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9.《期刊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二)军队期刊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2.主要主办单位报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的请示文件;3.主管单位同意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9)《期刊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军队期刊变更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12 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43 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 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 令第20 号发布,根据2004 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
一、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因与其主要主办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登记表.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单位类别: 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经营范围 核定人数 经营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 卡拉OK(KTV)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单位按照国家相关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9.《期刊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二)军队期刊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2.主要主办单位报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的请示文件;3.主管单位同意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9)《期刊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军队期刊变更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12 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43 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 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 令第20 号发布,根据2004 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
一、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因与其主要主办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需变更登记地的,首先由期刊出版单位在总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期刊变更登记地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提交新登记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登记表.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单位类别: 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注册资本 (万元) (万元) 经营范围 核定人数 经营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 卡拉OK(KTV)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单位按照国家相关 ...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