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论文抄袭的现象在高校里面并不是什么特殊和稀奇的事情,前几年甚至还爆出有中介机构从高校里面寻找枪手为人替写博士论文,一次收费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在论文抄袭当中有一种情况是最为人所不齿的,那就是老师抄袭或者占有学生的论文,就如题目中所描述的厦门大学副院长涉嫌抄袭学生论文一样。
老师,特别是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本来应该是身正为师,学高为范的,其主要职责是培养合格的硕士和博士生。但是部分老师却丧失底线去抄袭和占据学生的科研成果。这些现象在现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学术监督体制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权势较大的学者在学术体制中垄断大量的资源,但是自身却缺乏比较厚重的研究成果。因而,他们通常会利用的权威去占有学生和别人的科研成果,并且据为己有,实际上这是一种权力占有的表现。如果在现行体制中存在有效监督的话,或许这种现象就能避免。在国外,一般实行的是学术共同体来监督,但是中国的学术共同体建设是比较滞后的,因为人情 社会 的影子还是时隐时现的。
再者,之所以这种现象会大量出现与我们当下的师生关系的异化、恶化有很大关系,师生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本来应该是最纯洁的,但是当代的师生关系却发生了很多异化的情况。各种师生间的丑闻层出不穷。在一种畸形、异化的师生关系之下,老师占有学生的论文也就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
这根本不是为了问问题,听说是某人一直在指使,别有用心的把陈年的新闻又拿出炒作,唯恐天下不乱,厦大早有定论这不属于抄袭,人家是通讯作者,是老板,科研结果上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导师的,只要做科研的人都清楚,受蒙蔽的都是老百姓,再说学生的课题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才出的成果,用的都是老师的思路,是属于一个大课题下的某个子课题,当然会有一些重复,问问题的人一直抓着这件事情不放,居心何在?无非就是别有用心的打击异己,处心积虑的进行栽赃陷害而已。
他是通讯作者吧?通讯作者比第一作者要重。他这顶多算自己抄自己。咦,不对,毕业论文就应该抄自己发过的论文啊,这有什么问题?为什么会被喷?难道应该抄别人发过的论文吗?
这个不能说完全抄袭,要是人家也是通讯作者的话论文是有共享权的,文章是自己的写一段自己的内容不过分,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比例,而且论文不是说没有任何重复才叫论文,可以说没有任何相同点的话只能叫标新立异,胡说八道,科学理论都一样,假如说万有引力的观点所有论文基本遵循这些规律,突然一个人说万无引力才是论文么。
这个怎么说呢,因为课题是导师指导的,学生的大论文,可能是博士论文的一个章节,这正常,问题就出在了查重上出了问题,我就想当时查重时是咋过去的呢?老师论文抄学生的不能说常见,但是硕士生写的论文,一般导师是一作,这让人很烦,因为有些学校查重是除一作外的都算抄袭。
真心很常见,最常见的就是为他人作嫁衣裳,让学生干活时候给学生说的光面堂皇的各种美好结果,描绘美好的蓝图,等学生拼死拼活做出了成果的时候,做的和说的都是两码事,很可能学生辛苦三四年,最后还面临无法正常毕业的风险,不是学生功利,不是学生好吃懒做,正常人付出总该有点回报吧!就好比你辛辛苦苦付出了千辛万苦养了里面的孩子,最后眼睁睁的看着被别人抱走了,跟你啥关系都没有!有一部分人,排除大部分(也有很多德艺双馨的大师)素质人品和受教育背景以及学历无关!真的这部分人无关!
似乎偶尔会听到,具体情况,因为咱们不是研究这块的不是很清楚。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大众,我想说说图书出版的问题,每个行业就那么一些理论,现在的大学教授都流行出书,而且出出来书,你说绘声绘色,有真实的感受,体会感悟,那倒还好。问题是,现在琳琅满目的书籍,都是理论的相互搬运,架构的简单调整,强制的生搬硬套。我想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学术的氛围。
这两天在微信读书上看到白岩松的《白说》,感觉蛮 搞笑 的,故事是这样的:
天下文章一大抄,就看你炒的妙不妙。
博士论文抄袭30%撤销学位。因为是目前,高校对于硕博士论文,需要通过抄袭检测系统的检测才能算过关。对本科生来说,大部分学校也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科论文进行检测。抄袭过多,一经查出超过30%,就会被撤销学位。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