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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经营风险与法律规制的应对策略

2015-08-14 09: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衍生出来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业界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六种经营模式。  
  1 P2P网贷的概念与特征
  P2P 是“Peer to Peer”的简写,中文翻译为“人人贷”,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意思。[1]作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并存在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人类出现开始,个人向亲朋好友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借贷。随着互联网的出现,P2P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世界上第一家互联网P2P公司是2005年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等四位年轻人共同创办的Zopa,[2]此后P2P凭借着金融脱媒的借贷优势,在各个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1.1 P2P网贷的概念
  P2P网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信贷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款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贷款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一种通过网络直接实现借贷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对个体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作为中间服务方的P2P网贷平台主要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网贷平台的具体服务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3]
  1.2 P2P网贷的特征
  P2P网贷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跨地域性、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性等问题,达到金融脱媒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P2P网贷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P2P借贷双方参与的广泛性。P2P网贷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目前,P2P的借款人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参与者的广泛性主要源于其准入门槛低、资金周转周期短、参与方式灵活等。借款人只要有良好的信用,即使缺乏担保抵押,也能够获得贷款;而投资者即使拥有较小的资金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这些技术因素都使P2P网贷的业务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也更为广泛。
  第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需求都是多样化的,需要相互磨合和匹配。在这种磨合中,形成了多样化的产品特征(尤其是市场化的交易利率)和交易方式。
  第三,交易风险和交易收益率双高。由于P2P网贷平台交易的手续简单、审批速度较快以及担保抵押方式灵活多样等因素,使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面临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的缺失,仅靠网络信息的汇总和数据分析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信用资格的审核,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风险来源。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应用。P2P网贷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其业务的开展极大地依托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整合和数据挖掘技术,通过搜索引擎捕捉互联网中的数据足迹,有效筛选、处理大数据所蕴含的海量信息,为借贷双方提供多种有效信息,并使透明度更高、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更为便捷、交易速度更快等。因此,P2P网贷是充分利用和整合网络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技术创新交易平台和新兴企业。[4]
  2 P2P网贷行业的风险
  2.1 小额信贷技术及合法化的风险
  信贷技术风险是P2P网贷平台的源头风险,P2P网贷业务主要是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业务,较大比例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的。小额贷款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其风险也是相对较高的。例如,据调查,像Lending Club、Prosper和Kiva等国际知名运营比较成熟的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3%以上,甚至更高。[5]而对于我国国内而言,社会信用环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2.2 金融创新与异化产品的风险
  我国部分P2P网贷平台的产品设计也隐含了巨大的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升温,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在野蛮增长,交易量也在直线上升,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各家P2P网贷平台纷纷创新金融产品,使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尤其是秒标和净值标。[6]一方面,秒标能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造成网贷平台虚假繁荣,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在不冻结发标人资金的情况下,存在金融诈骗的风险。
  2.3 中间账户监管缺位的风险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和过账。P2P网贷平台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支配权仍在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手中。若是对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的,卷款跑路和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例如,2012年优易网事件,就是如此。 [7]
  因此,由于P2P网贷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因为资金沉淀账户未受有效监管,资金池的形成使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强,更有利于P2P网贷平台交易的便捷性,但是却使投资人对资金用途和资金转移没有确定把握,从而增大了公众投资人的风险。
  2.4 信用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资金的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
  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缺乏专业成熟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充分的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和资质,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没能实现共享,很可能出现借款人的信用叠加导致风险破裂。另一方面,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便捷地掌握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此外,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者还可能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虚假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 金,隐瞒资金用途而演变成庞氏骗局,最终导致出借人的利益受损。
  2.5 流动性及证券化风险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账户来说,由于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存在,专业放贷人的流动性压力很大。在债权尚未到期时,若是该债权不能被及时转让给下一家,就可能会引发现金流断裂的危险。对P2P网贷平台来说,流动性风险主要在于平台承担了资金垫付的压力,主要来自平台的“保本付息承诺”和“拆标”两方面行为。由于目前整个P2P行业的信用尚未建立,加之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出借人,大多数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甚至本息保障计划。由于P2P网贷平台行业中的信任感薄弱,风险信息一旦出现,会影响新的出借人的进入积极性,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3 P2P网贷的法律风险规制对策
  3.1 明确法律性质,确定监管主体
  我国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在P2P网贷平台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P2P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非法集资的边界问题、债权转让模式的性质问题、担保与风险资金池的性质问题以及债权转让和庞氏骗局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更重要的是我国并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针对性的有效监管,同时也导致了监管措施的空白。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8]或者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形成P2P网贷平台,有效监管格局。
  3.2 设立准入门槛,进行审慎监管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具有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等特点,短期内聚集了大量的人才与资金,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因此,应从准入环节上入手,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网贷平台等,将其早日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并出台从业标准。例如,应该在审慎监管的原则下,设立准入门槛,制定一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并不一定用于赔付,而是用于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是用互联网的思想做金融,而不仅仅是金融的技术互联网化。[9]在P2P网贷平台,其公众化的点对点的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使信息与资金呈现交叉多线条性的特点。广泛的参与者和微小密集的借贷关系构成了另一种形式的“长尾”,能量巨大。在这种信息和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络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最需严格审慎的公众化利益问题和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等诸多技术问题。
  3.3 第三方资金托管,清结算分离
  清结算分离是指用户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电子债权交易的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托管机构,交易过程中P2P网贷平台负责债权交易信息的匹配和交易生成并发布资金清算指示,而用户资金结算则由专业的结算平台或者资金托管方的清结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的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分离,从而保证平台不在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接触客户资金,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P2P网贷平台的服务独立性、经营合规性。同时,P2P网贷行业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也是为了防止平台本身和其从业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的有效手段。
  3.4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管理是关键,而征信体系更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做好金融互联网业务离不开一个强大的征信系统。P2P网贷平台相对于传统的银行借贷,具有门槛低、审批快、手续简等优势,主力的借贷群体是很难在银行便捷地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主以及工薪阶层、学生群体等,但越是资产状况差的群体,要评估其信用度和还款能力就越是困难。和美国等P2P网贷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和行业监管都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应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参考文献:
  [1]孙俪原. 互联网金融P2P借贷模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4(6).
  [2]芮晓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5.
  [3]李钧.P2P借贷:性质、风险与监管[J].金融发展评论,2013(1).
  [4]谢平.互联网金融新模式[J].新世纪周刊,2012(24).
  
  [6]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信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34.
  [7]罗明雄.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131.
  [8]李成.金融监管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69.
  [9]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信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138.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4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辽宁省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与监管研究》项目和中国刑警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刑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凯(1980— ),男,辽宁锦州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组织人事处副处长,专业技术二级警督。研究方向:金融法学,经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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