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业务。据了解,浙江是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
另一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又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金融风暴的冲击下,浙江的中小企业纷纷濒临倒闭,而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的缺乏,资金链的断裂使浙江的许多中小企业走向了毁灭。并且,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银行体制的因素,中小企业能从银行获得的帮助并不能使他们走出困境。此时,小额贷款公司带着它的使命走上了前台。而浙江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民间借贷、拆借业务一向活跃,如何利用好这一优势对浙江的中小企业发展获益匪浅。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收编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遏制地下非法融资,使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等走向合法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小额贷款企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本论文试图研究我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等进行分析,并探究其成立以来运行的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以及面临的风险,并尝试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之有利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农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浙江经济的发展。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建议,使其健康发展,为浙江省的经济做出贡献;解决现阶段浙江省中小型企业资金链紧张以及获得银行贷款艰难的现状,为浙江省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使浙江的经济更上一层楼。进而推广至全国,解决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的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中国金融业继银行后又一重要的推进力量,同时为中国的金融改革充当先行者的角色。
第二节 本文创新点
浙江省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小额信贷的一种创新,也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另一方面,已有相关文献大多侧重研究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或者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问题与策略,但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却不多。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开始距今仅仅只有两年,所以,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文献更是少之又少,因而本文的究对象将成为本文最大的创新点,但是,这也造成本文研究时参考文献不充裕的问题,因此,这可能对本文的研究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在维普、中国知网等数据库进行相关文献的搜索,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研究课题的方向及背景,确定资料搜集内容。再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调查,进行资料搜集。通过搜集所得信息,结合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经验,综合比较之后得出观点和看法。文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节 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 起源于20世纪的孟加拉国,按照国际主流观点的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基本特征。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我国引入的小额信贷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国际上,把小额信贷看作是一种扶贫工具,联合国将2005年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的原因就是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的发展,以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节 小额信贷组织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组织并没有明确、标准的定义。一般而言,小额信贷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小额信贷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类: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和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以盈利性为目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福利性小额贷款组织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是独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性活动,其公益性体现在融资服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区性和扶贫性,这类机构可以不缴纳税费,并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
第三节 本文所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组织的一种,本论文研究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2008年5月4日,国家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定义的企业,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三章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以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是我国金融史上的重要改革之一,预示着金融行业向民资的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试点可否持续仍留下不少疑问的空间,笔者希望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地调研为论据支持,尽可能地透析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其今后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展望性意见, 也希望能为国家制定金融发展政策贡献一份力量。
第一节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中小企业众多,“融资难”的困扰由来已久。一边是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一边却是民间资金四处寻找出路。2008年5月,在银监会和中央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7月,浙江成为国内首个对此作出正式反应的省份。2008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浙江省工商局随后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同时是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这意味浙江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最大规模的试点。截至2009年年末,浙江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05家,注册资本合计144.22亿元左右,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遍及11个市,覆盖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两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达21个 。截至2009年底,各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如图3-1所示。
图3-1 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为4亿元(注:增资后),最低为2000万元,平均规模1.33亿元,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 如图3-2所示。
图3-2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类情况
浙江省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控制能力较强,截至2009年底,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贷款逾期率只有0.143%左右,最后化为不良贷款的几乎为零。
第二节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能发放贷款,但不能吸收存款。我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条途径:一是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自有资金;二是国内和国际组织、个人的捐赠资金;三是转贷资金,即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其融资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机构不超过两个。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服务。我省在试点初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图3-3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 ,由数据可知,农户贷款金额从年初的11%增值年末的25%,其余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图3-3 每月贷款按对象分类占比图
三、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去放贷,所以同银行相比,成本是比较高的;另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所以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这两个原因使得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浙江省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利率 如图3-4所示,可见,各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差别不大,基本在13%-15%之间浮动,金华、台州超过了15%。但是,截至2008年12月31日,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表3-1,
表3-1 银行贷款利率
贷款项目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 4.86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 5.31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 5.40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 5.76
五年以上贷款 5.94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数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比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很多。
图3-4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平均贷款利率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数额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小,期限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这部分资金发放贷款,所以贷款金额不可能很大。同时,指导意见也指出,由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另一方面,贷款期限都在一年以内,而且大部分在半年以内,属于短期借款,这些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如采购原材料等,如图3-5为各市2009年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图3-5 浙江省各市发放贷款按期限结构分类占比图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及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对当地企业状况比较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此,贷款人一般只需2-3天即可拿到贷款,最快时仅需一天就就能完成,因为它不需要评级、授信,实行贷款业务、保证能力评估(抵押物评估)、贷款利率等一站式的审查审批操作流程。
六、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多样、门槛较低。小额贷款公司针对贷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的担保、抵押方式,比如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租赁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联保、抵押+担保等,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三节 案例分析--浙江省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浙江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是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试点企业,它由12个企业法人和3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其中当地民营企业——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公司注册资本为1.6亿元,全部为货币资金,且一次到位。根据相关章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以及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业务。2008年9月26日,该公司获浙江省金融办批复成立。2008年9月27日,完成了申领机构代码、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营业执照等事宜。2008年9月28日,公司正式开业。
二、公司经营状况
宏达公司目前的资本来源主要来自于原始股东的1.6亿注册资本金,其他部分还包括每期的利润和50%注册资金等额的银行贷款授信,同时随着业务的开展,银行贷款授信的比例将不断上身、原始股东增资扩股将不断加强。公司经营范围为各项小额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种养殖业专项贷款、创业创新扶持贷款、流动资金短期周转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宏达公司的贷款对
象集中于所在县市的中小企业和农业种植大户,而在中小企业的细分选择上更加偏向于小型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同时,为响应国家的三农政策,宏达公司在农业贷款方面的工作也是不遗余力。宏达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营业以来,社会影响好,民间口碑好,贷款需求十分充足。在成立后的半年时间内,共向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累计4.7亿元,480多家客户已经从中受益,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及时雨”。至2009年年末,宏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67户,放贷超15亿元,而且公司不良贷款为零,年终无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贷款对象审核
由于小额贷款存在较高的风险,所以宏达公司对贷款对象的审核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企业经营好,未来现金流充足,拥有有效地担保,还款要有保证,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但同时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尝试,宏达公司的贷款审核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对于公司的规模,行业属性,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没有严格的限制,贷款数额和贷款利率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为不同的贷款对象设计不同的贷款产品。
四、贷款利率、期限、结构
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指导,宏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为4倍于同期银行利率,下限为银行同期利率下浮10%(按照具体情况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周期则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并结合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特点一般设置为隔夜至半年。到目前为止,宏达公司发放的贷款尚无超过半年的情况;为了适应了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宏达公司对贷款流向没有明确的要求,贷款申请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各种生产或投资用途,甚至可以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弥补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这些具有弹性的特点大大的拓宽了宏达公司的业务对象和业务发展渠道,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五、存在问题
海宁作为全国百强县市之一,民营经济相当发达,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极其旺盛。据调查,小宏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半年后,累计为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发放贷款47041.5万元,贷款户数487户。而这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青睐”,使得贷款公司在后期缺乏可贷资金。这首先是注册资金的问题,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而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几乎达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上限,即使宏达公司的资本金能够达到2亿的上限也显得规模太小,也根本无法满足该地区庞大民营企业的需求。其次,就是股东结构问题。宏达公司是由宏达控股集团牵头,一共12个企业法人和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这些股东的背景大都是海宁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但是《试点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5%。这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受到股东股份比例的限制,从而无法顺利地扩大资本金和规模。
第四节 总结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势与困境
一、有利因素
(一) 行业竞争力
作为在传统贷款领域的新生儿,小额贷款公司从他第一天诞生起就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种类、规模、网点、信誉、知名度等各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其天然的优势,其发放贷款的门槛比较低,对贷款人投资行业、规模没有要求,主要从事短期贷款,贷款期限灵活,这一特点吸引了许多中小企业。
(二) 政策影响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2008年7月,浙江颁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成为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6月10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中一直存在着定位不够明晰的困惑,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它作为一个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已经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它却没有取得银监会方法的金融牌照,这意味着它属于普通的公司法人。但是,浙江省在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表明浙江省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机构。据调查,浙江是首个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的省份,这种政策的创新性解决了试点以来其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另外,《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些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负方面的减免和补助,就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此外,2009年12月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也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把它定位为金融机构。总而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
(三) 社会影响
1、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民间高利借贷
浙
江省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高利借贷现象比较普遍,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民间资金的合法借贷提供了平台,使民间借贷规范运作,也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其平抑作用愈加显著,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2、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浙江省不少企业出现了现金流枯竭的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及时解了困。由于小额贷款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控制灵活,尽管小额贷款利率达到或接近银行贷款的4倍,但仍低于民间借贷水平,因而经常供不应求。不少公司开业一个月,发放贷款额已接近或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90%。小额贷款的成立及时为我们国家尤其是浙江这样的外贸大省的经济复苏添加了弥足珍贵的燃料。
3、扶持三农 稳定农业
虽然国家尚未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如何面向“三农”的政策措施,但各地(除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均已对“三农”贷款做出了特别安排。例如,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贷款对象,是“三农”和中小企业,目前三农方面的贷款已达3000万,三农贷款政策为稳定我国的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补充作用。
二、存在的瓶颈
(一)只贷不存,业务模式单一,投资回报率偏低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遇到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比较高(加权平均利率一般为12%—15%),但由于不能吸纳存款,加之税收负担较重,管理费用高,使得资金年回报率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它的发展和小额信贷试点原有的效果。
首先,只贷不存和现阶段的大环境不相适应。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浙江地区中小企业和农业大户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只要有了及时的现金流,许多企业就可以起死回生,而此时传统的银行则惜贷,仅工商银行一处就将2008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砍去了八分之七,中小企业的处境更是艰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看似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希望,但是试点数量的限制,资本金的上限,特别是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作用。设想一下,如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么他们的资产将迅速膨胀(如果按照10%的存款准备金计算),这就意味着他们的贷款能力将扩大到原来的十倍,那么更多的企业将得到及时的救助,这对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只贷不存不符合浙江民间资金的现状,也不符合试点的初衷之一。浙江民间资金十分巨大,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及主要城市的民间资金规模已经超过一万亿人民币,而且仅温州一地的本地驻留资金就有3000亿元。这个规模非常庞大,影响也十分巨大, 2007年到2008年的“炒房团”、“炒煤团”、“吵棉团”、“炒股团”就是这拨资金的精彩杰作,资金流到哪里,哪里就会掀起一场风暴。所以国家在浙江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有想收编浙江的地下钱庄、约束浙江民间资金、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但再看一下这一次试点的规模,每个县一个点,外加特殊照顾的地区,总共加起来也不过105个(66个县级单位、外加部分特别增加名额)。而试点最多的温州也不过16个,即使按照资本金上限2亿计算,被收编的民间资金也不过32亿,这一数字与温州3000亿的民间流动资金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更不用说想用这些试点去收编整个浙江地区的民间资金了。没有被收编的资金就会继续按照自己原有的轨迹继续进行他们的草根之旅,这显然与试点初衷相悖。但是如果一旦开放存款业务,那么收编的资金将不在是原来的规模,100个试点就可以吸收2000亿的资金-----原来的十倍,这个力度十分巨大,一旦试点推广就可以迅速把握浙江民间资金的命脉,并将整个浙江的民间资金约束在金融系统内部。这对全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浙江的地区的社会稳定也将是十分有益的。
最后,只贷不存也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发展。明明有巨大的潜在业务,却因为资本金和只贷不存的硬性规定使他们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而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显然这些机构不会放弃这些大好发展的机会,同时试点公司往往又是从地下钱庄演变过来,利益的诱惑很有可能会使他们踩踏国家政策的红线,重操就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幌子,行地下钱庄之实,非法吸收资金,进行私下放贷,甚至是高利贷。这样的话,这不仅仅是与试点初衷相悖的问题,很有可能将会助长黑色金融的发展,引发新一轮的黑色金融风暴,诱发社会的动荡。与其让其偷偷摸摸的进行非法的地下钱庄交易,还不如将其合法化,允许其吸收存款,将其纳入金融体系。既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发展,还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向乡镇农村银行、县市商业银行的方向转型。一旦允许试点公司吸收民间存款,那么它将具有银行的特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中间业务等,一步步地小额信贷公司将走上金融之路的正轨。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虽然浙江省出台的政策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央行也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能否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还需要银监部门的认可。然而,银监会却没有任何放行的消息,加之浙江省出台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尴尬性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另外,银监会也尚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直接监管范围之中,根据浙江省的监管方案,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但是,地方政府对从事金融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足够的经验,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这就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政策扶持力量单薄,形势单一
在税收方面,虽然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这较之前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包括
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小额贷款公司已获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然而,这种扶持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显然,并不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能享受这种税收优惠和补助,这显示了政策扶持的力度不足,覆盖面不广。
(四)后续资金不足,难以做大做强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其融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浙江省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出台《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其能拓宽贷款资金渠道。其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时,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而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不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拆借,因而也无法落实同业拆借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时要支付企业贷款利率,而且审批程度复杂,担保措施严格,完全无法享受同业的待遇,这就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它的后续资金无法得到满足。而市场上贷款需求旺盛,投放速度快,以浙江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6亿元,开业不到一个月就贷出4000多万元。另外,融入资金的不足,公司资金严重缺乏,无法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理人才不足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曾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层管理者,具备一定的金融学知识和放贷经验。但是,他们已习惯于银行的放贷模式,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小额、分散”的贷款,放贷的金额、期限、利率跟银行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他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并不熟悉,在风险控制上经验也不足。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擅于经营小额贷款的优秀人才。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主要以单一的贷款为主,所以公司规模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
(六)风险控制问题
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微型企业,而这些主体所从事的农业和小规模经营事项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他们也往往不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或者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虽然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几乎为零,但是,其贷款业务仍然存在较高的潜在风险。因为贷款很多情况下都使用信用担保,但是公司缺乏对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了解,我国金融市场目前也不存在对农户和个体户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因此,这种担保方式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具有很大的风险。然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虽然浙江省已出台一些对风险的补偿措施,但是也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的同时面临着风险控制的问题。
第四章 国际成功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一节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B)模式
1976年,穆罕默德•尤纳斯博士在孟加拉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83年获得政府允许该项目正式注册为银行,由此,乡村银行成立。它的贷款只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妇女,它把扶贫作为其首要的目标。GB的资金来源在成立初期主要由创办人自行注入,后来也仅依靠政府和国际援助来获得资金,1996年开始,它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来获得资金,也进入了稳定发展期。在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上GB采取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制度,主要依靠信任和激励政策来进行风险管理。GB的还款率达到97%以上。至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成功模式已经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数百万贫困人口成功脱贫。
第二节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模式
它是印尼唯一从事小额信贷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世界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最大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其小额信贷不仅有效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也在商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它成立于1985年,1969年开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低收入农民和一些中小企业。在20世纪70年代,该行根据国家的要求对从事稻米的农民发放有政府补贴的小额贷款。虽然贷款量巨大,但它的小额贷款项目连年亏损,只能依靠财政部贷款补贴维持。贷款违约率却一直上升,3600多家信贷部无一家赢利的。80年代,印度尼西亚进行了金融改革,1984年成立了乡村信贷部(BRI-UD)。改革后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之间,较高的贷款利率足以覆盖成本,同时获得高额利润。在担保方式上采取自主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在三年后成功实现收支平衡,五年后开始赢利,并保持了良好的还贷率,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信贷机构,同时也使BRI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孟加拉与印度尼西亚在小额信贷上的成功实践可以看出:首先,赢利性保证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采取的利率在20%-40%之间,孟加拉的贷款利息也要高于商业银行,由于提供高风险的服务,所以利率高于商业银行,也是这种较高的利率保证了较高的利润,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的同时能获得赢利,这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次,政府的扶持是十分重要的,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案例中,政府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最后的商业化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缺少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反,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第三,完善的体系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基础。BRI组织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小额信贷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直接监管乡村信贷系统;地区分行,主要负责对下一层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和指导,现已发展有15个地区分行,324个各地区支行多位于该地区主要城市,其职责除贷款经营外,还要负责监管下属乡村信贷网点,并决定各个村银行能自主决定的最高贷款限额,其监督
和管理费用由村银行负担;最底层共有4046个村银行遍及印度尼西亚全国。这种完善的信贷体系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合理的担保方式提高了信贷贷款还贷率。比如印度尼西亚采取的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当组员无能力偿还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 来解决。连带方式通过建立连带负债小组来实现,每个人对组员的银行贷款付连带责任。这种科学的担保方式保证了较高的小额信贷还贷率。
第五章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策略
按照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成为村镇银行,那么原来只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就可以突破只存不贷的和资金不足的瓶颈。但是在实际发展当中,要想成功的转型为村镇银行是相当的困难的,首先是资本金的问题,原有的资本金远远没有达到一个银行所应该有的资本金,这就要求原有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其次村镇银行的金融牌照审批较难,由于制度瓶颈的原因许多体制内的矛盾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所以何时能够拿到金融牌照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最后就是未来走向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转型成为村镇银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浙江较为发达的地区,村镇级别的银行很难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要求,需要进行更高层次的转型比如说县市商业银行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转型成村镇银行并不容易实践,因地制宜,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做才比较科学。因此,本论文试图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成功案例的经验,提出一些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1)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份额十分巨大,然而监管机构不允许其吸收存款,只能从事贷款业务。这种“只贷不存”的规定严重障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改革,适时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壁垒,尤其是吸收存款,彻底调动小额贷款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才能为中国金融发展提供一条阳关大道。
(2)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这也导致了监管的不到位。所以,银监部门应该尽快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就需要由银监会或央行监管,适用的主要法律是《银行法》等其他金融方面的法律;如果不认定其为金融机构,那么其监管机构就属于工商局或政府,适用的主要法律则是《公司法》;或是国家专门成立部门,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一旦认定不清,或是监管工作分工不明,很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是监管真空等监管混乱的现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不法分子也有可能趁乱而入鱼目混珠。所以明确法人属性和监管归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必须在试点期间解决的重要问题。
(3)研究制订更多的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种政策的扶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应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优惠与补助,减小其运营成本,以此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帮助其化解风险,并获得一定的利益。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帮助解决问题,为企业做好各方面的服务。
(4)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有限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现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现阶段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与个体户融资难的现状有很大的相关性。大量的贷款需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大量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不存在营业难的问题。但是,一时的优越发展条件不代表永远的优越,一旦未来政策出现变化,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得资金。比如,2009年10月底推出的创业板,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了另外一条渠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针对创业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明确自己贷款的主要方向,明确贷款发放对象的发展阶段,专门在中小企业需要小额贷款而又无需或者不能通过创业板融资的阶段发放贷款,为其提供融资。这样的话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赢得了发展空间,而且也避免了激烈的竞争。所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十分重要,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6)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而言,应该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在担保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比如采用自助连锁方式、连带方式和团体担保等,提高还贷率,化解风险。此外,公司信贷人员应该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核,并在贷后进行跟踪,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养,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最后,国家应该努力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第六章 总结
小额信贷在国外作为一种扶贫方式和金融创新起步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而我国在这方面却缺乏一定的实践和经验。而这次在浙江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显示了其作为小额信贷组织的极大作用。这主要由于浙江省根据央行、银监局的意见,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很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使其及时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使中小企业安全渡过各种危机,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还存在各种问题和阻碍,也存在许多局限性。但是,笔者认为,只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努力以及政府的相关扶持,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将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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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随着本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在论文选题、文献搜集、数据调查及最后的成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老师、父母和朋友的帮助。对恩师们的教诲,父母的关爱以及朋友们的帮助,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首先衷心感谢我的论文导师阮尹,阮老师以其渊博的学术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而且她为人谦和诚恳。她不仅是我的论文导师,并且将一直是人生中学习的楷模。阮老师以其深厚的学识素养和丰富的生活阅历在指导我完成毕业论文期间,更是给了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我对此不胜感激。
另外,感谢曹旭华教授、曲昭仲教授、陈伟民副教授、惠丰廷副教授、程芳芳博士、班主任李洪老师、辅导员叶再颂和刘卫星老师以及大学同窗们对我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在学术和生活给予我无私的帮助,我将永生铭记于心。
感谢我的父母二十多年来对我的鼓励和支持,感谢他们赋予我的每一份关爱和亲情,没有父母的关爱与支持,我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最后,感谢评阅本人本科学位论文和出席论文答辩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们,感谢他们在百忙的工作中能给予批评指正。
附录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
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录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二、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方向
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
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府和部门可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严肃处理。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具体确定补助额度,实施财政扶持措施。
四、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为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小额贷款公司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应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县级政府要参照我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可掌握在以上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省级财政要根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和各地补偿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县级财政适当补助。
五、拓宽贷款资金渠道
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要严格把关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把其作为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六、适度放宽经营范围
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新业务试点。对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省里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抓紧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八、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当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政策力度大的县(市、区)要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政府在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可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市级政府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增加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设立。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落实省委、省政府“保稳促调”战略,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