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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运用CAFTA和ECFA政策存在的问题和策略建

2015-08-29 14: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本文选自《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 加入WTO后,为了进一步改善地缘经贸关系,我国积极推行区域经济与贸易发展战略,迅速溶入区域经济一体的建设浪潮。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与贸易发展战略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CAFT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的签署,给我国对外经济与贸易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但我国外贸企业在运用CAFTA和ECFA优惠贸易政策时存在着对政策掌握不够精透、通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区域经贸的发展,本文试图探讨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设性参考。
  一、CAFTA和ECFA政策运用现状
  (一)CAFTA项下双边贸易额增长明显,但增幅下降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受关税大幅下降的影响,CAFTA项下双边贸易额增长快速。2010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2927.8亿美元,同比增长37.5%。2011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3629亿美元,同比增长24%。2012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4000.9亿美元,同比增长10.2%;2013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4436.1亿美元,同比增长10.9%。可见,四年来CAFTA项下双边贸易额增长明显,但增幅呈下降趋势。2010年至2013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和增长情况详见表1。
  (二)ECFA项下两岸双边贸易增长较快,但增幅不稳
  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受税率下降的影响,ECFA项下海峡两岸双边贸易增长明显。2010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453.7亿美元,同比上升36.9%。2011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600.3亿美元,同比上升10.1%,占同期内地对外贸易额的4.4%。2012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689.6亿美元,同比上升5.6%,占同期内地对外贸易额的4.4%。2013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972.8亿美元,同比上升16.7%,明显高于201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长水平值7.6%。其中,2011年,内地进口台湾ECFA项下受惠商品的货值34.56亿美元,关税优惠1.02亿美元;2012年,内地进口台湾ECFA项下受惠商品的货值为84.3亿美元,关税优惠39.7亿美元;2013年,内地进口台湾ECFA项下受惠商品的货值为113亿美元,关税优惠为49.1亿元人民币。
  以上数据显示,ECFA项下两岸双边贸易增长较快,但增幅不稳,说明两岸外贸发展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2010年至2013年海峡两岸双边贸易发展情况详见表2。
  (三)CAFTA和ECFA政策下中国大陆贸易逆差居多
  2010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2927.8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贸易额为1382.1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545.7亿美元,贸易逆差163.6亿美元。2011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3628.5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贸易额为1700.8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927.7亿美元,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2012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4000.9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贸易额为2042.7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958.2亿美元,贸易顺差84.5亿美元。2013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为4436.1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贸易额为2440.7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995.4亿美元,贸易顺差445.3亿美元。2010年至2013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差额情况如表3所示。
  2010年,海峡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453.7亿美元,其中内地出口贸易额为296.8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156.9亿美元,贸易逆差860.1亿美元。2011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600.3亿美元,其中内地出口贸易额为351.1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249.2亿美元,贸易逆差898.1亿美元。2012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689.6亿美元,其中内地出口贸易额为367.8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321.8亿美元,贸易逆差954.0亿美元。2013年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两岸双边贸易额为1972.8亿美元,其中内地出口贸易额为406.4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566.3亿美元,贸易逆差1159.9亿美元。2010年至2013年海峡两岸双边贸易差额情况如表4所示。
  二、我国外贸企业运用CAFTA和ECFA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未及时跟进CAFTA和ECFA的政策调整
  对于外贸企业,CAFTA和ECFA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主要集中在《CAFTA货物贸易协议》和《ECFA货物贸易协议》。由于CAFTA和ECFA签署的时间和发展的历程不同,CAFTA的发展要比ECFA早和快。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CAFTA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规定,从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计划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并规定了具体的降税时间表。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对来自东盟六国(包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菲律宾)93%的外贸产品适用零税率;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来自东盟四国(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的全部外贸产品适用零税率(部分敏感产品除外)。
  相比之下,《ECFA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则没有那么顺利,受到来自台湾方面因素的阻碍,原计划在ECFA实施后6个月内展开磋商,并尽快完成,但时至今日,两岸对于《ECFA货物贸易协议》还是没能达成一致。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受惠产品有限,大陆向台湾提供的早期收获产品共计539项,台湾向大陆提供的产品共计267项,2013年台湾又新增3项,目前共计270项。在ECFA的关税优惠大餐中,大陆企业受惠远小于台湾企业,这也是为什么大陆对台贸易连续四年存在大额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
 大陆外贸企业在运用CAFTA和ECFA政策时,应该及时跟进CAFTA和ECFA的政策调整,研究双方提供的关税优惠,进口我方降税幅度大的产品,出口对方降税幅度大的产品。
  (二)没能正确区分CAFTA和ECFA的政策异同
  CAFTA和ECFA虽然都是一种合作框架协议,两者在结构上都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与经济合作,但目前而言,两者的合作层次不同、政策差异很大。
  CAFTA是自由贸易区,和世界上其他的区域经济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一样,区域内的经济体按建设进程最终会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事实上,目前东盟的老成员六国(包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文莱、菲律宾)已于2010年1月1日与中国共同实现了贸易自由化, 区域内进出口的商品除部分敏感产品外完全实现了零关税,而东盟新成员四国(包括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也将于2015年1月1日与中国实现贸易自由化。
  ECFA则不同,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海峡两岸的货物贸易会在关税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但不会像CAFTA一样,区域内进出口商品除部分敏感产品外完全实现贸易自由化;海峡两岸的服务贸易也不是对等开放的,其中大陆向台湾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多于台湾向大陆开放的贸易领域。总体而言,CAFTA比EC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FA政策优惠更多、合作层次更深。作为外贸企业,应该正确、充分地区分CAFTA和ECFA政策异同,选择对本企业优势更大、损失更小的贸易商品和贸易伙伴进行交易。
  (三)未掌握海关对CAFTA和ECFA项下进出口商品的通关要求
  在关税越来越优惠的区域性经贸活动中,影响双边贸易的客观因素主要集中在通关和商检两大行政事务上。这两大事务对外贸企业的要求有本质上的不同。外贸企业在办理通关事务中除了需要提供进出口商品商业方面的单证,还需要根据规定提供国家外贸管制方面的单证,而商检事务对外贸管制方面的单证要求没有通关事务高,这也是外贸企业在办理海关通关事务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CAFTA和ECFA项下,海关要求外贸企业提供的通关单证之一是CAFTA和ECFA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进口商品享受优惠关税的依据。CAFTA原产地证书采用FORM E格式,必须是由CAFTA货物原产国的官方机构签发,且该官方机构的签字和盖章在该批货物进口前在我国海关备案,该原产地证书下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FORM A格式,由台湾官方机构签发,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限于已公布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270种产品,且这些产品必须符合《ECFA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若货物符合《ECFA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还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代码,在原产地证明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如表5所示。
  进出口商品的申报如果不满足以上通关要求是无法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因此,外贸企业进出口CAFTA和ECFA项下产品前必须熟悉海关的通关要求,提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报关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海关提高通关效率。
  三、我国外贸企业用好CAFTA和ECFA政策的对策
  (一)进出口受惠幅度最大的产品,降低外贸关税成本
  CAFTA和ECFA项下进出口货物适用贸易双方商定的协定关税税率。不管是CAFTA还是ECFA,不同货物的协定关税优惠幅度都不同,用公式表示如下:协定关税优惠幅度=(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100%。从公式可知,选择协定税率越低,最惠国税率越高的货物进出口,协定关税优惠幅度越大。如此看来,外贸企业若想最大限度享受CAFTA和ECFA政策带来的好处,就有必要好好研究一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削减时间表》、《中国进出口关税税则》、“东盟各国的进出口关税税则”等资料,对比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选择协定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的贸易商品和贸易伙伴进行交易。
  (二)增加贸易伙伴给惠产品种类,缩小贸易逆差
  201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0年到2013年的4年中,CAFTA和ECFA政策下中国大陆贸易逆差居多。逆差的根源之一是中国大陆提供的优惠商品种类和开放的市场要比贸易伙伴所提供的种类和开放的市场更多和更大。通俗地讲就是,CAFTA和ECFA政策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商品在进口方享受到的关税优惠比进口商品在我国享受到的关税优惠少。
  截止到2013年底,大陆向台湾提供的早期收获产品共计539项,而台湾向大陆提供的早期收获产品只有270项,差别非常悬殊。鉴于此,中国大陆方面应该通过商务谈判,增加贸易伙伴的给惠产品种类,减少出口产品的关税负担,刺激出口,提高出口贸易额,缩小中国大陆的贸易逆差。具体的措施包括:(1)通过谈判,增加台湾向大陆提供的给惠产品种类,争取与大陆目前提供的给惠产品种类539在数量上齐平或超过这个数据,或者两岸在539这个数字上同比例递增。(2)通过谈判,减少东盟成员国的敏感产品清单数量。
  目前,中国对东盟十国列出的敏感产品清单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的敏感产品清单,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产品,其中4个东盟新成员(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的敏感产品清单为500个六位税目,6个东盟老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敏感产品清单为400个六位税目。东盟十国的敏感产品清单在总数上多于我国,同样构成对我国外贸企业的不对等,应该在新一轮谈判时减少东盟成员国的敏感产品清单数量,至少在形式上实现双方政策上的平等。
  (三)加强CAFTA和ECFA项下进出口商品通关操作技巧
  CAFTA和ECFA项下,海关监管的重点是报关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报关单位需要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信息有40第一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多项,其中与税收关系密切且难监管的栏目主要是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单价、总价、起运国、装货港、成交方式等报关单栏目,特别是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不同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会导致归入到不同的商品编号,而原产国不同的商品则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报关单位按照海关的通关要求如实申报,CAFTA和ECFA项下的进出口商品是可以适用我国提供的协定税率的,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老东盟六国,大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是零。
  海关通过加强报关单位对CAFTA和ECFA项下进出口商品的诚信守法申报和通关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来提高通关效率。诚信守法方面,海关要严格执行报关单位守法申报能享受到的便利通关措施和违法申报必定受 到的惩罚;通关技巧方面,报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关要求准确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各项申报要素,提供符合CAFTA和ECFA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并在原产地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强调申报的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
  参考文献:
  . 财会研究 2011年第14期.
  [2] 国务院新闻办 举行中国—东盟经贸关系进展暨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商务与投资峰会新闻发布会 [J]. 中国包装 2010年第08期.
  [3] 陈思源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政策评估与对策建议 [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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