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发表
发表于:2014-8-29 16:10:01
一、甘肃省经济法课程考评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考评体系的定位不准,评价理念落后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对教学过程全面、准确地了解,合理地调节、控制教学过程,使之向着预定的教学目标前进,是教学评价……
经济法学的设计与运用发表于:2014-3-27 18:20:53 点击数:278次
一、房地产价格问题的基本定位(一)房地产价格的法律性质定位我国《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权有明确的分类和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
高校经济法学课程革新发表于:2014-3-27 18:16:29 点击数:225次
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
经济法学下的问题研究发表于:2014-3-27 18:12:36 点击数:241次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
经济法学的几点思考发表于:2014-3-27 18:00:09 点击数:245次
(一)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构建经济法演生模式是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演化、演变及生成的逻辑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建构的基石。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西方法学范式下照搬的结论。由于忽视了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忽视了对“地方性知……
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变迁发表于:2014-3-27 17:50:00 点击数:232次
一、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发表于:2014-3-27 17:41:37 点击数:324次
一、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梳理(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
经济法学的价值观念发表于:2014-3-27 17:36:14 点击数:302次
一、传统法学侧重于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公平,经济法学侧重于社会规则公平研究经济法的意义和宗旨就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经济法学中的公平指的是分配公平。马克思……
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发表于:2014-3-27 17:20:36 点击数:394次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一)法律因素说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
经济法学教学的简化发表于:2014-3-27 17:08:55 点击数:274次
1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简化经济法学说纷纭,理论表述各有侧重,然而都无法回避和改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的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回归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教师把握教学的主动权,清晰学生对经济法学的整体认识。当然,即便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
小议刑事和解民间纠纷之规范发表于:2013-12-19 15:59:36 点击数:313次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
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探索发表于:2013-12-19 15:52:35 点击数:350次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
卫生法学本生能力培养之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7:36 点击数:428次
1本科生就业方向的制约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
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思考发表于:2013-12-19 15:44:40 点击数:340次
法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管理、文化等,它不但要求学生要掌握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这也是美国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本科后教育的原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
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释解发表于:2013-12-19 15:39:00 点击数:236次
一、正当性审思1.审思之基点:共同观念的澄清虽然赞成者与反对者众说纷纭,但双方各执己见、甚少回应,缺乏共同交流的平台。在辨析正当性之前,须搭建共同交流的平台:(1)探讨对象应当明晰: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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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小论文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
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2.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
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
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经济法学论文 论经济法上的知情权 摘要:人类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经济法上知情权开始产生。它包括投资者知情权、直接劳动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和国家经济信息知情权。经济法上知情权是劳动力权的权能之一,具有经济法的特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确立对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保护对保障社会个体劳动力权的实现、企业财富的创造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知情权;劳动力权 一、经济法上知情权的缘起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或称知悉权、了解权、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知情权于工业时代中后期开始兴起,它作为公众对工业时代统治阶级信息垄断的反叛工具而产生。20世纪中后期,工业时代逐渐接近尾声,以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为首,全球正拉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的序幕,信息时代开始到来,信息在政治、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信息被作为一种可以生产创造财富的物质,甚至与能源、材料并列,被科学家们称为组成世界的三种基本物质,整个世界正在信息技术产生的巨大的生产力的推动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人都希望及时准确地获得应有的信息,而信息技术的发达又使信息的传播更通畅,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独立性日益凸现。 知情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概念,首先是作为一种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进入人们的视角的。一般认为,它是由美国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在1945年1月23日的一次演讲中首先提出。在当时的语境中,它是指民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战之后,许多国家在人权法案、宪法层面上确认、解释知情权,并通过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以落实宪法所确认的知情权。20世纪以来,知情权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先后确立了知情权的人权地位。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境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也通过各种方式确认了知情权的基本人权地位。 而民法领域的知情权,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于合同等债的关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瑕疵担保义务、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等等。这些权利正逐渐从一项从权利,从附随于债权、家庭权、继承权的民事权利向法定的独立权利转变。在理论研究上,民法学者开始对民法知情权开始进行归纳,研究。在立法实践上,各国也开始对知情权进行明确地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444条清楚地规定了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告知有关出卖标的物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情况。”我国《合同法)202条也明确规定了贷款人的知情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济法上的知情权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它的产生与生产的社会化,协作化、信息的生产力作用以及经济生活中信息分布不均的现象密不可分。在个体小生产中,财富的生产、收获、消费和再生产都是单个个体自身的循环。其中用创造财富所需要的信息也是自己进行采集,为自己所有,和其生产成果一样,都是自给自足的,因此,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经济法上的知情权。工业革命之后,社会分工开始细化,机器大生产促使了劳动的社会化。在微观经济中,人们首先共同参与到企业这个法律拟制实体进行分工合作,担任投资决策者、直接生产者和经营管理者,共同劳动,创造财富。在得到剩余的分配后,人们开始将部分用作生活消费以弥补劳动的消耗,进行再生产的积累。在这一循环生产过程中,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的基础作用贯穿始终并担当着与财富创造密切相关的角色,各个参与者对这些信息都应当享有知情权。在企业协同创造财富的进程中,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中经营管理者提供给投资者报告其经营状况及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状况的数据资料,它同时起到了证明经营管理者是否已尽善管的劳动义务和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劳动的依据两方面的作用。投资者的知情权是企业中投资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协同合作创造剩余价值的重要条件,同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企业分配剩余价值的基础。众所周知,财务会计信息是对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计量报告。无论是资本投入者,还是劳动力投入者,他们对于分配利润的基数都应享有知晓的权利。而在消费领域,商品信息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的依据,生活消费直接关系到人们劳动生产能力、创造财富能力的维持和再生长。而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被隐瞒的商品信息容易造成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失败,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劳动生产能力的保存和发展。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促进自身创造财富能力生长的基础。在宏观经济中,经济国家进行统筹计划、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调控反思性劳动,制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过度滥用,以保障国民经济财富的可普遍、可持续生产和增长。在这一过程中,国家需要获取大量的国民经济信息,占有充分的信息资源,以保证调控反思性劳动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计划、监管以及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和协调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和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信息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而详细的数据,是制定这些规划、计划、政策和实施监管行为的重要依据,经济信息知情权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反思性劳动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实践中,由于信息对经济的基础作用,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几乎是与协作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同步进行的。英国是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也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 对经济法上知情最早的立法保护也是源于英国。由于英国当时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只是股东的受托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当时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基于财产所有权。如1702年英国法院在Gery v.Hopkins判决中认为,公众公司的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交易文件记录,根据议会制定的法令,是以公司股份购买者的名义保存下来的,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股东应该获取这些文件资料。随着公司法理论的进步,1745年的另一个判例一Rex v.Frater—nity of Hostman,该案判决认为,作为法律所承认的集合体的共有财产,集合体的账簿对集合体成员来说也是一种利益,因为它能够作为证据表明成员在集合体中有自己的财产权或者法律赋予他们的一些特权,或者曾指引他们正确地行使那些特权,公司的账簿同样地对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来说也具有上述利益。所以,公司的每一成员有权为了任何与其有关的缘由来查阅公司的账簿,即使这些缘由和公司的其他事项之间存在冲突也不受影响。随着工业革命在世界各国展开,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也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得到普遍确立。人类社会进入到2O世纪后,经济生产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企业取得了绝对的强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这一变化催生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消费者知情权源于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咨文中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大权利,获得消费安伞的权利,取得消费咨询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和合法申诉的权利。之后,各国都纷纷确立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经济学家米切尔(Mitchel1)为首的学者们开始倡导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他们认为,在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因此,职工也就是直接劳动者也应当参与对公司的治理。而德国也颁布了规定职工享有决策参与权的《共同决定法》,设立了职工监事。直接劳动者既然享有了对企业的决策参与权,当然也应当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否则也无法真正行使决策的权利。如韩国的《工人参与及合作促进法案》中就规定,雇主应在劳资咨询会上报告下列事项:经营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季度生产计划和执行状况、认识计划和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从另一个层面而言,直接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应享有对剩余的索取权。对于剩余的索取也需要了解企业剩余计量和整体财务状况,直接劳动者在这一意义上也应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都规定了职工对于退休金计划及职工福利的知情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和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 职工薪酬》也规定了对裁员补偿标准和职工薪酬有关信息的披露,从而保障了直接劳动者对其所应享有的剩余的知情权。而国家的经济信息知情权产生于20世纪3O年代左右,由于频繁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再加上受凯恩斯干预论的影响,国家开始作为经济国家登上历史舞台。国家进行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反思性劳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可普遍地发展,需要获取国民经济的整体信息,相继地西方各国建立了国家核算体系和官方统计机构。建国之初,我国即于1962年即颁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6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我国现行的《统计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凋查所需要的情况。
经济法是20世纪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名称,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代发展、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早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经济法”的专门术语。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把“经济法”列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特别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立法的思路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了。
经济法问题基于三个出发点:第一是国家(政府)与经济的关系,第二是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第三是管理与法的关系。而这些因素,都必须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这种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兴起中国的经济法。改革开放使传统的法律形态得到创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
2,经济法规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体现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是做什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大致如此。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有着不解之缘。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首先是发展权。“发展才是硬道理。”[1]讲“发展”还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人的分配。它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再次是安全权。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权利),又反映利益,是权力(权利)和利益的统一。发展、公平、安全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 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
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为“功能”而将毫无意义,最终,经济法价值追求也将没有意义。如上论述,其意义在于要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当明确并注意经济法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功能或经济法作用,尤其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论述中应当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