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 法官 心理压力 缓解要将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从理想变为现实,必然需要一支健康、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但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多元化的价值冲突、剧增的案件数量以及激烈的社会竞争给法官们带来了明显的心理压力,因此,全面认识法官的心理压力并运用有效的措施予以缓解,是当前构建司法和谐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阶段法官心理压力状况
近几年,全国很多法院对法官的心理状况进行过测试,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年聘请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本院全体法官的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体压力状况方面,压力的感受是普遍的,其中压力感受较大和很大的占被调查总人数的82%。从年龄段来看,31-40岁群体压力感最大,30岁以下群体次之,41-50岁压力感相对较小;从工作年限来看,工龄15-20年的群体压力感最大;从工作岗位来看,执行局的法官压力感最大,其后依次为派出法庭、民商事法庭、行政庭;在性别方面,男性压力感受大于女性;在学历方面,硕士压力感受大于本科。
SCL-90(症状自评量表)显示,法官整体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有不同程度心理健康问题的占42.1%;有近15%的法官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症状,普遍表现出强迫行为、抑郁情绪、睡眠不良、食欲不良或身体疾病方面的反应。法官最常用的缓解压力的方式是自己解决和求助,但也有部分法官通过将压力合理化、自责、退避、幻想等消极应对方式。[1]随着社会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心态、心理处于不健康、亚健康状态现已成为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普遍现象。这种健康危机的存在,不但严重威胁着基层法官的身心健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法院日常工作的开展。
法官心理压力产生的根源分析
1.个人人格因素影响
审判心理学把法官审判公式设定为P(人格)×S(刺激)=D(判决)。[2]所谓刺激指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接受、处理信息的过程,也即法官认知的过程。法官对案件信息的取舍取决于法官的价值观念,而价值观念又隐藏于法官的人格中。[3] 可见,法官人格是影响审判心理的重要因素。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和性格心态对法官心理压力的产生和积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审判挫折心理是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无法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时的紧张情绪反应。[4]对于法官个体来说,个别案件判决后因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无十足把握而产生担忧心理,这种担忧心理在一定范围内是个体的正常反应,但这种心理如果成为一种常态时,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法官产生畏惧审判的心理。而有些法官个体还具有狭隘、攀比、消极压抑等心理特质也会使其在面对压力时无法合理调整心态,甚至产生负面情绪积累而增加心理压力。此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位于司法者的个人情感,法律所要求体现的公平和正义也只能屈服于司法者的个人好恶,更难以保证所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
2.法院管理体制因素影响
我国法院在外部制度体系中的定位和系统内部管理上仍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外部定位上,法院类似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官属于公务员和干部;在法院系统内部管理上,法官之间存在等级系列,上下级法院关系偏重行政化。实践中,很多法院设置系统内离岗培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末位淘汰制度等。虽然这些制度在法官队伍建设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来说,承受组织管理的压力在日益增大。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个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都会首先衡量判决结果与自己的利害关系。在法官群体认知中,如果一名法官的案件发回改判率高的话,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是不称职的。[5]这种追究错案的方式极易使法官出于回避风险的心理,尽量进行调解,或是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对错案风险的担忧直接导致法官心理压力的产生。
3.社会因素影响
“社会赞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取得的基本报酬,在许多场合下,它比某种物质财富更重要。”[6]社会舆论是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又一因素。法官是整个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法官的活动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评判。在追求审判公正与社会舆论的评判二者之间,法官的心理天平往往会被动摇。另外,目前法院受到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的支配过多,角色过度负荷和大量与法官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使法官感到压力重重。[7]
4.职业因素影响
“案件太多、工作量太大”是审判法官们的一致感受。有资料显示“自1995年增编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任务也越来越重。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7,939,546件,同比上升9.86%。为了确保案件能够按时审结并对案件结果认真负责,法官们经常处于一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并持续处于紧张的精神状态中。长期如此,法官们在巨大的工作压力下,都会产生心理疲劳,对工作产生厌烦和疲倦的消极心理。
缓解法官心理压力的对策分析
1.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⑴建立基层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保障法官职业权力就是要淡化行政干预,真正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力,确保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目前只有通过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从而在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力。①
⑵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对于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操作,全国尚无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仅在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并不能囊括所有错案的范畴,而当前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十分必要。对“错案”的界定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辅之否定规定的方式——既概括为“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同时列举属于该范围的具体情形,如“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导致裁判错误”,同时参照1998年《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错案”的范围。对于定为“错案”的,应根据主观过错的轻重程度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分别规定相应的责任,而非一旦认定为错案,即采取“一刀切”的统一处理方法。[8]
⑶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
我国尚无独立的法官工资待遇体系,法官的工资参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实施。但法官的职业要求其要付出超出一般职业的智力投入,如投入与付出不相适应时,法官自然无法保持工作热情,甚至易滋生腐败现象。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官收入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如英国高级法官工资高于政府大臣,日本、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家也都实行法官高薪制。[9]根据2004年6月最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法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和医生开列处方的药品由联邦预算支付。[10]这些保障措施在物质生活上消除了法官的压力,在精神上缓解了法官的心理压力,在司法上成为促进法官秉公执法的动因。对此,我国应当改革法官套用公务员职务薪金制度,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直接由国家财政拨给,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物质保证。
2.推广法官助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法院案件审理数量的增加,法官的工作量不断加大,特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如送达文书、传唤开庭、接待律师问卷等。这些事务性工作分去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法官思考案件和制作法律文书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些工作又是诉讼程序所不可缺少的。对此,很多法院开始尝试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给法官配备助理,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他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专心于案件的审理,进而缓解由于工作量带给法官的心理压力。
3.提高法官个人素质
法官积极地开展心理压力调整,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对心理压力的缓解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法官缓解心理压力最基本、最重要的对策之一。法官个人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识,同时也应当学会用科学、辩证的观点看待心理压力,自觉发现和自我调整,自觉反省和自我克制。另外,业务的熟练、审判的准确都是促进法官建立自信心、促进法官工作质量、稳定法官审判心理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官也应注重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在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的同时,尽可能拓宽视野,解放思想,使审判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缓解法官心理压力,才能使法官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注释:
①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认真研究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建立基层法官职业权力保障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
参考文献:
[2]蔡墩铭.审判心理学[M].台北:水牛出版社,1982:731.
[3]余瑾.法官职业化审判心理探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91.
[4]张玉凤.论法官的自身素质与司法[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34.
[5]陈广秀,何菊花.从心理压力看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91.
[6]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19.
[7]董晓军.基层法官心理压力现状分析和缓解对策研究[J].法律适用,2007(1):29.
[8]余瑾.法官职业化审判心理探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97.
[9]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法官职业化建设若干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