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基本职业道德论文提纲
职业道德是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综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我们也应该准守这样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及概念
(一)原性则
(二)无私性
(三)服务性
(四)时代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
(三)建立监督机制,以法管财
(四)建立会计岗位轮换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五)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待查资料 重点)
三、针对我国会计界的现状,提出对策及发展前景
1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造假情况严重。
(2)违法乱纪,谋取私利。
(3)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遇见新业务新问题不知如何解决。
(4)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法律意识薄弱。
2、发展前景
会计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是约束会计行为的两大规范,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会计职业道德,既是会计人员在一行业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规范,也是会计行业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对策
首先,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律能力,逐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其次,要强化行业自律体系,加强职业质平。
最后,要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总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保障及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有赖于会计人员自身不断的努力。
扩展阅读:会计的基本职业道德
1、敬业爱岗。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
2、熟悉法规。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进行宣传。
3、依法办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保守本单位的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职称
会计从业资格(俗称会计证)考试,一般每年有两次考试机会,上半年为3月份报名,当年6月份考试;下半年为8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通过可以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技术资格(初、中级、高级)考试,每年一次报考机会,11月份左右报名,次年5月中旬考试。
通过可以获得会计初级证和中级证和高级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每年一次报考机会,4月份左右报名,当年9月中旬考试。
通过可以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论文: 浅析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之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之道德标准。"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之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也就是说,会计行业它本身之性质决定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之真实、可靠。正因为会计行业有它那诚信、真实、可靠之职业本质,才获得社会之信赖与赞誉。当今,随着经济之快速发展,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它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之重要依据。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之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之现象。其主要表现在:1、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2、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帐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3、帐外设帐;4、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5、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6、违法违纪手段隐藏,做假技术不断发展;7、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之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之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之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之高度重视,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题词、并多次强调"不做假帐"。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做假帐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之:
一、屈从领导之压力,被动做假
这主要是受单位负责人之不良道德影响。在目前之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之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之从属关系,会计人员之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之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之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之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之主观愿望为转移,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之。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之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之,如果他们没有接到授意、指使、强令,那么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之。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之幕后指使人所造成之。如国内闻名之"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之。这些曾号称是中国绩优股之企业,竟然统统是造假大王。这些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不良职业道德之表现,其实是单位负责人意志之体现,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之直接结果。
2、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搞花架子,盲目地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者国有企业扭亏任务,或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之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之会计报表。
3、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之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私欲不断膨胀,削弱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思想,部分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之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之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最终以身试法,甚至走向断头台。
4、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
有之会计人员默守陈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之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低,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他们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了。
5、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之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之之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之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之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之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之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之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之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之作用。
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之会计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会计规范体系也不完善,而企业又是社会各方利益之联结点:即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之是企业之微观利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之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之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之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造假之产生。而我们国家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之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之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巨大之利益,一定程度上助涨了造假之气焰。由于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等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会计人员常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造假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之,而治假也应当采用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
一、以法治假,规范性防范
以法治假,是一种行之有效之办法,新《会计法》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之法律武器。
1、在会计监督方面,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之内容:(1) 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之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之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 单位事项之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 明确财产清查之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4) 明确内部审计之方法和程序。
2、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之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之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之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之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之关键。只有单位负责人认识到对本单位之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之真实性、完整性自己所承担之法律责任,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
3、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新《会计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之处罚。
(二)为了便于量刑处罚,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对会计核算管理中十项违法行为之处罚。其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之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之"行为单独作为一项,体现了新《会计法》对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之重视。
(三)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新《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之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增加了经济处罚之内容,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之具体处罚标准,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如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因造假,被判刑。就是造假者可耻下场之典型。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之违法处罚,将有效地控制造假源头,法律之威慑力,有效地遏止了造假行为。那些胆敢造假者,必将付出沉重之代价。
二、抓原始凭证,从源头上防止造假。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之,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之书面证明。在经济活动中,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之原始凭证进行核算,结果导致一系列之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治理造假,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要求填制原始凭证,对发生之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之会计制度之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完全符合要求之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入帐;对于不真实、不合法之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之、填写有错误之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产生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之基础上,采取之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之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而形成之一整套严密之控制体系。它之主要内容有:1、组织机构控制;2、职务分离控制;3.授权批准控制;4.人员素质控制;5.信息质量控制;6.财产安全控制;7.业务程序控制;8.目标控制;9.执行控制;10.凭证控制,也称手续控制;11.纪律控制;12.内部审计控制。它之功能有:1、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之偏差,防范财务造假,避免把潜在之危机转变为现实之损失;2、能使凭证有效、记录完整、正确,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减少损失,防止和查处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
内部控制系统是遏止做假之重要工具,是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之重要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之特点和要求,而制定之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之制度、措施和办法。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即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之领导职责;明确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之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之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之分工与关系;确定单位内部之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即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之设置,各个会计工作岗位之职责和工作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之人员和具体分工;对会计工作岗位之考核办法等。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之规定。
4.内部牵制制度。即内部牵制制度之原则、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对出纳等岗位之职责和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之定期检查办法。
5.稽核制度。即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复查之一种制度。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即对原始凭证之开具、接收、传递、使用、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之制度。
7.定额管理制度。指确定定额制订依据、制订程序、考核方法、奖惩措施等。
8.财产清查制度,指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盘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9.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之制度。
10.成本核算制度,即制定企业单位之成本计算、归集、分配之规则。
11.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指定期检查财务会计指标之完成情况,分析存在之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促使领导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之制度。
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之重要举措,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之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之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之重要策略。
四、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之监控和经常性之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之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之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之运行。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和单位外部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之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它是对会计核算所反映之单位内部之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第二是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之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随着改革开放之深入,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之自主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更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之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之造假现象之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会计造假之有力措施。同时,它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之作用。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之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会计职业之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之道德素质。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之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之。当会计人员受到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做假帐时,将面临来自法律和单位负责人之双重压力, 如不服从,可能遭致报复,如果服从,就是实施违法行为。如果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之道德素质,那么就会按单位负责人之意愿去做。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之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是与企业之经济效益相挂钩,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之经济利益,对造假行为,往往不加抵制,甚至还会帮助出谋划策。所以,如果会计人员之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挡不住诱惑,从而导致造假之发生。
(2)在建立一套系统之职业道德规范之同时,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之处理力度,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之职业行为。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之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之要求,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之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上述人员外,对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之明确,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通过法律之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之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否则,将受到法律之制裁。
(3)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确定具备哪些条件才有资格从事财会工作,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担任总会计师。
(4)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之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之入门条件,重视学历因素在"考评"中之作用。
(5)加强会计人员之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之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坚决不做假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