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12.4 21 (90)新出图字第1505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11.14 22 (90)新出期字第1152号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23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1994.8.26 61 关于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4.10.25 62 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1994.12.19 63 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5.20 64 关于规范期刊合订本制作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12.4 21 (90)新出图字第1505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出版台港澳作品和翻印台港澳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11.14 22 (90)新出期字第1152号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23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1994.8.26 61 关于挂历出版、销售管理的通知 1994.10.25 62 关于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1994.12.19 63 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5.20 64 关于规范期刊合订本制作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