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为了整顿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经营广告业务的秩序,加强对出版物广告的管理,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 CN××──××××),在全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为正式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31 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 ...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为了整顿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经营广告业务的秩序,加强对出版物广告的管理,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 CN××──××××),在全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为正式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 ...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