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
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 四、期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促进我校主管主办期刊提质发展、进一步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申请出版增刊的期刊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学校主办的正式期刊,且连续正常出版2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国家有关机构缴送样刊。
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 第三十条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第四章 期刊社的经营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石宗源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
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 四、期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促进我校主管主办期刊提质发展、进一步规范期刊出版活动,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4条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申请出版增刊的期刊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学校主办的正式期刊,且连续正常出版2年以上,并按规定及时国家有关机构缴送样刊。
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 第三十条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第四章 期刊社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