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 ...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出字[2010]294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指导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报纸期刊的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报纸期刊出版 ...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2 期刊广告经营 …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 ...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出字[2010]294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指导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报纸期刊的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报纸期刊出版 ...
4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期刊广告经营 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 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 4.2 期刊广告经营 …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