是改了不少。我觉得自己今年最大的进步就是自己的穿刺技术吧。以前的话如果是不怎么看的清的血管,穿刺前我都会没什么把握,现在就不会有这种心理,而且现在也很少会重新穿刺,所以穿刺技术真的是需要多练,需要 经验 来积累的,以后还是要坚持不懈的学习。
其实学习东西最多的地方还是在肿六了,这也和护长有关,因为我们护长是个很注重各方面细节的人,所以很多工作都会做的更到位一点,就比如说巡回、查对、宣教等等。虽然这些在工作中的份量不大,但是却很重要。有一句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所以细节一定要做好。在肿六学习的东西是每天的点点滴滴累积起来的,学无止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认真学习。
回想自己一年的工作发现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说自己的理论知识还不够扎实,还需要继续努力。
护士年终工作总结【篇二】
_月_日,结束了在草堂病区内三的实习。对那里有很多的不舍!忘不了那里优美的环境,忘不了那里老师们的细心指导,忘不了那里可爱的护工阿姨,更忘不了那里亲切的病人们……离开科室的最后一天,与病人家属们道了再见,愿他们可以早日康复后出院。他们也祝我将后的工作一帆风顺,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护士。只是很简单的一些话语,却很窝心,非常的高兴。由于内三的工作一直比较繁忙,所以学习的东西很多,熟练了护理操作的各个过程,学会了怎样与病人搞好关系,做老师的小帮手和怎样独自操作,很适应那样的工作环境。
学会了用避光罩及微量泵输入硝普钠的操作 方法 。输液操作时,在排液过程中要做到准确、快捷,及时排尽空气,尽快密封好输液器,准确地给患者输上液体,把暴露部分用避光罩和被子盖严,防止漏光。微量泵输入硝普钠是治疗高血压病急性心力衰竭的有效治疗方法,严格完善的护理 措施 ,有效的提高了抢救成功率和促进患者的康复。
_月_日,我们集体转科,都回到了省医院本部,实习的第二个科室是肿瘤一。光听科室名字就让人毛骨耸然,因为这里都是患有癌症的病人,病情一定就比较严重,就算是外行人都知道,肿瘤科的病人不免会有一些放、化疗。化疗药物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光是呼吸道就会有所传播,要是将药液不慎溅入眼内或与皮肤直接接触,受到低剂量药物的影响,可导致诱变性、染色体畸变,具有致癌、致畸及脏器损害等潜在的危险,通常明显的会有白细胞减少,脱发,月经异常等症状的发生。
回到家里,我特地上网查找了这一方面的知识,了解了及时处理的措施与如何自护。化疗药物的配制要在专门的机器操作台上进行,以免溅出的液体和粉末在空气里传播。在配制前要戴一次性口罩,防止由呼吸道吸入;穿防护衣,戴一次性手套和橡胶手套,戴一次性帽子,都是对自己的保护。操作完后要将所有的医疗垃圾用黄色的口袋装在一起,并打上死结,然后认真的洗手。在加药与药液输完后拔针都要戴上手套,尽量减少对化疗药的不必要接触。在肿瘤科最常见的就是PICC(外周中心静脉导管),这样可以避免药液的外渗,安全性好,操作简单,有效留置的时间可长达一年。
初来肿瘤科依然是个不习惯的开始,在自己刻意去适应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不快乐的事情。这里的病人有的是术后等待康复的,而有的却是在等待死亡一天天的临近。因为相比内科,肿瘤科的病患病情较重,所以病人自己的病痛也相对比较严重,甚至难以忍受,自然他们的心情、情绪也不是很好。对于我们实习护士来说,一开始的确难以适应,不能很好的理解病人们的暴躁心情,也很不能忍受他们的“娇生惯养”。但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去,我也逐渐能理解病人的病痛以及家属的担忧,再设身处地的想想,真是不能让人接受。癌症!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多么可怕的两个字啊!它都可以与“无可救药”画上等号。我们能做的,除了本职工作以外,还可以给予病人以希望,带着一种充满希望的心情去做事情,让病人看到我们积极的一面。
作为护士,我们的工作是与病人的病情息息相关的。对于病人,对于这份工作尽心尽责也是我们必须做到的。我应该在工作时的绝对认真以及一份非比寻常的耐心。
护士年终工作总结【篇三】
我科在护理部的领导下、在科主任的大力支持下,全科护士齐心协力,圆满完成了年初下达的护理 工作计划 。对照标准,逐条逐项抓好各项工作,通过持续质量改进,有效的促进我科护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护理质量稳步提高,现将内科护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临床护理质量
每周开展质控检查有记录,认真落实各项护理安全 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落实率100%。急救物品齐全,处于应急备用状态,定专人管理,班班交接,质控护士不定期检查,急救物品完好率100%。加强药品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每周清点。高危药品有标识,定点存放,定点配置。符合率98%。落实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认真执行分级护理制度,基础护理合格率97%,一级护理合格率95%。
护理记录做到及时、真实、准确。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95%。为病人提供专科疾病健康 教育 ,健康教育覆盖率100%,知晓率90%。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及时上报,有原因分析,并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护理,确保全年住院患者无护理并发症发生(院前压疮除外)。加强安全管理,全年无大的护理差错发生。
二、院感工作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护士长及院感质控护士定期自查。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我院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置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无菌物品合格率100%。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积极主动接受院感知识培训。
三、培训学习
每月开展专科知识培训,护士在科内组织开展护理技术操作培训。每月开展护理核心制度培训,护理人员知晓率100%。在岗护理人员参加全员理论考核每年4次,考试合格率100%。参加护理部组织的全院护理操作考核,达标率100%。每月组织疾病护理查房、业务学习各一次。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组织开展专科急救技能培训,护理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95%。
四、优质护理服务
进一步改革护理工作模式,落实分组责任制整体护理。注重年资新老、能力强弱的搭配,并能充分体现对病人的连续观察。制定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与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护理难度及技术要求挂钩,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使护士对工作满意度96%。护士长每天对科室危重病人进行评估,检查护士掌握所负责病人的诊疗护理信息,督促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和心理护理。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满意度达96.5%。全年无护理纠纷、投诉。
五、存在的问题
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仍需要加强“三基”及专科理论知识学习。护理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个别护理人员危机感不强,存在工作欠主动的现象。健康宣教亟待加强。优质护理服务需进一步深化。
护士年终工作总结【篇四】
来到普外科担任护士长工作正值一年,送旧迎新之际,进行工作的总结和来年的计划,以作为对自己工作的 反思 和对来年的激励。
20__年,在院领导和护理院长及科护士长的领导、帮助和指点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病房护理管理
来到普外科工作一年,努力学习专科知识,克服业务上的不足。在抢救和病房工作人员紧张(如节假日)时,能身先士卒,直接参与病人护理。
按照护理质量的标准,建立各种工作常规。监控并记录各种质量指标,发现不足及时改进。运用pdca的质量改进方法进行楼层cqi项目实施,在实施中充分发挥护士的积极性,改进深静脉管理,促进病人评估的规范进行,改进病人的健康教育,改进交接班制度的规范执行。
促进病历的规范记录,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护士,帮助护士改进。
规范进行event事件的处理和上报、讨论。
人员管理
在20__年,本楼层接受新调入同志____,新参加工作同志____,均能安排规范的科室岗前培训,进行认真的带教和指导,所有的新进护士均能尽快的适应工作。
__年按照护理教育部要求,在收集了科室护士的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共安排护理查房1____,安排业务学习了____。
在员工激励方面,通过不断的护士及时评估反馈与季度评估相结合,帮助护士不断改进工作,并及时表扬好的行为来弘扬优良的工作风气。
通过授权的方式,鼓励护士参与科室管理,几乎每个护士都直接负责一项的科室管理内容,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
支持和鼓励护士的继续学习。有1____进行学历的继续教育,作为护士长,在工作安排上尽量给予方便。同时鼓励护士进行英语的学习,科室组织外科齐教授进行授课,帮助护士提高英语水平。
带教暂缺缺的情况下,能发挥科室护士的积极性,共同来承担学生的带教工作,各种小讲课获得了学生的好评,同时也提高了科室护士的教学能力。
安排____护士外出参加学习班。
护士年终工作总结【篇五】
我叫__,现年__岁,大专,护师,19__年_月 毕业 于__卫校助产系,被应聘到我院妇产科从事助产及护理专业,20__年_月走上护士长岗位,工作至今。现将20__年工作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
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我,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取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团体利益,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进取完成科室的各项工作。
工作成绩
20__年对于我来说,是提高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作为一名护士长我深深地意识到,肩上多的是一份职责,脚下多的是一份动力。护士长作为科室的管理者,在科室护理工作中起领导、决策、指挥、监督等作用.护士长的管理素质直接影响着科室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的利用程度。我深知护士长职责之重大。我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我,在科室工作尤其是护理工作中身先士卒,大胆管理,认真落实医院和科室的各项工作制度,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实现自我的追求而努力,工作勤勤恳恳,乐于奉献,认真负责,以真心、诚心、耐心、爱心、热心、职责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一个科室想求得发展,必须要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服务理念、观念的转变。
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护理要求。而转变观念,推动“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势在必行。作为一名护士长,我认真学习上级文件领会精神实质,针对科室有些人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思想,我多次组织大家讨论当前形势,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病人,全程优质”的服务理念,教育科室人员仅有赢得病人的满意,才能获得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经过学习,使大家统一认识,转变了“病人围着医护转”的传统观念,增强了职责感、危机感,提高了工作的进取性。工作中要具备良好的心态科室常常有很多不顺心的事摆在面前,如何调整心态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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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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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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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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