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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视域下中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的路

2015-09-14 11: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伯林在《自由论》中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并提出积极自由往往走向它的反面,导致专制。人类社会应该注重消极自由确保人们有行动的机会,而不是积极自由。柏林自由概念主要指政治自由,强调由法律来维护。新闻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应遵循相关法律,以防滥用,阻碍我国政治文明发展。尤其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在政治文明视域下探寻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柏林“自由观”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1、柏林自由观及新闻自由概念界说
  柏林指出,积极自由是指“做......的自由”,强调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人。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强调没有外力干涉和强制。[1]而新闻自由是在自由的背景中提出的,是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了解各种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
  2、新闻自由: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
  如今中国所传播的新闻自由概念是从西方传来的积极自由概念。这种概念确实鼓舞人心,但却存在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往往被滥用。法律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手段。法律基本规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范围,规范与传媒相关的国家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过度“积极自由”。而在我国,尤其当前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介以及新闻自由的主要困境在于无法可依。这对于更好利用新闻自由法治及其规范化的新闻自由活动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带来严重制约。由于我国新闻自由还不成熟,不具备一蹴而就放开新闻自由内外部条件,因此应该通过法制来对其合理限制,应该将柏林两种自由观结合起来,遵循“适度原则”。
  二、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的政治根基
  1、 转型期政治建设需推进新闻自由法治化
  与西方相比我国新闻自由权保障制度和新闻自由法治化建设还相对落后。当前新旧体制碰撞、市场经济不完善、贪污腐败、社会道德滑坡等消极现象客观上都需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舆论监督。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自由界限、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纠葛,必须加强新闻自由本身的法治化建设。同时保障新闻自由权和新闻自由的法治化规制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公众介入到了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民众介入政治、社会生活的前提之一就是必须保障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权就是保障其知情权最好方式之一,以维持国家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发展。
  2、维持与健全转型期民主政治
  新闻自由对民主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新闻自由是人民表示同意和进行自我统治的基本原则;新闻自由是制约公共权力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保障;新闻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2]民主政治建立在自愿真实的共识基础上,新闻自由对民主过程具有重要作用。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要求新闻必须完全自由,不应受到限制。虽然民主强调人民主权,但人民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因为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危险,是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的,那么在社会中最重要的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的机构就是媒体。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媒介在揭示政府机构和官员权力滥用等不法行为上都起着重要作用,将对整个社会民主有序运行产生重要作用。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建设的路径取向
  1、划清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界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基础具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国新闻自由与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具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无产阶级指出新闻自由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人民的自由,这与资产阶级否定新闻自由的阶级性本质区别。其次,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代表多数人的意见,而资本主义新闻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研究两者区别目的在于划清两者间界限,也正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界限,我们所探寻的新闻自由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路径也存在差异。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需推进我国新闻自由本土化,使其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相适应,探索有本土特色的新闻自由法治化路径。
  2、制度层面路径取向
  (1)制定具体的新闻法规制
  新闻自由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权力,具有不同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独立的功能,因此宪法应该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而明确规定。只有新闻自由入宪,新闻自由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新闻自由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应包括对其的保障和限制两方面。在限制方面,应严格限定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防止过重侵权责任束缚媒体,还应规定其抗辩事由等。在保障方面,应明确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和内容,赋予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与其职业性质相适应的权利,为其新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新闻自由法律规制的内容应结合我国政治、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实际情况来制定,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转型期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提高政治文明程度。
  (2)坚持“党管新闻”的制度原则
  在新闻自由法治化和党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新闻自由法治是统一的。党十六大报告概况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为人民服务之间关系。党的领导是各项工作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公共权力,党和政府也须遵循这一原则。实行新闻自由法治化的实质是将党对媒介管理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新闻法治形式来管理媒体的新闻自由,使党的政策在法律保障下得到更有利落实,新闻自由法治化规制可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对媒体的管理效能。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国家各方面面临着更加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各方面工作都更应加强党的领导。媒体对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影响决定新闻自由更需坚持党的领导。
3、社会层面路径取向
  (1)实现媒体和政府、公民三方关系的法治化
  媒体和政府、公民三方关系是新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构建三方的和谐关系,也是我国转型期新闻自由法治建设重要内容。 媒体与政府关系可分为“喉舌模式”、“法治平衡模式”和“自由模式”,其中“法治平衡模型”是现代社会各国的主要模式。与矛盾的重要途径,媒体与政府、公民的关系需通过法治来保障,因此实现三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中国转型期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在三方关系中,媒体与政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服务合作。只有实现媒体与政府关系法治化,才能实现政府对媒体的法治,这对于当前我国转型期实际尤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我国传统新闻管理中,政府或党的宣传部门主要以政策文件形式对媒体进行硬性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传统方式已不适全球化发展趋势,应制定依法对新闻自由进行规制,以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治文明发展。
  (2)以法为据,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新闻自由
  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消息发布后各大媒体纷纷批评“这个草案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此规定不是限制记者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正确运用新闻自由,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此规定从本质上说,舆论监督是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加强舆论监督,是人民自觉关注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建立现代公民社会,首先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正当行使,除了要完善舆论监督之外,最终还是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没有法治条件下的新闻自由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政治,更谈不上崇高的政治文明,也不可能平稳地进行社会转型,越是社会矛盾多和转型时期,越需要媒体在行使其新闻自由权时考虑法律的规制,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政治文明发展。
  参考文献:
  [1]柏林《自由四论》胡传胜 译林出版设2003-01
  [2][3]黄旦.新闻传播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100-101.
  作者简介:冯文华,女,中国传媒大学国家统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助理记者,研究方向:新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单位: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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