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病贵”谈医改 前段时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言论。对此,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所长,前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蔡仁华在论坛上指出,医疗卫生改革的成与败应该全面地看待:全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成效显著,但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却失衡得严重。从卫生投入的总量看,卫生总费用占GDP的百分比是逐年增加的,然而在1980年,卫生总费用143亿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51.9%,社会卫生支出占61.0%,个人卫生支出仅为21.2%;到了2003年,政府预算只占17.2%,社会卫生占27.3%,个人支出上升到了55.5%。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显而易见。 全国人大代表、经济学家辜胜阻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也提到,要将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实施作为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作为解决“看病贵”的首要任务。要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因地制宜地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群体制定适宜的基本药物目录。要规范药物采购机制,引入市场化手段,强化集中采购优势,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加强外部监督,实现权力平衡制约,保证药物质量,降低药物采购成本。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使基本医疗逐步回归公益,让城乡居民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目前,有数据显示,零差率销售后的基本药物价格平均水平下降30%左右。可见,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了新医改向“深水区”迈进。 不过,万事开头难。新的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卫生部执行不力,使得药品监管工作断断续续地进行,难以达到实质性的效果;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尚不齐全等。另外,由于医疗机构水平质量参差不齐,使得很多小病都推到省级的大医院治疗,增加了患者看病的花费。医务工作者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有些医生专开药贵,却成效甚微,还有些医生总开一些不能报销的药,使得患者看不起病,更有甚者以各种理由拒收患者……这些现象都制约着“看病贵”问题的解决。不得不承认,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尚且如此棘手,整个医改工作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然而,只要我们明确医疗改革的任务,并且持之以恒按部就班地完成,医疗改革大业终能稳健推进。那么如何保证医疗改革的各方面合理、稳健推进呢?对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将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实施作为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作为解决“看病贵”的首要任务。只有规范药物采购机制,强化集中采购优势,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加强外部监督,实现权力平衡制约,才能保证药物质量,降低药物采购成本,为老百姓解决买药治病的困难。 其次,要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系建设,把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构建作为“强基层”的工作重点。要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在县域服务和培训中的作用,强化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的枢纽作用,并支持村卫生室的基础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集中到村镇一级解决,实现服务网络的分散化分工,通过提高到基层医院的就诊量,弥补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的收入损失。 再次,政府要建立起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真正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在“回归公益”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医改背景下,加大政府补贴是建立合理补偿分担机制的首要选择。还应该继续加快完善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并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历经三年多的讨论和准备,又经过四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社会各界热切期盼的“新医改方案”终于出炉了,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新医改出台的背景
新医改方案的出台,是百年难遇的一个大变革的时代。2008年由美国引起的金融危机,最终蔓延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不仅仅是经济危机,食品、药品的危机和公共卫生的危机是近年的又一焦点所在。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都是对我国的严峻考验。以“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核心的“中国模式”越来越有感召力,而医药卫生改革有望成为“中国模式”走向世界的先声。中国模式”的核心应该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而医药卫生改革有望成为“中国模式”走向世界的先声。
工业革命之后形成的“以物为本”、“以病为本”的医学模式,以竞争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使得医疗卫生服务日益商品化,以利润为导向、过度竞争的发展模式造成的生态和资源危机,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人们的健康。这样的发展模式,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可重复的。中国需要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基础上,升华出保障人人享有健康的新模式。
一、新医改的基本框架
1、新医改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让百姓无病防病,有病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医改明确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年时间,到2011年在全国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也就是近期确定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第二阶段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医药卫生四大体系的建设: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药品保障供应体系等,还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机制,以及科技、人才,信息和法制建设等在内的医药卫生配套体系。
2、具体地说,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就是建立健全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我们过去的医疗卫生发展,虽然一直强调防治结合,但是事实上主要体现在医院的发展。对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主要靠治病、靠吃药是解决不了健康问题的。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无病防病,治“未病”。因此,这次医改非常强调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实现“平时少生病”,降低看病的支出。
3、医疗服务体系,就是在城市基层各级各类医院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防治结合、技术适宜、运转有序、覆盖城乡的格局,特别强调加强农村卫生体系的建设,这一点也是针对我们最薄弱的医疗环节。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使百姓有医可就,降低不必要的医疗支出。
医疗保障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推广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而且还要逐步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降低个人承担的医疗支出。
4、药品保障供应体系,要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同时规范药品生产流通规范药品生产流通,控制药品成本和流通费用,降低药品的支出。
5、配套体系就是要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监管体制、人才保障机制、信息系统和法律制度。总之新医改着眼于: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公平地维护全民健康。
新医改的优点:
这次医改的核心就是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通过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个人支付比例,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是平时少得病,二是看病更方便,三是看病有保障,四是看病少花钱“平时少得病”,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比如说建立居民的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婴幼儿作健康体检,再比如实施国家重大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为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等等,这样进行预防,使群众少得病。“得病有保障”,我们要扩大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医保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扩大报销范围,使群众得病看病以后,得到比以前更加高的报销比例。“看病更方便”,我们加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并进行了公立医院的改革,使得群众能够逐步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再去医院,看病更加方便,看得更好。“治病少花钱”,通过我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医保,另外对医院进行改革,改革“以药补医”的机制,这样使群众能够治病少花钱,减少个人支付的比例。
新医改的缺点:取得显著的成就(提高医疗水平),存在严重的缺陷(体制上)。“公益性缺乏和与现代医学模式相悖,是目前医改的重大问题。”
公益性缺乏是指政府投资少和卫生资源分配不均两大问题。中国卫生总支出只占GDP的4.7%。去年“两会”上有数据表明,现在老百姓看病自负的比例仍然超过六成。
“在医疗领域导入市场机制留下很多后遗症,医院利润最大化。医院想的是怎么多赚钱”, 这些导致了医疗队伍逐利性强化,人文精神沦落。“我自己家人看病手术,都来咨询我要不要给医生红包。这种情况很普遍,这些都是目前医改存在的缺陷。”
改进的方法:
下一步医改应该怎么走?一是加强社会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增加医疗卫生投资,合理分配卫生资源;二是顺应现代医学模式,强化社区医疗。
现在社区医疗设备陈旧、人才匮乏,导致病人都往大医院挤。其实合理的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应该是金字塔形的,有强大的社区医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大病再由全科医生转诊到综合医院,只有少部分人需要去专科医院。但是中国目前却是倒金字塔形的,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早防早治”能为国家节省医疗投资,而早防早治的载体和重心就是社区医疗,真正搞好社区医疗服务网络,才有可能实现医疗公益化。“一直搞大医院的建设,在现实的背景下,是不切实际的。其实社区搞得越好,对于大医院来说就越解脱。”
医改方案之后很多不合格、不正规、不上进的企业就被杀死,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它们可能的死法:一、挂靠挂死死因:挂靠的个代可能有违法乱纪、假冒伪劣、偷漏税收、违犯GSP等行为,会被国家执法机关处罚或者责令关闭死。 十大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政府对于市场具有宏观调控能力,政府为了市场经济这艘大船能够安全行驶,对于干扰依法行商大环境的违规企业、个人向来都是坚决取缔,尤其是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方向,干扰和谐的任何组织、个人行为都将依法制止。这是宏观上压缩违规商业的生存空间。 近年国家对医药流通行业违法违规事件加大了处罚力度,且执法还将进一步变严格。企图苟且偷安或者蒙混过关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随着行业集中度的大幅度提升,以及对医药市场利好的医改方案出台,生产企业为了健康的渠道发展,它们将逐渐淘汰不能为企业带来质的飞跃的违规型商业伙伴,同时行业资源逐渐被垄断至大型商业公司,违规商业所能获取的资源也将越来越少。这是微观上压缩违规商业的生存空间。 近闻武汉市有15家医药公司在短期内相继倒闭,基本上是个代挂靠性质的。这个群体性事件是对这一死法最好的注解。二、倒票倒死 死因:倒卖税票,国家不容、生产企业深恶痛绝。被国家查处和企业不供货死。 倒票是中国医药市场的独有名词,这种行为的生存空间在于一方面有大量从事处方药推广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大量的发票,另一方面广大第三、第四终端或二三级城市的中小商业之间进行大量的无票生意,于是有进销税项的差额,这就导致了有人有额度开发票、有人有发票的需求。 宏观上国家在完善税务体制,同时也在大力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政府大力引导企业在主渠道进行流通,对于一些有名的药品集贸市场坚决予以打击。近闻闻某地某著名医药商业公司因倒票被税务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去年底《中国医药报》发表了一篇一位地方药监局领导关于导票行为的查处方法的文章。说明国家机关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据闻国家税务总局也早已知悉此事,查处只是迟早的事情。 微观上生产企业一律依法按照一货一发票的规则销售,尤其是品牌企业的产品更加重视发票的规范性,同时它们还重视产品在渠道上的流通价格,由于从事倒票业务的医药商业由于其下游客户不要税票,它可以把多出来的发票卖给其它需要发票的商业或者个代,于是就可把产品价格体系降低到低于自己的购进价。对于产品的流通价格体系有较大损伤,上游企业将逐渐减少对这类商业的发货数量,压缩其倒票规模,也即压缩其利润源泉,甚至取消不和其做生意。 在这两种力量将导致以导票为赢利手段的医药流通企业必死无疑。 三、招标拖死: 死因:两票三票被拖款死、中标把价格到底没有了利润枯死、中标低价,厂家不生产无利产品,最后商业被饿死。 招标体制的实施让很多药品的价格体系崩溃,生产企业尤其是生产处方药的企业为了招标疲于奔命,要么忙着调整产品线,要么忙着变更剂型或包装。然而生产企业的数量在这种体制下逐渐减少,流通在市场上的药品逐渐减少。这就导致商业的上游合作伙伴越来越少,产品越来越少,尤其是一些品牌药选择性地挑选合作商业伙伴,势必导致部分商业生意规模越来越小,毛利额越来越低,部分商业最终将被饿死。 还有把价格压倒底,顺加定价,流通企业也就可图无利可图,不死都难。四、配送耗死: 死因:配送低毛利产品、批量小、竞争激烈、物流成本油费、人工、路桥费等成本居高不下,被耗死。 前两年笔者走访一些中大型商业,他们都会说:“我的配送费1个点不到。”可是在通胀经济大环境下,成本不断增加,配送费预算1个点已经不能满足下游网络客户的需求,2个点配送费已经快成为行规了。而对于中小型商业而言,由于批量略少,要达到大型流通公司的配送服务水平,那么相对配送成本就更高。在药品价格被国家政策宏观刻意打压的市场环境下,商业的毛利率并不乐观,部分商业的毛利也许只有3个点左右,这可能还不够配送费,这类企业最终将被配送耗死。 很多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的物流这块业务一直都是亏损状态。不解决规模问题、不解决第三方物流问题,不解决降低物流成本问题,这将耗死很多医药商业企业。五、品种压死 死因:大而全、众多品种、没特色的产品群,占用仓储、人工、管理、检验费、运输费、最后那个都不上量不赚钱,被库存和数量多压死。 长尾理论告诉大家可能每一个小产品
新医疗改革基本内容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就是把过去福利型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改为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转换,就是要建立新型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支出制约机制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制度;三是建立经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
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坚持公平效率统一,实行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大体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五大重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医疗体制改革的意义
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思路反映了我国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
但是当前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并非是立法缺失导致的。此前偏重于“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忽视了“疾病”的基本特性,但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时的义务,“三级十等”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确立了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行为规则及管理标准与目标等等。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的先后出台并没有防止和控制医疗行为失范、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等等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情形的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可以说与淡化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价值取向有关。
总之,在当前,政府和社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在反思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定位等问题。
完毕
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其实就是一部备受争议而又伤痕累累的医疗改革史,当中的主角一定少不了国务院和卫生部、医院和患者、百姓和专家,其中任何一对的冲突都可谓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纵观这二十多年,大大小小的医改少说也有上千次,在特殊时期,几乎每隔几天就有一次医改,而且我们的人代会和政协会甚至我们的党代会也从来就没有停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然而讨论来讨论去,最终的结果除了带来几分热情和掩掉一些问题外,什么都没有。于是百姓特别是农民工、广大农村地区人民和下岗失业工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就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保障少”从来就是一句具有中国特色的“顺口溜”。试问,中国的医疗改革真有那么难吗?
还记得去年七八月份,国务院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暴出“中国的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顿时一片哗然。虽是一句话,却激起千重浪。于是卫生部马上出来表态了,当然是对这一说法给予了完全否定,并扬言要将中国的医疗改革进行到底。不知这是一种迷惑大众的手法还是确有雄心壮志,其实是人都应该知道,中国这二十几年的医疗改革确实收效甚少,更无颜谈成功。不是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尽心尽责去改,而是在经济利益熏天的时代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也即是要改可以,只要政府拿出钱来,医院是不会做亏本生意的。当然你可以把医院归为己有,这样就不会存在什么利益纠纷了,但问题也许会更多,国家要拿出来的钱可能也会更多,怎办?所以政府傻了,进退两难。
其实,医疗改革自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应该认定不是一件容易的简单的事情,它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是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最重要体现。那到底怎样改才算是找准了方向?去年,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召集了全国医疗系统的专家、学者、院长进京就医疗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这也正说明国家对解决这一重点问题的决心。然而时近一年,似乎依然没有大的动静,说明什么,很显然,纸上论证终不能或难于真正付诸实践,不得不承认,医改的确很难。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到目前为止事实上还没有找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何时摆上日程以及要改到什么时候依然是一个谜。
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所谓一直在进行的医改其实是一种狭隘的政府行为,它改来改去的重心一直都在城镇,对农村的关注少之又少,而且这种行为又没给城镇的医疗水平带来多大的提高。“先富带后富,城镇反哺农村”,思路是对的,问题是你先富的一直在富,根本很少或基本没有回过头来带后富,而且你城镇改来改去又不见得有很大成效,那要待到哪年哪月才能反哺农村呢?也就好比说,同是需要急救的两个人,院方选择先救好一个人再考虑救另外一个人,可见,结局是不言自明的。当然,我们不能再来一个平均主义,地区人口的差异由不得我们这样子来平均,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说到底,我看最根本的应该是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我们不能按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来改,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该伴随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改革,中国的医改不成功,很大程度上应该归罪于这一点。像我们现在的市场化机制就很好,但偏偏有的高层就全然把它否定掉了。没错,中国的医疗不能完全市场化,但并不代表市场化这种机制不适用于中国。市场化讲求的是效率和效益,而恰恰我们的医改就需要这些,况且我们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下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即政府的宏调加市场化。另外,要加强对医药方面的管理,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证。中国在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但比较散乱,甚至很多重复和矛盾,所以不能有效地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专就医药方面立法,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化、明确化,以确保改革的有序进行。
再有,有些地方尝试过“413模式改革”,但目前只适用于一些小范围内,毕竟这种模式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可行性验证,不宜过快在大范围内推广。此外,有些专家呼吁医改要注重一个模式的转变,即应从传统的“生物技术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影响模式”过渡。另有国外一些成功的医改经验就可以借鉴过来,比如瑞典和美国的模式就很不错,他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前者通过全民福利来实现,后者主要引入竞争机制来达至,各有利弊吧。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国情,知己知彼方能战而不败。
我想,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给点时间,只要国家真正下决心去改,长期停留在人们记忆中的“白色迷团”就一定会迎刃解去。
社区卫生服务改革的,这是近几年的热点,相关文章可以到中国全科医学、中华全科医学等相关杂志查找,一般是针对社区转诊、慢病管理、绩效考核的,但是尤其注意国家的医改政策,千万不要跟政府的政策发生冲突。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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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医保的保险属性决定了医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二、医保是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形成的基础,医改中必须坚持充分发挥医保的谈判功能;三、医保为医改提供物质基础,必须保持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医保为医改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强调的是物质基础的合理性,要坚决反对对医保物质基础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强调的是医保的物质基础性作用要可持续,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强医保的物质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不等于兜底责任。自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出现,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等均提出要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全民医保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内容,所以无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在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中,都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和基础性作用(王东进,2015)。但是如何发挥基础性作用,理论与实践中众说纷纭,其中不乏误解之处。本文旨在修正相关的错误认识,并提出对医保在医改中基础性作用的三大见解。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我国现代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提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要“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而互助共济、分散风险正是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从概念上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应是保险制度而不是福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也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保的性质决定了医改的性质,医保的方向决定了医改的方向。医保的保险属性决定了医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能走计划经济回头路。我们强调鼓励和允许各地对医改进行积极探索,但所有探索都不能动摇医保保险属性的基本前提,都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医改实践中曾出现过第三方付费与“一手托两家”的争论,其实质是选择市场机制还是计划经济模式。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付费机制的作用,而不是“一手托两家”。有人或许会对此提出疑问,认为新医改方案中提出了“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的要求,强化第三方付费机制是否与“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的要求相违背呢?第三方付费并不是否定政府责任,而是强调应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第三方付费的方式补贴医疗保险的需求方,而一手托两家,通过直接补贴医疗机构,让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则是走计划经济老路。医保是形成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机制的基础在医疗领域,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机制应该由买卖双方相互谈判形成,而不是由政府拍脑袋决定。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医保作为需求方代表的谈判功能,通过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等谈判,为合理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谈判功能是医保的基本功能之一。从理论上讲,医保作为需求大户,应该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和威慑力,能够起到有效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行为的作用。但实践中,医保的谈判功能未能发挥作用。原因有很多,如当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管办不分,医保经办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缺乏主动搜索相关医疗信息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但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相互谈判形成的,而是由政府定价决定的。作为需求大户的医保,未能参与到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充分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坚持发挥医保的谈判功能,加强医保谈判实力和谈判能力建设。为此,必须要:(1)改变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各自为战的局面,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力度,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效能。(2)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办分开”,强化医疗领域相关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强化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医保机构只有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强调医保机构的控费责任才能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医保机构也才有动力主动的搜集相关信息,约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的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3)改变医疗服务、药品的政府定价机制,改变过去买单方与点菜方分离的状态,积极探索医保机构直接参与医疗服务、药品定价的谈判模式,形成医保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厂商谈判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医保为医改提供物质基础医保为医改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已达6140亿元,参保人员的医疗总费用占医疗机构全部业务收入的60%-70%,部分地区甚至高达90%(王东进,2012)。医保基金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最大付费方。医疗保险的运行状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健性,直接关系医改成败,影响医改方向。如果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崩盘的危险,整个医改就会停顿,甚至会走回头路。因此,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要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保证基金不出险。实践中,有种错误观点认为医改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医保的物质基础不牢;医改要取得成功,就要筑牢医保的物质基础,提高医保的报销比例。事实上,医保的报销比例已经达到70%-80%,部分地区甚至高达90%。过高的报销比例已经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这对医保健康可持续产生严重影响。还有种错误观点认为,为推进分级诊疗,应该进一步改革医保付费机制,提高基层就诊时医保的报销比例。事实上,分级诊疗制度一直未能建立,其根本在于医疗资源配置出现问题,行政对医疗资源的管控导致医疗机构大的越来越大、强的越来越强。如在卫计委严令限制医院病床数量的情况下,号称全球最大医院的郑大一附院今年仍新增了3000张床位。行政管控的结果是基层医疗机构逐渐被掏空。中央层面一直在强调强基层,但基层依然羸弱、没有好医生。这不是因为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不够,而是因为行政的过度管控,多点执业、管办分开一直没有做好。医保为医改奠定物质基础,首先强调的是物质基础的合理性,要坚决反对对医保物质基础的不合理要求,其次强调的是医保的物质基础性作用要可持续,不能片面地提出增强医保的物质基础。为此,一要确定合理的报销比例,考虑到保险与激励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75%的报销比例能够较好地协调保险与激励的关系;二要设计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费用支付方式,要认识到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不等于医保的无限责任,医保不能也没有能力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医保的性质决定医改的性质实践中,有种观点把基础性作用与兜底责任混为一谈,认为应该强化医保的兜底责任,尤其是在因病致贫问题上,应该进一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降低医保的起付线、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导致的因病致贫问题。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险而不是救助或福利,是一种分散疾病带来的财务损失风险的机制,而不是消除贫困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讲责任分担,即个人在筹资和医疗费用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使参保人有节约医保基金的经济动力。设置医保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就是落实责任分担的具体政策措施。而且,起付标准不是越低越好,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不是越高越好,否则,难免会失去节约基金资源的动力,甚至导致浪费。基础性作用与兜底责任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虽然保基本和兜底线通常一起使用,但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保基本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兜底线属于医疗救助的范畴;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够保基本,不能也没有能力兜底线。现实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大量出现,原因不在于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功能没有发挥好,而是医疗救助兜底线能力不强。民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项目,本应承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兜底责任。然而,财政投入杯水车薪,使得这种兜底功能远远未能发挥出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兜底线能力建设,而非一味强调医疗保险的保基本作用。总之,正确理解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既不能贬低该作用,也不能夸大该作用,更不能在争权时贬低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在诿责时刻意夸大医保基础性作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夸大医保基础性作用的倾向。以分级诊疗为例,有种观点把分级诊疗制度没有建立归结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发挥好,归结为医保的指挥棒没有发挥作用。实际上,医保的指挥棒能够发挥作用,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关系,取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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