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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的硕士论文

2023-12-07 06: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微观经济学的硕士论文

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
一、新型的拍卖
前几天,在广播里听到一种新型的拍卖方式:一件商品要求你在1~9999元内出价(最小位数为角),并将价格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电台,电台将从诸多竞拍价格中选择没有重复的最低价格出售,且没有保留价格。
众所周知,电台并不指望靠卖掉这件商品以赚取其中的利润,而是以商品为诱饵,利用人们希望低价拍到商品的侥幸心理,赚取短信费用。这种拍卖方式与现存的并广泛应用的英式、荷式、第一、第二密封拍卖方式激励人们说真话不同,它有点类似让听到广播的人不偷懒地“发短信”。现在将这种新型拍卖的实质抽象出来分析一下。
一件商品允许你在较大的价格浮动范围内任意出价,但要求竞拍者必须是独立的个体,没有串通地将价格发送给拍卖方。事实上,即便是串通也没有任何优势,因为拍卖者是选择没有重复的价格,而不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价格,因此不必担心竞拍者之间的共谋、勾结的情况,除非竞拍者“能量”很大,能够在短时间得到已报价格的分布,并在截止时间之前发送出未被报出的最低价,或者是能够限制其他所有竞拍者,不许他们的报价与他的重复并出现低于他的报价且不重复价格。显然,这两种情况对于普通的广播听众来说是无法做到的,更何况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说,他也会衡量一下为了一件商品这么做值不值得,还不如自己直接上街买回来省事(如果真的需要的话)。因此,分析模型中,竞拍者均是独立的行为个体,并且这种激励机制下不用考虑竞拍者之间的勾结,但拍卖者与竞拍者之间的勾结无法排除,可能存在,尤其是在商品价值不菲的情况下(这里难免要差一句了,说到价值不菲时很容易出现拍卖者与竞拍者之间的勾结,比较典型的例子要数西安摸彩的宝马事件,理性人过于理性了,就难免走极端,不顾一切代价地维护并聚敛自身利益,违规操作、铤而走险更不在话下了)。
下面从价格角度上来看,首先较大的浮动范围就给人以很大的诱惑,理性人总是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设想,较大的浮动范围意味着下限很低,也就暗示了他们有可能以低于商品实际标价很低的价格得到该商品,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或许我们应该说标价不同结果会有差异,但这种差异绝不会产生质的区别。如果该商品标价100元,那么从一圆零角到一百圆零角总共有991种价格,当竞拍者都抱着占便宜的心理,那么听众人数少于991时必然会出现不重复的最低价(现实中哪个电台的节目听众如此少得可怜,它也该停播了),竞拍者人数超过991时,由于991数目太小,重复几率太大,这就看谁的运气好能碰上了,或者干脆低于一百圆的价格全部重复,这时候哪个倒霉鬼出价高于标价又是非重复最低价时,只能恭喜他“中奖”了,可怜他当初抱着捣蛋的心态报出高于实际标价的价格时想:“反正选的是最低价,我出价都高于标价了,怎么都不会是我啦!”“抱歉,等的就是你这种人!想到别人都会出低于实际标价的价格,为什么就不再动动脑子想想那么多人,想报出不重复的价格机率几乎为零啊!不该你倒霉该谁倒霉!打落牙齿和血吞吧!”卖方原来也没想到实际价格都报出去了还能赚到差价,现在一定在开香槟一边庆祝一边想到你而捧腹。千万不要气得发抖噢!其次,为什么是“不重复的最低价”而不是“最高价”呢?从卖方的角度看,似乎应该是最高价更有利。但是,之前也说了,卖方并不是指望有多大的差价,他们所注重的是如何能让更多的人掉入这个美丽的陷阱,心甘情愿地发短信,而“最低价”的说法更能帮助他们达到这个目的。这个说法貌似站在竞拍者的立场,因为在竞拍者的潜意识里他们中的幸运儿最终是以低于实际标价的价格拍到商品的,那么最低价是让这个价格低于并最大限度的远离实际标价,是完全最大化竞拍者利益的;但“不幸的”是,商品往往是让出价高于实际标价的人拍到,此时,所谓的最低价只是让售价高于并接近实际标价,这笔买卖肯定是要吃亏,亏大亏小已无本质区别了。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的掉了,那一定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二、草坪上的警示语
“严禁践踏草地”,似乎在公共场所起不到什么震慑作用,想踩的还是踩,而当改成“凡抓到践踏草地者,奖赏200美金”,草地就没有再被践踏过。其区别就在于,原来是把公众当作被监督和潜在惩罚的对象,人或多或少都有破坏欲,越是被束缚、约束,越会去违规,这种警示语将管理者和人们的利益(在能否践踏草坪上)在潜意识里对立了起来,使之是冲突的,矛盾的;警示语修改过后,200美金的奖赏激励那些不会践踏草坪的人主动监督,并约束了原本就有践踏倾向的人不去践踏。这是一个有关解决公共地悲剧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这让我不由得想起了,现在国内公共场所中出现了这么一批非常人性化的警示语,如“小草惹人怜,不要欺负她”、“芳草青青,悠悠君心”、“花儿为谁开?劝君莫采摘”之类。以往我们所说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是要求所建立的机制能够使激励方和受约束方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一致,利用的是利益对于人行为的驱使作用,而这些人性化的警示语则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激发人们的道德心、同情心、怜悯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这不失为一种充满人性的激励机制,其利益不妨看成是人们精神上的满足感。
激励机制也要与时俱进嘛!
三、中国股市
记得掀起炒股热那会,从父亲的言谈和媒体的评论中就隐隐感到炒股就是一个投机,碰运气的事。今天你赔,明天他赚,就是看谁运气好,手气好,和严谨的市场观望、细致的公司业绩分析与小心的选择没有多大关系。在股市的浮浮沉沉中,有一夜暴富的,也有血本无归的,总结起来一句话,要想通过炒股赚钱,就得见好就收,积少成多,外加几分好运气。
现在才知道股票市场原本应是公司信息最集中、也是最完全的地方,股民通过对信息的甄选确定优势公司,投资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公司运行良好以后,股民能够从中获取投资收益。照这么分析,谨慎投资应该是稳赚不赔的(因为谁都不会傻到把钱砸到一个岌岌可危的公司头上),但是现实中,不仅仅是亏本的大有人在,而且股市也成了投机的代名词,这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信息不对称造成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背离,使证券市场失去了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机制,导致整个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的降低,并成为市场过度投机的主要根源。这种信息不对称除了隐瞒不报之外,还有财务公司做假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倾向,安然大厦的轰然倒塌,不知压碎了多少家庭的投资梦想!中国也有银广夏,良辰美景原虚设之说。
无奈与失望之余,只能祈祷股市的泡沫与暮霭早日消散啊!
四、重庆火锅的困境
04年初,重庆火祸底料掺杂石蜡问题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全国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对产自重庆的火锅底料实行全面封杀,勒令冠名“重庆火锅”的店铺关门整顿,对重庆火锅业造成巨大的损害。众所周知,石蜡是一种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化学物质。重庆某些小厂贪图眼前利益,用石蜡代替牛油,他们在谋取暴利的同时,毁掉的是重庆火锅的百年基业!
重庆火锅闻名遐迩,但究竟具体哪一家或哪几家有名其实非常模糊,我们这些外地人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重庆火锅”这四个字上。讲质量、讲口碑的厂家、店主用“重庆火锅”这块牌子,打响了名声以后,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有机可乘,就也用这块金字招牌,长此以往,造成鱼龙混杂的状况。这大概就是经济学中常说的“公共地的悲剧”。招牌为大家公有,工厂、店铺则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招牌公有,谁也无须为之负责,而工厂产量、店铺的销售额为个人私有,越多自然收入越高,不做白不做。
下面用博弈论的形式来表示这个问题:假定有两个火锅底料店,他们可以选择多生产和少生产。若双方均选择少生产,招牌得以保护,那么大家收益最大。若一方选择多生产,另一方选择少生产,多生产的人的经济收益明显上升。但如果大家都多生产的话,招牌被破坏,大家的收益都减少了。而厂商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博弈的结果是大家都多生产。这造成的结果是整体利益无法最优化。
可以设想两种方法改变结果:一是局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改变博弈收益。比如政府规定产量定额。当然这种方法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政府的监督成本也相当大,还可能带来权力寻租等弊端。二是利用产权界定的原则,明确权利及义务,促进对公共资源(“重庆火锅”)的有效使用。有了明确的产权,各厂商会从长远考虑,有利于增强对公共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
出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并非完全是坏事,它有助于我们正视自身存在的弊病,有助于厂商、店主寻求解决之道,这应该才是关键所在。

微观经济学的论文怎么写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苏南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各项农村事业的发展也比其他地区超前。如在常熟农村,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股份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新港李袁、董浜永安的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梅李梅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虞山镇尚湖特种水产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义、何市、沙家浜奶牛专业合作社、古里南渝水产、任阳卫丰银杏、王庄邓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全市现有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186个,人社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2%;实现总收入2.83亿元,入社农户户均8086元,其中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85个,入社农户2524户。2005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1.15亿元,纯收入3164万元,按股分配和按销售进行二次分配额达1214.5万元,加上社会直接经营净收入,入社农户户均收益8774元。苏州市吴中区全区累计组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0家,入股(社)农户1006户,农民169397人,占全区农民的46%,其主要类型除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外,各种股份合作经济形式是其亮点,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区有2家,入股农民26414人;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39家;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8144万元;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2家,入股农民2877人。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2005年,奶牛合作社通过筹资建成被称之为“奶牛公寓”的标准牛舍,社员饲养的奶牛全部住进公寓,社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标准化生产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喂按科学饲养要求统一配制的饲料,统一打防疫针,按时喂料,按时挤奶,集中处理养殖污染。社员将牛奶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给光明乳业集团。这样既提高了奶汁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据该合作社计算成本,按标准化程序生产,奶牛饲养成本降低20%,奶价提高15%,社员收益增加45%左右。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截至2005年底,该区共成立两家此类农业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达到2877人。农业股份合作社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比较-接近,因而能建立起类似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能解决资金不足对组织规模的限制。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规范的企业,普通股东难以有真正的话语权,投票权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规定股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因而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类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受到一定影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对组织的多头管理很不利于其发展。此外,其运作基本依赖与掌控在生产大户手中,对生产大户的要求很高,制度也不够完善。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三者是合作关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户都有可能发生诚信危机,出现“违约”问题。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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