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伟伟(1981-),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16-03
2013年6月17日,我国首个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深圳正式启动,该交易体系较多地借鉴了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但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鉴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不乐观,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不可照搬西方发展模式。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必须以中国实际为出发点,在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成熟碳交易体系的同时,设计出适合中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界定
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根据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发展而来,并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得到推广与发展。《京都议定书》认为碳交易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的交易,从而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Perdan和Azapagic(2011)从具体交易对象出发,认为碳交易是基于市场工具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和SF6)的交易。公衍照(2012)从交易实质上认为,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将免费资源变为付费资源的金融性交易。
许春燕(2012)对世界碳交易市场进行了明确分类,按照交易地点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按照交易动机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按照交易机制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按照交易层次分为国际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地区级市场和零售市场。冷罗生(2010)按照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不同划分为总量控制交易模式和相对控制交易模式,即碳总量管理与碳强度管理模式。傅强和李涛(2010)从金融角度提出了碳交易现货市场和碳交易期货市场。而盛春光(2013)进行了更细致地划分,提出了碳现货市场、碳资本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研究回顾
为了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发展路径。目前,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主要集中于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两个方面。
1.碳交易动机演变。根据碳交易动机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一些学者认为应先开展自愿减排,然后再推进强制减排。羊志洪等(2011)认为实施强制性的排放总量控制仍为时尚早。因此,王家玮和伊藤敏子(2011)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2012)指出碳交易市场应该先从自愿减排市场做起,然后逐渐过渡到强制减排市场。接着,张瑞等(2012)基于碳票交易模式,提出了自愿市场交易、约束市场交易和全面市场交易三个发展阶段。同时,Kollmuss等(2008)认为未来有效的气候政策将是从自愿到强制的逐渐转变,自愿减排市场的关键作用在于为将来强制减排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铺垫。然而,有些学者主张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交易同时进行。邹亚生和孙佳(2011)和公衍照(2012)提出应以强制减排机制为主,自愿减排为辅构建碳市场。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切入点,主张在优化开发区开展强制减排交易,在重点开发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
2.碳交易区域演进。陆敏等(2013)基于系统聚类分析进行研究,其结果表明中国应该先建立跨省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彭朗(2013)从各地环境交易平台出发,提出建立多级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而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中国主体功能区作为切入点,分析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杨志和陈波(2010)、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均认为应该先推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统一碳交易市场。但是,杨志和陈波(2010)认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可以作为中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以及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借鉴。而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认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应该参考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和西部气候倡议(WCI)两种交易体系。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层次是不断扩大的。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2010)提出通过合并重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成全国性统一碳市场。而 Perdan和Azapagic(2011)指出通过目前碳交易机制的地理扩张以及覆盖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未来有可能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同时,于同申等(2010)提出了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化阶段。Lazarowicz(2009)认为,国际碳市场对接有助于减排的国际合作、降低碳价格波动性并增加低减排成本的接触机会。
(二)简要评述现有发展路径研究
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研究。这些发展路径或是国际经验的总结,或是从中国的现状出发,或是将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虽然存在分歧,但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为减轻国际上对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舆论压力,中国有必要自觉进行强制减排。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而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快速增长时期,现阶段主要任务仍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如果全面实施强制减排必将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因此中国尚不能建立全面的强制减排交易市场,从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EU ETS也不能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的参考体系
其次,根据碳交易的国际经验,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减排交易各有优劣。自愿减排交易不强制企业减排,企业可自愿参与碳交易,实施起来较容易,但是自愿减排交易无法保证足够的市场需求,从而导致市场交易稀少,无法达到真正的减排效果。对比而言,强制减排交易需要规定企业的排放限额,增加了市场需求,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得到提高,但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和市场体系,实施难度较大。在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既要存在市场需求又要降低实施难度,因此应该实施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交易相结合的策略。
最后,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特征看,中国的经济发展表现为显著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从地区发展水平看,一些东部沿海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而有些西部地区却刚刚达到基本的温饱。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路径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的原
则。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初期方案设计不可能实施统一的规则,必须采取区域性差异策略。但为了避免公衍照(2012)指出的碳泄漏问题,在地区政策设计时要注重审慎规划。
三、基于文献综述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碳市场建设与发展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要分阶段地、有序地、逐步地推进。本文将碳交易市场建设分为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发展深化阶段。然后通过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及中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策略分阶段提出了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
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主要进行碳交易试点,目前我国正处于该阶段中。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为碳交易市场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是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起点。自2011年,中国确定在7省市实施碳交易试点,并将于2013年底全面启动碳交易。现在,我国各地方纷纷建立了环境权益类交易所,但主要的交易所仍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该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逐步完善碳交易的相关机制与法律规范,建立碳排放测量、核查、报告体系以及碳交易的监管体制,同时增加碳交易中介机构,建设碳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在试点过程中,确定碳交易试点的行业,选择碳排放量大的行业,例如广东省首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等九大行业纳入“控排企业” 范围,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渐调整交易规则和交易体系。
(二)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
经过碳交易探索阶段的经验积累,中国可以具备一定的碳交易能力,预计在2015年可以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鉴于区域范围的准确界定较为困难,本文在胡雷和王军锋(2013)研究的基础上,从主体功能区的角度建立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按照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区域,重点开发区包括冀中南地区、哈长地区、江淮地区等18个区域。为了实现优化开发区域的低碳经济转型,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这三个区域实行强制减排交易,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而重点开发区域的经济仍面临发展不足但也需要进行污染排放控制,因此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自愿减排交易。
为使优化开发区域开展的强制减排达到减排效果,可以借鉴美国减排目标更为严格的WCI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强制减排交易,从而尽快实现经济转型。优化开发区域在进行强制减排之初可选择高耗能、高碳排放且易于监测的行业进行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鉴于中国节能减排意识较薄弱,对于重点开发区,可借鉴实行会员制的自愿减排交易——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但由于CCX缺少足够的法律约束,造成交易量不断降低,市场走向没落。因此,中国在借鉴CCX交易体系时,避免出现同样的结果,需要加强对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减排交易,从而维持市场供求的稳定。
(三)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在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通过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推进,将优化开发区域强制减排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同时随着自愿减排交易经验的积累逐渐转为强制减排交易。通过减排覆盖行业的扩大以及强制减排区域的扩展与联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将顺势成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进入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对于全国性强制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可以适当借鉴EU ETS的发展经验,因为其是全球最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欧盟排放配额的超发,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在运行期间波动巨大,大量的剩余配额使得碳价格不断走低,并处于低位运行,这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因此,在中国碳交易体系构建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碳排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和排放配额,从而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强调的是,EU ETS采用的分权化治理模式对中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其兼顾了各成员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给予各成员国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如果中国能给予各地方政府确定减排量和配额分配的一定自主权,总体减排目标将更符合实际,整体强制减排效果也会更好。
此外,在推进全国性强制碳交易的过程中仍有必要保留自愿减排交易,形成以强制减排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交易为辅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可以使未纳入强制减排范围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到碳交易中,增强企业的减排意识;同时,自愿减排交易可以增加碳配额的供给和需求,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保持碳交易价格的平滑性。
(四)碳交易发展深化阶段
经过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碳交易可进入发展深化阶段。此阶段需要加强与国际上碳交易市场的合作交流,主要方式为碳交易市场对接。首先,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对接,可提高碳排放配额的国际认可度;其次,碳交易市场对接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最后,碳交易市场对接有效地增加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降低总体减排成本,扩大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并且在国际碳交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也会逐渐增强。
但是此阶段面临的重大挑战是碳交易市场的兼容性问题,其决定了是碳交易市场能否成功对接。双方在碳商品设计原则、减排目标的严格度、碳信用标准、碳价格调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场差异将成为碳市场对接的巨大阻力。这就需要我国在碳交易政策、标准制定时尽可能地与国际减排政策、标准保持一致;并在碳交易市场对接初期审慎选择目标对接市场,逐步进行市场对接,降低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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