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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研究的方法

2023-12-07 01: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反倾销论文研究的方法

LZ这两篇我以前用过的。。感谢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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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

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
一、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诉讼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4、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纲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二、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又如,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9位。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在此基础上,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2662亿美元,增长6.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24亿美元,增长34.4%。与此相反,西方国家(除了美国)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还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嚣张,中国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密切配合,积极应付。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最初散装出口每吨售价仅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来的6倍多,结果不仅使企业利润成倍增加,而且避开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例如,重庆摩托出口到越南,对越南摩托行业冲击较大,迟早要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果我们由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绕过其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只有5起。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血本,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企图挤垮我国民族工业,独霸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上百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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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在确定倾销过程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增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反倾销税,从而有利于欧美国家保护本国利益。
2、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制度歧视”,总拿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文章,随意指定替代国,依据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3、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运而生,就产生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
二、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一)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美国“1974年贸易法”针对原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专门写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
欧盟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上明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在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一个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欧盟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以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度时期,因而有针对性的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三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四是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五是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欧盟标准第五条: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很明显,近期有关人民币汇价的争议,将会影响中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了跟国际接轨,我们相信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应会对人民币汇价制度作出重要改革。”[②]
三、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
(一)替代国制度计算方法的不合理
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值,也一律视为非市场过程中的“正常价值”。加之GATT的附件九《诠释与补充规定》中对第六条的诠释与规定说,“应当承认,遇有一个其贸易全为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性时,会有特殊困难···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做比较,常常并不合适”。所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正常交易过程的正常价值来代替标准。比如自行车,就找个同样生产自行车的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替代。可以设想,中国的劳动工资比台湾地区,新加坡要低的多。本来中国产的自行车的国内售价若与出口价相当的话,若按新加坡,台湾省较高工资水平生产的自行车较高的市场价比,肯定会构成倾销。所找的替代国生活水平越高,算出的倾销差越大,要征的反倾销税就越高。而且这种替代国的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推算价格”的计算上,例如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对原材料的价格也找替代过生产的原材料。这样推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必然远远超出中国实际较低的生产成本。
(二)寻找替代国上的不合理
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还表现在主理机关在寻找替代国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很大。例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这种选择应是“适当的 ”与“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委员会据此还为这种灵活性建立了一套选择办法,即要考虑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流程和生产标准的相同性,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等各种因素。但实际执行起来,就对中国产品而言,有半数案件根本没有考虑“相同产品”这个因素。“选择适当的替代国非常困难,如中国的情况,以往的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有可比性,新加坡、美国、日本都当过我国替代国,印度、巴西也当过,没有一个案子是合适的,比如蘑菇案,替代国不是印度就是印尼,我国的蘑菇是在野地中生长的,所以这个替代国的选择是不适当的,该案我国胜诉了。”[③]又例如,在糖精钠案中,美国商务部选盐酸价格时,在美国每公斤价格为3美分,印度则为2.8美元,美国选择了印度。
三)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不应当视我国为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就现实状况而论,我国有不少生产部门和行业也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机体制的模式,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与销售的。国家计委不久前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又将107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彻底放开,现由中央定价的仅有13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外国进口国的反倾销法,不应当无视现实,而坚持替代国的做法。欧盟从1998年1月7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欧盟给予中国‘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欧盟对中国产品启动反倾销程序更加灵活,更加方便,而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国目前‘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制约中国向欧盟的产品出口。这一问题也得到中国首份《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的关注,此文件要求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消除对华反倾销及相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慎用‘特保措施’,使中欧贸易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④]

四、中国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应对
(一) 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完善产业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的存在,由此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从近几个月推行宏观调控来看,政府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较早前中央政府更明令各地要控制物价,防止通胀恶化,种种现象表明,大陆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重大成就,但要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的确存在不少困难。”[⑤]根据入世谈判协议,“如果中国承诺在5年内完成所有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美国现行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和歧视性的单方进口限制的做法将予以停止。”[⑥]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同时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积极的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从市场、产品、管理等各个领域加快企业改革,尽快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二) 坚持对等原则,加强政府交涉和制裁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
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完全摆脱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困扰。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加强多方位政府交涉的力度,对进口国保持长期的交涉压力。同时,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以对等原则打击那些对我国采取歧视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 充分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之一,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WTO多边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美国、欧盟等国歧视的、不合理的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向DSB投诉,以彻底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地位。同时我国还应该组织专家深入的研究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与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一旦发现有条纹不符的地方,应积极向DSB进行申诉,以求其修改歧视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有关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扭转我国在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局面。
(四) 争取企业单独的反倾销税。
在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之前,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通过自身条件的完善,打破欧美“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则,争取各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弱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的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因为外国政府认为参加应诉的企业是积极配合的,应该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下放企业出口控制权,取消出口企业经营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制度;出口企业则应当提供:企业产品无需政府许可独立定价,企业有权进行协商并独立签定出口协议,企业的经营、销售等管理因素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且能够保留出口销售的收益等证据。

浅论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论文的结束语怎么写啊?

目前,我们多是把应对反倾销起诉的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参与,让政府出面,通过政府间谈判来解决;二是政府的间接参与,让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组织被起诉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三是强调企业加强反倾诉的信息与人员组织,提高国企(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也大都是国企)的应诉积极性。

  以上措施无疑是积极的、正确的,但这并没有从战略层次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看,我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调整来积极应对反倾销。一是通过产权制度调整,可培育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基础,使企业具备应对反倾销起诉的基础。二是产权制度调整可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不让企业仅仅为了完成出口任务竞相杀价,造成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可免除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地方被反倾销以后,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再转到另一个地方自相残杀,再次引起反倾销。产权调整还可减少政府的直接补贴,减少别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起诉。三是可以利用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并激励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企业产权制度调整,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使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对公司过分控制的状况得以改变,形成股权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以此推进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技术、产品、管理创新,丰富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加强产品差别、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以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只能着眼于价格竞争并易引起反倾销的状况。(来源:《经济日报》1月21日/张岑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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