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要求: (一)处方药广告规定 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处方药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北方药学》等5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
5.发布药品广告,应将生产批准文号和广告审查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广告内容必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6.发布广告的文字、图片的含义不得超出广告审查表中核准的内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办广告审查表。《中国防痨杂志》期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生育健康杂志》等9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按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广告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二 七年三月三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要求: (一)处方药广告规定 1.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处方药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北方药学》等5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
5.发布药品广告,应将生产批准文号和广告审查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广告内容必须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6.发布广告的文字、图片的含义不得超出广告审查表中核准的内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办广告审查表。《中国防痨杂志》期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生育健康杂志》等9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按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广告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邵明立 二 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