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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论文扰乱公共秩序

2023-12-12 12: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大专论文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分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学习、工作、科研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合法的社会状态。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单位不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南昌市公共安全专家局最近出台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凡是初次M Y、P C,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M YP C的,以及因生活所迫M Y的都可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本是基于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却引起了社会热议,甚至遭到一些质疑或反对。笔者以为,“裁量标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并有利于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正确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还彰显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没有必要对“裁量标准”大惊小怪,如果认为其中有违反上位法或公序良俗的地方,可建议其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确立了情节特别轻微、有立功表现等五种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而“情节特别轻微”这个可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是一个抽象的原则,那么,在具体执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就可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可减轻或不予处罚。比如赌博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在单次赌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给予治安处罚。不然,只要是以金钱为筹码的麻将、扑克等活动,均可认定为赌博并被给予治安处罚。如果真的这样的话,在茶楼或家庭甚至街道边进行的所有麻将、扑克活动,岂不都属赌博违法行为而必须加以禁止和处罚?

不可否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法律责任相适应是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更是正义、文明的治安处罚的尺度,且对违反治安秩序的处罚目的并不主要在于制裁,而在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即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初犯M YP C者可从轻处罚并无不妥。

打个比方,同样的两个赌博行为,有赌资较大与较小之分,有情节严重与轻微之别,如果不管其赌博情节的差异,只要是赌博行为,均以同样的拘留和罚款标准处罚,就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也丧失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M YP C同样如此,尽管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被大众所不齿,但在残酷的现实中,有的人为了生存,有的人为了泄欲,无论怎么打击,M YP C根本无法完全禁止。因此,对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的,完全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有人质疑,“初次M YP C”不好认定,笔者认为这是多余的担心。 因为公共安全专家部有关“治安处罚法”的司法解释指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因此,只要在警方内部管理系统一查阅或有关部门一协查,不就清楚了。

有人说,减轻或不予处罚是放纵M YP C。如果我们始终抱着这个逻辑,那么,因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放纵比M YP C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M YP C只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不同于犯罪。对于那些殴犯或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行为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促使其及时悔改,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 Y、P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有这么一个执法依据,但什么情形下才是情节较轻的,“裁量标准”就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划定了具体的尺度。尽管这个尺度存在争议,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是良法。因此,“裁量标准”是法治的一种进步,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对于争议,不妨先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再进行修正、补充直至符合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尽可能完善后实施。
(好文共赏,供参考,不可全照抄噢,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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