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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构建

2015-09-22 0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1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现状
  以中国保监会2000 年1 月公布《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及当年批准共26 家专业保险公估机构开业为标志,我国保险公估业进入市场化竞争发展时期。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15家,实现业务收入13.64亿元,同比增长12.17%。其中,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2.90亿元,实现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0.07亿元;实现其他收入0.67亿元。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一直保持着强劲增长的态势,但是仍然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有很大差距。保险公估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方面潜力巨大,在服务“三农”、奥运会以及众多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促进公估市场发展的现实意义
  2.1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
  1980 年以来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在我国得到了恢复并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险业被誉为我国21 世纪的朝阳产业。但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明显滞后,主要表现为保险市场主体缺位和主体行为不规范,严重制约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导致保险职能的发挥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均受影响,国民对保险业的服务水平明显不满,尤其对我国一直以来较为成熟和流行的以保险公司自主理赔为主导的理赔服务模式,提出质疑: 出险后,保险公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如何保证投保人的利益?
  为了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必须加快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2.2理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设立的理赔部门来开展理赔业务的,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存在着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
  2.3促进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快速转变
  保险标的物的鉴定、估算等工作,不仅要有保险专家,而且还要有精通保险标的物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如果保险公司自备或临时聘请这些人员显然是不经济的,而且不能保证这些技术人员的独立、公正的立场; 相反的,若保险公司只交付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中介费用,将有关公证事宜交由公估人依法处理,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所以,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必须将展业、理赔等业务分离出来,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促进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快速转变,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2.4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核保、核赔、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保险公估人经营的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则占到了全体保险人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的80%,在香港地区,这一比重更高达90%以上。
  3现行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问题
  3.1法律地位不明确
  (1)保险公估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市场中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共33 条专门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而对保险公估人仅仅只有第129 条以“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如此看来,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保监会颁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仅侧重于对保险公估人管理,没有肯定其法律层面上的主体资格。
  (2)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人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眼中无足轻重。一方面,保险公估不能成为保险理赔环节的法定程序。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本质上属于技术性质的报告。虽然在法律仲裁或讼诉时,可以被采纳为证明文件,但是它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定约束力。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技术鉴定与损失确定只是作为保险当事人的参考性意见,保险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取舍。
  3.2国家对公估行业的扶持力度尚显不足
  在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中介发展的论述里,仅仅在“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相关内容里,提到“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这里“公估”字样只出现过一次。在中国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公估发展的论述里,同样也只有“优化保险中介市场格局,鼓励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这样一句。此外,政策层面上很少有关于公估的内容,公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更是从未提及。
  3.3保险公司节省成本
  (1)保险公司抢占保险公估市场。传统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从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业务全包全揽的“大而全”的经营网络,我国的保险公司对所有的保险业务环节全部承揽,大大制约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
  (2)在外延式粗放经营理念的指导下,保险公司“惜赔”和“以赔促保”的现象层出不穷,理赔成为保险公司降低成本和拓展业务的手段,因此,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防止受制于人,在主观上不愿意让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保险公估机构介入到理赔工作中。
  3.4我国保险公估组织不规范
  保险公估组织必须保持中立与公正,这是保险公估机构维护其信誉,获得社会信赖的前提,也是其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代表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公估专家的区别所在。保险公估人必须是独立的而不能成为政府或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
 3.5从业人员素质要求高
  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对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
  在实际的保险公估市场上,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能够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但由于公估行业的特殊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能够通过考试并不等 于能够熟练操作,因此,许多通过考试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另外,由于保险公估业在中国诞生的历史比较短,且经营并不顺利,多没有成熟的培训机制,加之业务力量不大,缺乏数据与经验的积累,新人的锻炼机会不多。因此也没有能够从本行业培养出足够的专业人员。
  另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业已渗入到卫星、火箭、核能、通信等高科技产业中,对公估从业人员的专业只是要求越来越高。
  4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4.1确立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确立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是促进公估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明确必须由公估人出面进行评估的事项;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保险公估行的设立、组织形式、从业人员水平、行业竞争和公估收费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把握和控制公估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行业发展规划中加大对于公估行业发展的论述,至少应该有专门论述的语句;尽快出台“十二五”规划细则,明确公估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出台《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推动落实意见中提到的发展事项。
  4.2拓展服务领域
  从目前保险公估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保险公估公司绝大部分业务都是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理赔公估业务,相对于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及企业风险管理等业务而言,理赔公估业务的利润率较低,占据公估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也较高。因此,保险公估公司可以考虑在做传统的理赔公估业务之外,拓展服务领域,调整公估业务结构,由最初的保险理赔服务,扩展到承保前的价值评估、防灾防损、风险评估以及追偿等高附加值服务,以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赢利能力。
  4.3加快保险公估业人才的培养
  近年来,我国各大保险公司都格外青睐卫星、火箭、核能、通信等保险业务,保险业已渗透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同时,高新技术不断扩散到传统的工农业,引起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和新产品的出现,要使保险公估业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积极拓展保险公估人的生存空间。
  高质量、高效率的人力资源构成公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因素。这既是保险公估技术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拓展保险公估业生存空间的有效保证。
  4.4加大保险公估知识宣传
  如前所述,被保险人是对保险公估人公估业务需求的一个重要来源,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是否了解和认识,直接影响着他们是否会委托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相关事宜。要提高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加大对自己的宣传力度,这包括保险公估企业对于企业自身的广告宣传、保险行业或者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于保险公估行业的整体公益宣传以及保险公估企业对于公众保险知识的普及等内容,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和认识保险公估人。
  5结论
  保险公估立足于服务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升专业化服务的供给能力,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相匹配,公估业的发展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国保险业完善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欧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估业相比,国内的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规模小,与之还有很大的差距。但只要我们找出制约保险公估发展存在的问题,加大保险公估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积极培育诚实守信、知识全面、技能熟练的保险公估专业人才,在借鉴国外同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也一定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健康、持续、创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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