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 …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出版物印刷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印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 印刷 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 …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出版物印刷的管理,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印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 印刷 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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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